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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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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用问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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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食品?
  食品(或食品)是人类食用的物品,包括天然食品和加工食品。天然食品是指在大自然中生长的、未经加工制作、可供人类食用的物品,如水果、蔬菜、谷物等;加工食品是指经过一定的工艺进行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以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为目的制成品,如大米、小麦粉、果汁饮料等,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药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涉及到的食品是指加工食品,属于工业范畴,即以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制成品。 2.什么是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被称为食品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食品特性各异。因此,食品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内涵。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00-2000(ISO 9000:2000)对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将食品的质量规定为: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明示的”可以理解为有表达方式的要求,如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中阐明的要求,消费者明确提出的要求。“通常隐含的”是指消费者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如食品必须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能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履行的”是指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性。
  “要求”可以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食品的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食品的营养性是指食品对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矿物质元素的保障能力。食品的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消费者食用的能力。任何食品都具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食品的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3.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包装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人身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食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食品质量安全实际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带来的威胁。按食品污染的性质来分,有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按食品污染的来源划分有原料污染、加工过程污染、包装污染、运输和贮存污染、销售污染;按食品污染发生情况来划分,有一般性污染和意外性污染。日前,畜禽肉品激素和兽药的残留问题日益突出,可能成为21世纪的重点食品污染问题之一;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这些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采用化工、生物以及其他的生产技术。采用这些技术生产加工出来的食品对人体有什么影响,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不断发展的新技术不断带来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食品标识是现代食品质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不同食品的特征及功能主要是通过标识来展示的。因此,食品标识对消费者选择食品的心理影响很大。一些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利用食品标识这一特性,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受骗,甚至身心受到伤害。当前食品标识的滥用比较严重,主要有以下问题:
  (1)伪造食品标识。如伪造生产日期、冒用厂名厂址,冒用质量标志;
  (2)缺少警示说明;
  (3)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虚夸的方法展示该食品本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
  (4)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甚至有些国产食品,利用外文标识,让国人无法辨认。

4.什么是食品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受到有害物质的侵袭,致使食品的质量安全性、营养性和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产生和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也进一步繁杂,食品污染大致可分为:   (1)食品中存在的天然有害物;
  (2)环境污染物;
  (3)滥用食品添加剂;
  (4)食品加工、贮存、运输及烹调过程中产生物质或工具、用具中的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食品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
  食品污染造成的危害,可以归结为:
  (1)影响食品的感官性状;
  (2)造成急性食品中毒;   (3)引起机体的慢性危害。

5.什么是食品的生物性污染?
  因微生物及其毒素、病毒、寄生虫及其虫卵等对食品的污染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食品的生物性污染。这里所说的微生物及其毒素,主要是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等。
  细菌对食品的污染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对食品原料的污染:食品原料品种多、来源广,细菌污染的程度因不同的品种和来源而异;二是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三是在食品贮存、运输、销售中对食品造成的污染。食品的细菌污染指标主要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几种。常见的易污染食品的细菌有假单胞菌、微球菌和葡萄球菌、芽胞杆菌与芽胞梭菌、肠杆菌、弧菌和黄杆菌、嗜盐杆菌、乳杆菌等。   霉菌及其产生的毒素对食品的污染多见于南方多雨地区,目前以知的霉菌毒素约有200余种,不同的霉菌其产毒能力不同,毒素的毒性也不同。与食品的关系较为密切的霉菌毒素有黄曲霉毒素、赭曲毒素、杂色曲毒素、岛青霉素、黄天精、桔青霉素、层青霉素、单端孢霉素类、丁烯酸内酯等。霉菌和霉菌毒素污染食品后,引起的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即霉菌引起的食品变质和霉菌产生的毒素引起人类的中毒。霉菌污染食品可使食品的食用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不能食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全世界每年平均有2%的谷物由于霉变不能食用。霉菌毒素引起的中毒大多通过被霉菌污染的粮食、油料作物以及发酵食品等引起,而且霉菌中毒往往表现为明显的地方性和季节性。
  影响霉菌生长繁殖及产毒的因素是很多的,与食品关系密切的有水份、温度、基质、通风等条件,为此,控制这些条件,可以减少霉菌和毒素对食品造成的危害。

6、什么是食品的化学污染?
  因化学物质对食品的污染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为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目前危害最严重的是化学农药、有害金属、多环芳烃类如苯并(a)芘、N-亚硝基化合物等化学污染物,滥用食品加工工具、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促进剂等也是引起食品化学污染的重要因素。
  常见的食品的化学性污染有农药的污染和工业有害物质的污染。目前世界各国的化学农药品种约1400多个,作为基本品种使用的有40种左右,按其用途可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粮食熏蒸剂等;按其化学成分为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氟、有机氮、有机硫、有机砷、有机汞、氨基甲酸酯类等。另外还有氯化苦、磷化锌等粮食熏蒸剂。农药除了可造成人体的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会对人体产生慢性危害,并且都是通过污染食品的形式造成。农药污染食品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使用农药,喷洒作物而直接污染食用作物;二是植物根部吸收;三是空中随雨水降落;四是食物链富集;五是运输贮存中混放。几种常用的、容易对食品造成污染的农药品种有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等。
  随着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工业有害物质及其他化学物质对食品的污染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工业有害物质及其他化学物质主要指金属毒物(如有甲基汞、镉、铅、砷、N-亚销基化合物、多环芳族化合物)等。工业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途径主要有环境污染,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工具的污染,食品运输过程的污染等。

7、什么是食品的物理性污染?
  食品的物理性污染通常指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杂质超过规定的含量,或食品吸附、吸收外来的放射性核素所引起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如小麦粉生产过程中,混入磁性金属物,就属于物理性污染。其另一类表现形式为放射性污染,如天然放射性物质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广,它存在于矿石、土壤、天然水、大气及动植物的所有组织中,特别是鱼类贝类等水产品对某些放射性核素有很强的富集作用,使用食品中放射核素的含量可能超显著地超过周围环境中存在的该核素比放射性。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主要是通过水及土壤污染农作物、水产品、饲料等,经过生物圈进入食品,并且可通过食物链转移。放射性核素对食品的污染有三种途径:一是核试验的降沉物的污染;二是核电站和核工业废物的排放的污染;三是意外事故泄漏造成局部性污染。

8、食品是如何分类的?
  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1987,加工食品共分为18类:(1)粮食加工品。如小麦粉、大米等;(2)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如花生油、大豆油等;(3)肉加工品,如生、熟畜肉和禽肉等;(4)蛋制品,如蛋白粉、松花蛋;(5)水产加工品,如鱼类干制品、海带加工品;(6)食糖,如白糖、红糖;(7)加工糖,冰糖;(8)糖果,如奶糖;(9)蜜饯果脯;(10)糕点;(11)饼干;(12)方便主食品,如方便面、面包;(13)乳制品,如奶粉、干酪、液体奶、酸奶;(14)罐头;(15)调味品,如味精、酱油、食醋、食盐;(16)其它加工食品,如粉丝、腐乳;(17)饮料,如葡萄酒、果汁、矿泉水;(18)茶叶。

9、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那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产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于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10、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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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为什么要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的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12、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6)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国务院最近专门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问题,明确要求质检总局要全面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3、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能,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室(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运用保证质量必备条件审查、强制检验及检验合格标志等手段,从源头抓起,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进行收回并进行相应处罚;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对假冒伪劣食品打假查处力度;强化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检测预警管理,加大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力度。

1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3项基本原则:
  (1)坚持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从保证食品质量的生产必备条件抓起,因此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发生产许可证,不准进行生产。但只把住这一关还不能保证进入市场的都是合格产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事后监督措施,包括施行强制检验制度、合格产品标识制度、许可证年审制度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还要依法处罚。概括的说,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缺一不可,二者要有机结合。   (2)实行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食品的种类繁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高低不同,同时对所有食品都采取一种模式管理,是不科学的,不必要的,还会降低行政效率。因此,有必要按照食品的安全要求程度、生产量的大小、与老百姓生活相关程度,以及目前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轻重缓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分批确定并公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逐步加以推进。
  (3)实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领导,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县局承担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原则。鉴于我国食品生产的量大面广、规模相差悬殊以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装备、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状况,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统一管理、省局统一组织的管理模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地)级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承担具体的实施工作。

15、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16、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如何制定及发布?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纳入《目录》的应当是那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和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上述原则,将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确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范围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质检局提出纳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汇总研究,确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网站及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17、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食品种类繁多,大量、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在从事着食品的生产加工。因此,要解决食品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大量质量问题,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抓住关键点,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规范市场秩序。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实行目录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骤地解决食品的突出质量问题。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这5类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须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同时这5类食品生产量大、生产企业多,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很多,平均抽样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麦粉过量使用增白剂、非食用冰醋酸配制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剂等现象。更重要的是这5类食品也是多种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饮业的基本原料,如果这5类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危害范围、危害程度都会较大。因此我们要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在全国开展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和茶叶等5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基本条件的专项调查,为下一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作准备。

18、国家质检总局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领导全国实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1)制定并颁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各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及使用方法,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   (3)负责受理并审查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4)审核批准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负责统一制定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制定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取得资格的程序及管理规定,并审定省级以上(含省级)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统一公告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名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8)负责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9)统一编制管理软件,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19、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20、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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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部署,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安排下,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2)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申请取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
  (3)本地经济比较发达、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食品质量检验能力较完备的县级检验机构,可以提出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的申请,经市(地)级推荐、省局审批后,在批准范围内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4)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22、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可以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不承担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企业条件的审查工作。在参与审查工作中主要是了解情况,监督审查过程,没有审查意见签名权,也不应当随意发表审查意见。
  另一方面,地处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食品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的县级局,其所属的技术机构比较完善、具有承担食品检验能力的,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局审核后,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食品检验工作。

23、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部分,都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工作程序、审查条件、工作部署开展工作。但两者也是有一定的区别,首先是管理模式不同。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负责审查;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承担审查工作。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则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是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审查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识制度等,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

2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涉及那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作用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LK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 、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可实施细则。这次印发的《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上述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人身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2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也就是说,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10个方面,即: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包装标识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2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设备、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
  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2001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为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82oC降低到60oC,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致使大批学生中毒。

30、大米、小麦粉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大米主要生产过程:
  (1)稻谷的清理—采用清理设备除去稻谷中杂质的工序。需要有清理设备。
  (2)砻谷—采用砻谷机除去稻谷的稻壳,加工出糙米的工序。需要有砻谷机。
  (3)碾米—采用碾米机将糙米碾成精米的工序。需要有碾米机。
  小麦粉主要生产过程有:
  (1)小麦的清理—采用清理设备,进行筛选、打麦、去石、磁选工序。   (2)小麦的水分调节—通过润麦,配麦调节入磨小麦水分的工序。
  (3)小麦的研磨—采用磨粉机进行磨粉的工序。需要有磨粉机。
  (4)筛理—采用平筛,圆筛进行筛理的工序。需要有筛选设备
 31、食用植物油的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食用植物油精炼过程较为复杂,这里简单介绍食用大豆色拉油的生产过程:
  (1)过滤——是在加压下使油通过过滤设备,而将其中的杂质除去的工序。需要有过滤设备。
  (2)水化——又称脱磷、脱胶。它是在一定的温度下用水除去毛油中所含的磷脂和蛋白等胶体杂质的工序。需要有脱胶设备。
  (3)碱炼——又称脱酸,它是用碱液中和油脂中游离脂肪酸的工序。需要有脱酸设备。
  (4)脱色——采用吸附的方法除去油脂中的色素,黏液,蛋白质的工序。需要有脱色设备。
  (5)脱臭——采用真空蒸汽脱臭法除去油脂中引起臭味的物质的工序。需要有脱臭设备。   花生果榨油工艺流程:
  (1)清理——采用筛选、风选等方法除去油料中的杂质的工序。需要有清理设备。
  (2)剥壳——采用剥壳设备剥去花生壳,将仁壳分离开的工序。需要有剥壳设备。
  (3)破碎——破碎的目的就是要改变大粒油料的粒度。需要有破碎设备。
  (4)软化——软化的目的是调节油料的水分和温度,改变油料的硬度和脆性以利于轧胚和蒸炒。需要软化设备。
  (5)轧胚——又称压片,它是利用机械的作用,将油料由粒状压成片状的工序。需要有轧胚设备。
  (6)蒸炒——是指生胚经过湿润、加热、蒸胚和炒胚等处理使其成为熟胚的过程。需要有蒸炒设备。
  (7)压榨——采用榨油设备制油的工序。 32、酱油的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酱油主要生产过程有:
  (1)原料加工过程。要有原料的筛选、粉碎、蒸煮设备。主要目的是将原料粉碎成所需的粒度,将原料经过蒸煮,便于制曲、发酵。
  (2)种曲的制造、制曲、发酵。要有曲种制备(或外购)、制曲、发酵相应的设备、设施。这是酱油生产的一个主要过程。种曲制造是种曲的过程,制曲的目的是使曲霉菌在曲料上得到充分的繁殖,发酵是利用微生物酱油原料中的蛋白质、淀粉等物质充分分解成酱油的成分。
  (3)淋油或压榨过程。要有淋油设备或压榨设备。这是一个从发酵好的酱醅(酱醪)提取出酱油的过程。
  (4)调制、灭菌、灌装过程。要有灭菌和灌装设备。这是一个控制酱油质量使其成为酱油成品的过程。
配制酱油在调制过程中加入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33、食醋的主要生产过程有哪些?
  (1)原料加工过程。要有原料的筛选、粉碎、蒸煮设备。主要目的是将原料粉碎成所需的粒度,将原料经过蒸煮,便于制曲、发酵。
  (2)酒精发酵、醋酸发酵过程。要有发酵设备。主要是要将原料中的淀粉经酒精发酵转化成酒精,再由酒精经醋酸发酵转化成醋的过程。
  (3)淋醋、陈醋过程。这是一个将醋从醋醅中提取出来的过程。陈醋可以使醋的风味更好。
  (4)调制、灭菌、灌装过程。要有灭菌和灌装设备。这是一个控制食醋质量使其成为成品的过程。
配制食醋是在调制过程中加入了食用冰乙醋。

3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当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作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 不洁或者非食用的远材料生产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3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GB 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添加量必须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GB 1354-1986《大米》的要求。

3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3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3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4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产品的包装是指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采用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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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42、什么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
  企业保证产品必备条件调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定产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须具备的生产条件进行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主要了解企业的产品标准、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出厂检验方式、原材料把关能力、人员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情况,是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性工作。
  2001年9月至12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的调查,就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

43、为什么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它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什么关系?
  开展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了解某一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规模、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等基本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有利于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的针对性,提高有效性。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属于前期准备工作,是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性工作。专项调查所掌握的基础数据,是制定产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将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更有针对性,有效地引导企业建立自我表现约束机制。
  在开展企业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可以在全民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分类监管的措施,更好地实施监管和帮扶。

44、如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
  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工作要坚持“三统一”原则,即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管理软件。
  统一时间,是指企业专项调查中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的、在某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在全国各地同时开展的、对某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
  统一要求,是指调查的具体内容、判定原则和工作文书等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下发。如《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专项调查表》等。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在省局领导下,负责开展企业专项调查的具体工作。并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工作做好准备。
  在《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的《食品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调查表》是开展专项调查工作的文书之一,但它是一个通用型的示意性文书。根据开展专项调查食品种类的不同,对表中的生产设备、检验项目都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在开展专项调查的食品种类不同,对表中生产设备、检验项目都会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同时,在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时,国家质检总局会下发相应的工作文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

45、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举措,虽然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也有大量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别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②受理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③负责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加盖质检总局印章,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①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食品生产许可》的发放工作;
  ②组织、指导市(地)级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
  ③负责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材料,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并将审查情况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汇总。
  (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参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工作。

4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到哪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地域管辖原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明确企业到哪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7、哪些企业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保证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国外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还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每个独立生产场所,只要其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必须单独申请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某小麦粉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在A市(地级市,下同),其在住所地A市、B县、C市和D省分别有4个生产场所。B县在A市的行政区域内,C市和A市同省。该企业分别在B县和D县办理了营业执照,C市的生产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该企业应分别以A市、B县、D省注册的企业名称向A市和D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3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该企业还应以在A市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在C市的生产场所,向A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1个供C市企业使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8、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如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具备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的集团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产品全部由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生产的,除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单独取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外,集团公司可以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部取证后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种情况,其产品全部委托给其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集团公司不能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49、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自产自用或全部出口,是否需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自产自用的,比如某企业生产的酱油全部用作加工生产酱菜,其酱油不对外销售,其生产的酱油不属于以销售为目的的产品,不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全部用于对外出口,以及出口后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合法手续进口销售的,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50、分装加工企业如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5类产品分装加工的企业,视为5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分装加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5类产品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加工分装设备。其他项目按照相应的食品《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5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地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52、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是如何确定的?
  同一类产品由于其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用途等性状发生变化,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手段和方式等生产条件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在企业申请取证的过程中,为便于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和产品检验,减轻企业负担,将同一类产品按上述变化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组合,称为申证单元。如化妆品分为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等;机动脱粒机分为全喂入式单元和半喂入式单元;卫星地面接受设备分为C波段卫星电视接受天线单元、Ku波段卫星电视接受天线单元等。
  《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申证单元在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首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各自只有一个申证单元。

53、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所在地市(地)级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   (2)企业填写申请书,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
  (3)携带申请书等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4)接受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书面材料审查、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5)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54、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程序是什么?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
  (2)材料审查和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标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6)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55、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可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120个工作日(即6个月)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这120个工作日包括: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签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7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材料上报国家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复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时限是最长工作期限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工作时间,为企业提供方便。

56、新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
  新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首先到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然后向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企业基本条件审查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57、现已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如何申报《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在进入无证查处阶段之前,已经在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受理部门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同时正式进入申请受理程序。

58、《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及发放程序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有何不同?
  《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畴,但其申请、审查及发放程序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略有不同。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受理申请的机构不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是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殊情况下,国家质检总局也可直接受理企业申请。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均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
  (2)负责组织审查组的单位不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审查组,是由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而负责组织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负责现场审查的机构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相应产品的审查部组织的审查组,具体审查部门在产品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
  (3)审查内容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的审查是质量体系审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条件审查为10个生产必备条件的审查。

59、已获得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如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必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审查,但在审查项目上应尽量简化。已获得《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与其他企业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1)企业提供材料时应增加的证书和证明,如《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获得HACCP评审的,还需提供认证证书副本;
  (2)申办《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时已经通过审查的内容,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如果已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可以免于现场审查。

60、已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与其他企业有何不同?
  已经通过HAPPC体系评审的企业,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必须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接受审查,但在审查项目上应适当简化。已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与其他企业不同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
  (1)企业提供材料时应增加HACCP的证书或证明;
  (2)申请HACCP体系评审时已经通过审查的内容,不再进行现场重复审查;如已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可以免于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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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获得国家产品质量免检和中国名牌的食品生产企业也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盖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而《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均将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做为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颁布后,已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被取消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资格;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申报国家免检和中国名牌。 6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核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审查工作(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时应严格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所谓科学原则,就是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作出判断,不得以主观意向为判定依据。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对所有企业,无论其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都要一视同仁,依据同一标准作出判断,决不能厚此薄彼。所有审查组成员与被审查企业有厉害关系应当回避,以保证审查结果的科学和公正。
所谓高效原则,是指在审查发证工作中,要讲求高效率,以保证工作质量,以规定期限内,尽早完成审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判定标准,不得无视审查结果。

6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组织审查组?
审查组应当由国家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审查资格人员组成。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聘请部门指定。如果申请企业的数量较多,可以组成多个审查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派人参加审查工作,但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6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书面材料审查有哪些程序上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的审查。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安排现场审查;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65、审查组如何编制审查计划?
为了保证审查活动高质量、高效率、有序地进行,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企业规模、参加审查的人员数量、检验机构承检能力和工作时限要求等因素,编制审查计划,对申请企业的审查时间、完成时间、人员分工等作出安排,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6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时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是决定受理企业申请以及保证现场审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在整个审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受理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所谓齐全性,是指规定的材料是否均已提供;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能够表明企业具备《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有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微量元素添加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而企业《申请表》的《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中未列出上述全部设备,则视为企业材料不齐全,应要求企业补全。
所谓准确性,是指申请材料的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如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的填写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名称和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生产工艺流程图中标注的关键设备和参数与《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中所列设备的情况是否一致等。 所谓有效性,是指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如企业提供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等。

67、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如何通知申请企业?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经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的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68、为什么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主要有3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向企业提供行政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证明;二是告知申请企业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其申请的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申请企业是否可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三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接受企业监督。

69、书面审查不合格要求的如何通知申请企业?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应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70、书面审查不合格要求的企业补正申请材料最多不超过几次?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企业补正,并且企业补正申请材料的次数不受限制。但是,受理机关不能因为个别企业补正时间过长而无限制地等待,《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在2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正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
 71、进行现场审查前审查组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进行现场审查之前,审查组要准备好审查资料并召开预备会。
有关资料包括:
(1)审查依据文件。与食品质量安全许可证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技术标准等;
(2)审查工作文件。如审查计划、审查工作通知、企业反馈意见表等;
(3)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表及其他材料;
(4)抽样单、封条等。
召开预备会议。即明确审查进度和审查要点,确定人员分工,强调工作纪律和审查人员守则等。 72、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现场审查工作是指审查组在现场进行审查过程中的全部活动。现场审查主要审查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内容。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合格后,要完成发证检验样品的抽取工作。

73、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将审查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表达方式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暂不考核”4种。如果有的项目审查结果是“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就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报告”表,在表中写清楚是什么项目不符合或有不足,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改进意见。
(3)产品抽样。抽样的样品应是企业的代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的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到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及被审查的企业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74、对企业质量管理职责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产品检验。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3)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对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
(4)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5)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6)企业应制定管理职责文件和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以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7)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能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并保持现行有效。

75、对企业生产资源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要求。不同性质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功能。生产车间环境整洁,车间地面和设备必须保持清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水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应定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液体溢漏。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 (2)生产设备齐全有效,有从原料加工,生产,包装,运输的全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
(3)企业是否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设备台帐、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设备维护应保养完好,其性能和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4)企业是否具备检验设备及管理是否有效。化验室必须有能够完成产品出厂检验要求的设备,计量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标识,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台帐、送检计划、使用记录齐全。
(5)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等重要岗位负责人,或由经相关技能培训后合格的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食品生产经验。企业领导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付的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食品的专业知识,且有质量管理知识。企业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工人应有一定的技术经验,能够看懂工艺操作规程、产品配方等技术文件,对生产设备能熟练操作。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技术资格考试和健康检查。企业建立职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76、对企业技术文件管理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产品标准,若干企业标准应当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是否有原材料的产品标准或验收标准。
(3)是否有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
(4)是否有各岗位操作规程。有适合自身实际情况又符合现行规章制度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5)是否有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及技术文件管理。

77、企业采购质量控制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采购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制定有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企业如果是联合体形式,且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生产食品产品的中间产品,由总公司再包装生产,应有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制度。 (2)采购文件是否齐全。有采购文件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原料技术标准等。
(3)采购验证制度是否健全。有物资采购文件和进货检验规定动作,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提供检验、验证记录和报告以及接受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

78、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工艺管理是否健全。企业应有各车间管理制度;相对应各车间量化的考核文件,对各车间的考核记录,对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包括不合格品的鉴别、文件记录、隔离、处理文件。 (2)质量控制点是否明确有效。应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标出,在关键工序和关键工段的工人能严格操作,认真记录。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79、对产品质量检验条件主要审查什么内容?
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1)检验管理是否健全有效。企业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有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利。企业根据产品标准要求,建立质量保证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对某些项目无检验能力,是否与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质量检验机构签定了委托检验协议书。 (2)过程检验是否合理有效。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交下段工序,严格按制度处理,处理后重新检验。原料到厂后,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专人按抽样规程检验。不合格原料不用于生产。
(3)出厂检验是否健全有效。企业严格按产品的国家标准及相应的企业标准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检验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准予放行。 (4)检验设备的配备是否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验设备是否经过计量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检验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80、在审查组实施现场审查工作的时间要求?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视企业的规模和申证单元的多少而定,一般情况下,对一个企业一个申证单元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量缩短现场审查时间。这样有利于工作的高效率,减轻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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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审查项目如何处理?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审查工作时间,是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而确定的。只要审查组准备充分,组织得当应该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任务的。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查项目的,审查组应及时报告委托审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审查的决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审查项目的,由于企业不按审查要求配合造成的,将视为现场审查不合格;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延长审查时间或者另行安排现场审查时间;由于审查组自身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审查组组长的责任,直至取消其审查员资格。 82、如何确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的出厂检验制度、人员素质、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1)有独立行使产品质量检验并具有质量否决权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3)检验机构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能满足规定的精度、检测范围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检验机构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员工数量,检验人员熟悉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
(5)能科学、公正、准确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上述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的企业,可以确定为企业出厂检验能力。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项目不能检验,则该厂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
例如,对一个酱油生产企业进行该项审查时,依据《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企业是否对感观、氨基酸态氮、总酸(以乳酸汁,适用于烹调酱油)、菌落总数(适用于餐桌酱油)、大肠菌群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胺盐、可溶性无盐固形物、全氮进行检验。同时也要求企业具备下列实验仪器:分析天平、烘箱、酸度计、电炉、微生物培养箱。如果缺少这些仪器,企业则不可能完成出厂检验项目,即不具备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83、缺乏检验手段的企业,能否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缺乏检验手段的企业但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现场审查时,企业除自检能力外,其他符合或基本符合(限定数量)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的要求;(2)产品经发证检验为合格;
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出厂检验,并签署委托检验协议。

84、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
判定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要根据各类产品的实施细则确定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现场审查的判定结果可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一般来说有少量的“基本符合”项,没有“不符合”项,可以判定为“合格”。审查组在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应按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审查情况汇总在《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中。具体的判定方法,在具体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判定原则。 如: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判定原则。
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没有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小于等于8项。
不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有超过1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
企业申请审查的同一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现场审查不合格。
当企业现场审查为不合格时,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后,方可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85、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企业如何再次申请?
企业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书面决定之日起,应当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报告,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重新抽样和重新检验。不需再次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的审查。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86、如何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审查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各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复的名单,填写证书并及时向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87、《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及填写内容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用印。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呈长方形。证书上方正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案,右下方加盖国家质总局印章,寓意着国家质检总局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代表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点、出厂检验方式、证书编号和证书有效期限等。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提出的取证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当填写许可生产的产品范围;生产地点应当填写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地址;检验方式应标明企业出厂检验的方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证书编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编制;有效期限按照批复的期限填写。 88、《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包括了哪些方面的信息?
(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2)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前4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的产品的品种。
小麦粉 0101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1表示小麦粉)
大 米 0102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2表示大米)
食用植物油 0201 (02表示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01表示食用植物油)
酱 油 0301 (03表示调味品,01表示酱油)
食 醋 0302 (03表示调味品,02表示食醋)
(4)获证产品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

89、《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时间在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对于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需要加强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会短一些。例如,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

90、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交纳费用。
根据《财务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公告费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关于发?lt;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省级物价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实行委托检验的,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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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如何公布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公告的方式有以下3种:一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上公告。二是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如《中国质量报》、《国门时报》等),三是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告。网址:www.aqsiq.gov.cnwww.cqi.gov.cn。 92、在食品的包装上如何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加印(帖)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当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不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必须加印(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9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对其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在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而不是保证其生产的产品100%合格。因此,取证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仍应由生产部门自负。如果出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受理审查的部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对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暂停审查资格、进行整顿、取消受理审查申请资格等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处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94、如何理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检验,就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使用相应仪器、设备对产品进行检测、试验,作出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断。顾名思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强制检验,就是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规定的要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企业或者监督管理部门为履行其质量责任和义务必须开展的某些检验。在食品公司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强制检验包括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 95、什么是发证检验?
发证检验,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委托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发证检验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部项目特别是涉及安全健康的项目进行检验。发证检验工作由《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机关选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发证的必备证明材料,发证检验合格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的必备条件之一。

96、什么是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之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规范和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依据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项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考虑到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便于企业组织生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分为企业自行出厂检验或委托出厂检验。

97、什么是自行出厂检验?
自行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利用企业自己的检验能力,自行对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进行的出厂检验。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通过《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组的审查,并得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实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每隔6个月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检验。

98、什么是委托出厂检验? 委托出厂检验,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和双方自愿原则自主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选择委托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或检验协议。合同或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切实起到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的作用。

99、什么是监督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代表国家履行职责。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查中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属于强制性的监督检验,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监督检验通常采取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要求相比较得出检验结论。监督检验有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查等多种形式,监督检验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

100、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的几种检验方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发证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3种强制检验形式,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这3种形式贯穿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整个过程,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缺一不可,但又各有侧重和区别。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审核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并保持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所进行的检验,是政府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而出厂检验是企业为保证其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合格所采取的一种企业行为,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101、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前为什么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考核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和产品实物质量,抽样检验是了解产品质量的主要方式之一。发证前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能力进行综合验证的一种方式。因为产品质量是受多种因素控制的,合格的管理、工艺、人员不一定都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是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的进一步确认,包括企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能力。因此在发证前必须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102、发证检验的样品如何抽取及送样?
由于各类食品特性不同,所以抽样方法及运送要求也有所不同,应按照各类《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办法进行。 一般情况下,抽样要在企业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进行,产品要有一定的数量(要大于规定的抽样基数)。抽样方法要使所抽取的样品有代表性,抽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复检的需要。抽样过程要有企业代表参加,抽样完成后将样品封好,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要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样品由企业或审查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安全(无破损、无变质、保持封条完好)地送到检验机构。如果在运送过程中有破损、变质或封条不完整的现象,检验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样品。 以食醋产品的抽样为例。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合格的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进行抽样。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为6瓶(袋)。样品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抽样单(见实施细则),一式3份。样品包装,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样品一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样留在企业作为备用样;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将样品安全送达指定的机构。

103、发证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发证检验应当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具体项目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例如,大米的发证检验项目包括了加工精度、不完善粒、黄粒米、标签等18项内容。
发证检验的时间应根据检验项目的多少难易程度而定。在保证数据准确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例如,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的发证检验时间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检验接到样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104、如何判定发证检验产品是否合格?

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105、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 (1)具有相关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仪器和设备;
(2)仪器设备精度、检测范围满足规定要求,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检验人员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检验能力;
(4)能科学、公正、准确地提供检验报告;
(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承担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承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全部发证检验项目;承担委托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能够承检《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委托检验项目。

106、生产企业如何获知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通常采用以下3种方式向社会公布经审查核准能够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一是在《国家资料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上公布;二是在《中国质量报》和《国门时报》上公布;三是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企业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获知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单,或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咨询。

107、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为什么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是指具备食品检验的相应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可以开展相关的食品检验工作。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其意义在于: (1)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问题。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制度。而检验机构是落实监管技术的重要技术保证,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落实。因此,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资格管理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2)有利与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检验,其法律意义及法律责任重大。一方面与被检企业一起就食品质量安全对社会作出承诺;另一方面对被检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作出把关承诺,保证检验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通过核准、公布,以至于年度审查等各种检验资格管理方式,可以进一步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检验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政府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承检机构实施检验资格管理。

108、检验机构如何取得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资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取得食品检验资格需经三个步骤:第一,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第二,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第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 法定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二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地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准许该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活动。省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可;省以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对具备法定资格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109、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什么要求?
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二是由于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政府监控角度,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工作也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对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1)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取得检验资格。
(2)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其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3)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接受企业的检验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转委托。
(5)检验机构或企业终止(中止)委托检验协议,或未按协议进行逐批出厂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检验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各项工作管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7)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

110、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工作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按双方合同协议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检验工作,首先应当了解被委托检验的产品的生产状况,即: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批量、生产数量等情况。企业不提供上述情况的,检验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因企业不如实提供上述情况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2)获益权。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属于技术服务活动,按合同约定可以获得经济收益。
(3)自我保护权。检验机构对委托企业违反合同、侵犯检验机构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行政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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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保守企业秘密。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这是检验机构职业道德所要求,又是检验机构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2)全面履行协议。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如实按期向委托人提供检验报告。
(3)遵纪守法。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更不得出具虚假数据。
(4)对QS标志的使用进行监控。检验机构应当对委托检验产品QS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不允许企业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检验合格的标志。 112、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民事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民事行为。该行为可能会产生民事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在协议合法的前提下,检验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协议条款所规定的义务。非特殊原因不能全面依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赔偿责任的发生有两种情况。即:一方面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由于检验机构与委托人共同的原因,对消费者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害,检验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13、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和政府委托进行检验工作,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的。因此,其检验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主要有二个方面:第一,必须在国家审查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超范围检验的,其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第二,必须按照检验方法标准,如实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所谓伪造检验结果,是指对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的项目出具检验结论。所谓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事实并存在的证明性文件,或与原检验结论不相符合的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检验资格的行政处罚。

114、检验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应当承担什么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检验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1)伪造检验结果的;
(2)出具虚假证明的;
(3)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

115、如何监督实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保证检验质量和能力?
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产品合格,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可以自行出厂检验,但是由于企业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高有低,人员还可能有变化,企业检验设备和使用条件有不可预见的变化因素,特别是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否决权能否切实贯彻落实,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监督。有比较才有鉴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隔一个阶段接受一次定期检验,不仅可以从制度上对自行出厂检验的工作质量加以监督,也可以从技术上对自行检验的数据是否准确加以验证,有利于发现自行检验工作的问题,从而采取整改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自身的质量信用。这是一种从制度上协助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定期检验与各地开展的监督检验应当统筹安排实施,对自检企业的产品监督检验,除有不合格情况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116、如何区别《实施意见》中的“委托检验”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委托检验?
通常意义上的“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把关,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委托检验”具有强制性,特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117、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出厂检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出厂检验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要以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合理性原则是企业可以就近就便、自愿选择检验机构,检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118、企业选择检验机构开展出厂检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选择检验机构承担食品质量安全出厂检验工作,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应当确立委托哪个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即确立该检验机构是否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机构名单,是否能按时保质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应当与选定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验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真实、明确、具体,尤其应当注意对委托工作的内容、工作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要表述清楚。

119、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承担出厂检验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只是保证厂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仍然是产品的生产者——企业。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损害时,其起诉对象仍然应当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但是,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一旦企业和检验机构签定了委托出厂检验协议,企业出厂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检验机构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检验机构对其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与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损害,可以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发生后,企业与检验机构对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实际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 120、检验机构承担企业委托出厂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检验报告的法律效力,是指检验报告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不同性质的检验报告具有不同的法律证明效力。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两个方面的证明效力;一是可以证明企业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是经过检验的产品。二是可以证明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出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的法律义务。但是,因为这种检验是企业单方委托的检验,所以在发生质量问题争议时,一般而言该检验报告不具有终局裁决效力。
  121、委托检验协议对企业和检验机构分别具有什么约束力?
委托检验协议,是指企业与检验机构就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签订的书面合同。该合同和检验机构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委托检验协议对企业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如实向检验机构提供所需生产情况;检验工作需要企业协助的,应当依约提供协助。如:提交检验用样品或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及时接受检验结果;第三,如约支付检验费;第四,因企业原因中途变更委托造成检验机构损失的,赔偿损失。
委托检验协议对检验机构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第一,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数量和期限要求完成检验工作,交付检验报告。第二,自主完成工作,不得将企业委托的检验工作转交其他单位完成。第三,严格保守委托人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第四,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22、委托检验协议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款?
合法有效的委托检验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要条款:
(1)委托方被委托方依法注册的名称;
(2)委托项目名称(如:食品检验);
(3)协议有效期限;
(4)明确抽取样品的责任人、样品数量、样品送达方式和样品退还方式;
(5)委托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提交检验报告的方式;
(6)检验费数额和支付方式;
(7)对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
(8)违约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印章);
(11)日期(包括签字日期和生效日期)。 123、如何在委托检验协议中确定委托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在相关产品范围内有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实施细则》检验项目表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124、什么情况下需要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项检验?
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到期换证、企业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自检企业的定期送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及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具体按有关细则的规定执行。 125、委托检验企业的生产批如何确定?
实行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每个批次的产品都必须进行检验。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各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能力、产量大小和工艺控制水平都不完全相同。因此,对需要进行出厂委托检验的企业,其生产批的概念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是以相同生产班次的产品,或相同生产日期的产品来确定批。
委托检验协议中委托检验批次的确定明显不合理的,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可以要求协议双方予以调整。

126、检验机构承担企业委托出厂检验如何确定收费标准?
检验机构在承担企业委托检验时应与企业签定委托检验的协议,在协议中参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127、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当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消费者缺少安全感,很难在购买前辨认食品是否安全;就连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难度也在增加,很多情况下很难以用简便的方法现场识别。这样一方面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创建一种既能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又便于监督,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辨认识别,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加强管理。
在这一方面,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把企业自我表现声明和政府标识管理结合起来,按照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的原则,要求食品企业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加印(帖)市场准入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就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帖可以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和外包装上.易于识别就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组成,简捷明了,便于监督,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标志对食品进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128、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式样是什么样的?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录11。
企业在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自行缩放,但不能变形、变色。 129、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适用范围?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的,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均需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是,裸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应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30、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专用标志,在下列规定的条件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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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企业如何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QS标志免费使用,由企业自行印制,但必须加印(帖)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QS标志的图案、颜色必须正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式样放大或缩小。 132、加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声明的一种表达方式,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承诺或保证。因此,加印(帖)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出厂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按照与生产者订立的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33、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期满换证审查。
日常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涉及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企业期限整改,并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年度审查。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期满换证检查。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换证。

134、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2)企业是否正确地并持续地实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
(3)出厂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或者按照协议经过委托检验并合格;
(4)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求其限期申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危害时,应监督生产加工企业收回存在危害的食品厂。

135、对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在标识标准方面有何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索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为了规范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识标注,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种食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可以使用两种标注方式:
①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食品销售的,食品包装上应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查处。
(4)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有效合同及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所在地的省、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的变化。

136、监督检验的频次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局、原国家质监局、国家外汇局等10个部委局联合发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1999]706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除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
另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可以视情况进行调查。

137、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发证检验收费依据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收费依据是:
(1)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元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验费用”;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赢利的原则适当收费”。
发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执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138、为什么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从生产条件把住食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安全关。因此,对食品生产条件要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销售。但是,随着市场和企业自身情况的变化,各方面情况变化速度很快。为保证监督管理随企业的变化能够到位,需要确认企业是否能够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有必要每年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有关情况和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审查,实行动态管理。这也是发证后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139、企业如何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申请表》,并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准备接受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和抽样检验。

140、《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主要企业生产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是否有重大质量投诉,是否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实行自检的企业是否按规定送样到检验机构检验;实行委托出厂检验的生产企业是否按委托检验协议进行了委托出厂检验;对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是否按规定不予出厂销售等。实施年度审查可以对企业产品进行实施抽样检验。定期监督检查两次都合格的企业,年度审查时一般不进行抽样检验。
141、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开展年审工作?`
负责受理年审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表》中规定的内容,逐条认真审查,填写审查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法定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年审合格的在年审表上加盖审查部门公章予以确认;年审不合格的,要求企业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到期进行复查,达到要求的办理合格确认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年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期进行年审;对逾期不申请年审的及年审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
要作好企业年审登记及有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保证年审工作的有效性。 142、《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如何收费?
《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所以《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办法执行。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办法执行。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收费办法正式发布之前,年审工作不得收费。  
143、什么情况企业需要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迁址;
(2)企业改建、扩建;
(3)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更名;
(5)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和产品的检验。
144、企业迁址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迁移地址一般都会使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因此,企业迁址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迁址后仍在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区域内的,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不在原受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向迁址后所在地有受理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但只是生产场所迁址的,仍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企业迁址后,没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在新址销售。 145、企业改建、扩建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改建、扩建时,生产工艺、加工设备、厂房条件都会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对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予以确认。确认前,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146、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或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发生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的质量技术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针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根据审查和检验的结果,重新核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内容。重新核定前,企业不得生产销售。 147、企业更名时如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更改注册名称后,应当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发《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148、开发生产新品种食品如何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个月内,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变更申请。由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其生产条件的变化进行审查、对新种类食品抽样检验,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及时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
149、企业改制重组但生产条件没有变化是否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改制、重组但生产条件没有变化,仍沿用原来企业名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可以继续使用,无须变更。企业改制、重组后企业名称变更的,如果能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变更企业名称证明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企业改制、重组后,不能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证明的,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0、《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企业如何申请换证?
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要求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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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企业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列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如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人员素质、检验设备、计量仪器、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两者是从两个不同侧面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仍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2、为什么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还要实施监督检查?
食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各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因此,政府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采取严厉的监管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是顺应民心、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措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事前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对企业实施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实行食品生产许可是事前保证的管理措施,而监督检查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行为,是保证产品质量事后监督的一项行政措施。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的一种形式。
但监督检查工作要有序,不可过滥。原则上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一年不超过2次。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时,可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 153、什么是加严检验?什么情况下实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案,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整改期间增加检验频次的一种检验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其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指定有关部门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加严检验的具体要求,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规定。
154、加严检验方案如何确定?
加严检验方案由各类《实施细则》予以确定。例如,在《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检验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具备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在加严检验期间,如某一批次为不合格,则需按照上述规定继续进行抽样检验,直到连续3个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方可不再进行加严检。
155、在什么情况下实施食品收回?
已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应当立即责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实施危害食品收回活动。 156、如何实施危害食品收回?
企业发现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方面主动收回存在质量安全危险的食品,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对收回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再次出厂销售。
对收回危害食品实施不力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收回,并予以公告。
157、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情况及时组织复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答复企业。
158、对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或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已获得入境检验检疫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往境外,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这些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搞重复检查。也就是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这些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换证审查的时候,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同一时期、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合格的有关材料,并且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致时,则不应再进行重复检查。
159、企业对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年审、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如何提出行政复议?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审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年审不合格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纳入政府序列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议申请,对其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提起复议申请。 16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哪些内容,检验费用由谁承担?;HW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指的定期监督检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包括对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企业生产条件的抽查等。原则上,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进行不超过2次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计委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收费文件,定期监督检验可以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16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保证原材料的质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原材料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H>
原材料质量是生产企业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控制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验货制度。生产企业应当查验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的检验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应当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看企业的原材料进货验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有效的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和记录;监督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162、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标准度低于计量标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科研和经营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建什么项目,建哪个等级,都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企业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的罚款。 163、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企业最高计量器具,以及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检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性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执行标准方面有什么法律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质量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5、对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如何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对食品而言,指《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而擅自生产该产品,视为无证生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没有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66、怎样辨别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是否是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因此,辨别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的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其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同时,还可以将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标准的厂址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行为。另外,也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询。
167、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包装上没有规定的标志允许出厂销售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包装上没有规定的标记,不允许出厂和销售。 168、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时如何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条例》规定,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要在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169、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按规定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如何处理?Qqm}x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由此可知,QS标志既属于质量标志,又属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范畴。因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的产品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应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170、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何时开展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工作?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定期公布。由于食品生产企业较多,国家质检总局将采取分期分批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将在考虑各省的工作进度和企业安排生产所必须的过渡期的等因素的基础上,统一公布无证查处日期。自实行无证查处之日起,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食品均属无证产品。也就是说,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限开始查处无证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自2003年8月1日开始,对首批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5类食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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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如何获得审查人员资格?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其中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实施需要一批审查人员承担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照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与注册管理办法》(全许办[2002]27号)规定的要求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编写统一的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编制统一的考试试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考试工作。考试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省局和市地局聘用,实行注册管理。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规定科目的继续教育。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基本条件审查时,不得聘用没有证书的人员参加企业基本条件审查的单位,将追究行政责任。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起步阶段,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广泛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的原则,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培训本区域的审查人员,经省局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以由省局和市地局聘用,参加审查组的审查工作。在短时间内组建一支规模、基本满足工作需要、带有过渡性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队伍。 国家质检总局适时将对经省局培训合格的人员,组织全国统一的审查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统一的资格证书,并实行注册管理。 192、审查组应该有哪些方面的人员组成?
审查组一般由3个人组成,应包括熟悉食品生产过程、熟悉企业管理、熟悉食品质量检验的取得审查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工作也可以参加审查组的现场审查工作。审查组承担着对申请书、资料等书面审查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现场审查的任务。
质量技术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审查,主要是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监督审查工作,不作为审查组成员,没有审查意见签署权。 193、食品检验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检验人员必须掌握与食品生产加工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和食品检验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
中专以上学历包括中专,但不包括高中学历。从事过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主要是指与食品检验专业相近的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人员包括质检机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的审核人员,食品生产企业从事出厂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部门负责人。
食品质量检验岗位专业性非常突出,责任也非常重大,不仅要对企业负责,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负责。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该熟悉食品质量检验基础知识,熟悉食品质量技术发挥,掌握质量检验基本技能。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结果审核的人员,不仅要熟悉质量检验基础知识,熟悉食品质量技术法规,掌握质量检验基本技能,还要熟悉食品生产基础知识,熟悉关键工艺基本流程。所有这些都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基础作支撑,没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很难胜任食品质量检验工作,不经培训考核,难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食品质量检验人员基本条件,在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前,按照以上条件执行;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按照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条件要求执行。
194、如何取得食品质量检验人员职业资格?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将对食品质量检验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职业资格采取公开考试的方法取得。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必须经国家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凡未经国家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食品质量检验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也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但在该制度实施前,是否具有食品检验人员职业资格,暂不作为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能力的考核项目。 195、如何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及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初期,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拟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人员,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及检验人员资格申请表》提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员资格的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审查人员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由于国家将对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因此,在职业资格制度出台前,审查组在对取证企业进行审查时,要详细了解企业食品检验人员的学历、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经历和已经取得的其他专业资格等有关情况。是否具有职业资格,暂不作为人员考核项目。
质量检验机构要加强检验人员的能力培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在食品质量检验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将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96、如何实施对审查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是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取得实效、从技术上把关的关键环节,其工作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规范;第二,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第三,要加强对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审查组工作情况反馈单、检验结果比对、监督抽查等确保工作质量;第四,要加强行风和廉政教育,禁止向企业吃、拿、卡、要,并且切实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企业形象,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97、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遵行哪些工作守则?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规定,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1)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文件的规定。~|q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3)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4)不准利用职权、工作条件向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5)不准擅自多抽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6)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7)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198、企业质量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企业档案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法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联系方法、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人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产品种类、执行和免疫产品情况、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信息。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规范企业质量档案的内容、统计汇总方法,制定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199、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监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编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利用计算机建立、管理企业质量档案,逐步实现利用计算机(网络)接受和传递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管理数据。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企业名称、地址应以企业营业执照依法登记的名称的地址为准,不要随意简化或用俗称、传统称谓代替。
(2)重视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企业代码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代表国家对企业赋予的身份编号和公民身份证一样具有唯一性,在计算机管理中可以简便迅速地用于检索企业质量档案。因此,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企业代码证,正确录入企业代码。对应办而未办理企业代码的企业应督促其立即办证,对不在办理企业代码范围内的企业,要验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编号,否则不予发证。
(3)注意定期采集企业有关信息,更新企业质量档案,保持企业档案的时效性,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数据及有关情况,使企业质量档案成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建立信用经济的有效手段。200、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准备哪些工作文书?*
为了更好地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各项工作,规范各地的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制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同时,编制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工作文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准备下列工作文书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4)《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申请表》;
(5)《食品生成许可证年审申请表》;(6)《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7)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使用的审查、检验工作文书。br/>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印制这些文书时,要按照A4规格统一印制,文字及版式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中的式样为准。纸张颜色为白色,文字为黑色。
另外,各地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需要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以外的工作文书时,各省局可以自行设计制作,文书的规格尺寸应参照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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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的全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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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啊,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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