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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话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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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纷纷制定食品包装标准


食品包装的主要软材料有聚乙烯、聚丙烯、聚酯、聚酰胺等。对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原料及加工助剂,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检验项目,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放市场。卫生监督部门指出,食品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劣质的食品包装材料不仅污染食品,还给人类健康带来危害。

随着人们对食品包装安全性的日益重视,各国纷纷对食品包装作出相应规定。

欧盟现行的《94/62/EC法规》规定,严格限制包装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其中对铅、镉、汞、六价铬四种重金属的检测和计算方式作了详细解释。

欧美制定了相应标准,以确保化学物质不影响包装食品,并规定了用于食品包装的油墨和粘合剂。软包装用油墨向水性、醇溶性方向发展,取代苯溶性油墨;粘合剂也向水性、醇溶性、无溶剂方向发展。

美国一向积极鼓励再生塑料包装材料的再利用,但将再生塑料应用到食品包装上,会涉及到很多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再生塑料应用于食品包装中的注意要点——化学关注”,当中强调了再生塑料在食品包装中的应用的注意事项。

我国早在15年前就对食品包装作出过规定。1990年我国已出台《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并开始实施对食品包装袋的卫生状况管理,当时规定: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最近,国家认监委将对食品包装袋安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认监委有关人士最近表示,包括塑料袋、饮料包装等在内的食品包装产品将于今年年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即3C认证。届时,所有的食品包装材料必须像家电一样,通过国家认证才能投放市场,以确保食品安全。

2006 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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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食品包装袋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纸、塑料薄膜或铝箔经粘合剂(聚氨酯和改性聚丙烯)复合而成的食品包装袋。包括蒸煮袋和普通复合袋。

 

1 感官指标

 

1.1 外观:应平整,无皱纹,封边良好。不得有裂纹、孔隙和复合层分离。

 

1.2 袋装浸泡液:不得有异味、异臭、混浊和脱色现象。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  目                             指  标


 甲苯二胺(4%乙酸),mg/L        ≤  0.004


 蒸发残渣,mg/L 4%乙酸           ≤   30


 正己烷,常温,2h                ≤   30


 65%乙醇,常温,2h               ≤   30


 (指聚乙烯塑料薄膜为内层的复合袋) 


 高锰酸钾消耗量(水),mg/L      ≤   10


 重金属(以Pb计),mg/L 4%乙酸  ≤    1


 注:浸泡条件:a.使用温度(包括杀菌)在60-120℃的复合袋为120℃,40min。b.使用温度低于60℃的复合袋为60℃,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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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包装标准体系,保障食品包装安全使用

    最近关于食品包装安全方面的负面报导有很多,比如膨化食品包装袋有异味、奶粉包装袋苯含量超标等等。如此多的包装出问题,这跟我国现行食品包装标准内容相对比较落后,对食品包装质量缺乏有效控制有密切关系。
  国外,例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重视食品包装的安全性使用问题,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的很多,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CFR)及其修正案,欧盟的食品包装迁移量系列标准(EU 1186)等等。与此相对,我国在食品包装标准体系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论是广度还是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我国虽然有很多的食品包装标准,但项目设置大多比较简单,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制,特别是食品包装材料所用添加剂对食品污染方面的控制缺少详细规定,举个例子,我们对塑料产品添加剂的控制品种只有四十几种,而美国则有上千种!这是怎样的一个差距呀?另外我国的食品包装法规大多是按食品包装原材料类型制定的,如《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等等。这些标准虽然对某一种材料的食品包装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但对新材料、新产品则没有约束力。这就造成了我们的标准总是滞后于产品的被动局面。

  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应当多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欧洲,食品包装不是按材质分,而是按用途分。比如欧盟规定食品包装按所包食品类型分为包装水溶性食品、酸性食品、醇类食品、油性食品、水溶性酸性食品、酸性醇类食品、油水混合食品、油性酸性食品、醇类水溶性食品、油性-醇类-酸性混合食品等10大类产品。在检测食品包装总迁移量上,则根据使用类型选择相似的食品模拟溶剂,比如水溶性酸性食品就用3%的乙酸代替,醇类食品用10%乙醇代替,油性食品用橄榄油代替等;并根据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可预见的最恶劣条件,选择试验时间、温度,比如根据包装与食品接触时间可选择0.5h、2h、4h、24h、10d等试验时间,根据包装与食品接触温度可选择5℃、20℃、40℃、70℃、100℃以上等试验温度;然后通过测定食品包装残留物在模拟溶剂的含量,对食品包装成分吸收做评估。这种做法显然对食品包装的安全控制很有针对性、更实用、也更科学。

  在对食品包装总迁移量进行控制的同时,发达国家对每一种具体的塑料单体、添加剂也有严格控制,比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CFR)第175章到第179章、欧盟的90/128/EEC及其修正法规对各类添加剂有着详细规定。这么多种的单体、添加剂,有的我们能检测,有的因为技术原因我们现在还无法检测或虽然测得出但达不到他们的灵敏度要求,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现象:许多在国内检测都是合格的包装材料,一到国外就变成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被退回。最近欧盟向我国发出了好几次食品包装方面的黄色警告,很多都是因为这个原因。   

     随着我们和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日益加强,食品包装方面的出口也越来越多,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想出口,就必须满足对方要求,符合他们的标准。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还是从保障老百姓的食用安全立场出发,为了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包装安全质量,加快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包材检测分析能力都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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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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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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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正在学习包装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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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知各位是否知道,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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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包装实行强制性检验

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从8月1日起,凡使用不洁或有毒有害材料包装的产品,不准销售和出口。

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同时有效应对国外贸易的技术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4月作出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规定。

规定从8月1日起,对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实施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据了解,8月开始实施的检验监管所涉及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将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根据这一规定,浙江检验检疫部门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实施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作为过渡期(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内用于盛装食品的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处理。其中对出口食品包装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8月1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将立即进行查库,统计总量,在过渡期内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企业在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食品检验部门凭此核查出口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并进行使用鉴定。

对8月1日以后新生产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应按照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都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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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论坛怎么有人做广告阿

9楼的兄弟也忒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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