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企业取得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否还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列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健康状况,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如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人员素质、检验设备、计量仪器、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两者是从两个不同侧面进行管理。因此,企业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仍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152、为什么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还要实施监督检查?
食品是一种特殊产品,各国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因此,政府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采取严厉的监管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是顺应民心、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措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事前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对企业实施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实行食品生产许可是事前保证的管理措施,而监督检查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出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行为,是保证产品质量事后监督的一项行政措施。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的一种形式。
但监督检查工作要有序,不可过滥。原则上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一年不超过2次。在接到产品质量投诉、举报时,可以对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 153、什么是加严检验?什么情况下实行加严检验?
加严检验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方案,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在整改期间增加检验频次的一种检验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其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指定有关部门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加严检验的具体要求,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总规定。
154、加严检验方案如何确定?
加严检验方案由各类《实施细则》予以确定。例如,在《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检验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具备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在加严检验期间,如某一批次为不合格,则需按照上述规定继续进行抽样检验,直到连续3个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方可不再进行加严检。
155、在什么情况下实施食品收回?
已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应当立即责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实施危害食品收回活动。 156、如何实施危害食品收回?
企业发现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方面主动收回存在质量安全危险的食品,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对收回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再次出厂销售。
对收回危害食品实施不力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收回,并予以公告。
157、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如何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情况及时组织复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书面答复企业。
158、对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或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已获得入境检验检疫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往境外,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这些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搞重复检查。也就是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这些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换证审查的时候,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同一时期、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合格的有关材料,并且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致时,则不应再进行重复检查。
159、企业对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年审、处罚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如何提出行政复议?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审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年审不合格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纳入政府序列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议申请,对其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提起复议申请。 16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哪些内容,检验费用由谁承担?;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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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所指的定期监督检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包括对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企业生产条件的抽查等。原则上,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年进行不超过2次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计委最新公布的、有效的收费文件,定期监督检验可以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16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如何保证原材料的质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原材料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H>
原材料质量是生产企业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控制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验货制度。生产企业应当查验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的检验报告,或者生产企业应当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看企业的原材料进货验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是否有有效的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和记录;监督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162、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有什么规定?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标准度低于计量标准,用于检定其他计量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包括社会共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科研和经营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建什么项目,建哪个等级,都由企业自行决定。但是,企业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的罚款。 163、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企业最高计量器具,以及企业进行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检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性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执行标准方面有什么法律义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质量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质量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5、对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如何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对食品而言,指《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而擅自生产该产品,视为无证生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没有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166、怎样辨别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是否是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因此,辨别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制度的产品,是否是已经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其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同时,还可以将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标准的厂址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行为。另外,也可以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询。
167、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包装上没有规定的标志允许出厂销售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包装上没有规定的标记,不允许出厂和销售。 168、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时如何处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条例》规定,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要在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169、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按规定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如何处理?Qqm}x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由此可知,QS标志既属于质量标志,又属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范畴。因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的产品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应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170、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何时开展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工作?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人身安全、健康可能构成的危害程度较高,存在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有必要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将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定期公布。由于食品生产企业较多,国家质检总局将采取分期分批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将在考虑各省的工作进度和企业安排生产所必须的过渡期的等因素的基础上,统一公布无证查处日期。自实行无证查处之日起,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食品均属无证产品。也就是说,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限开始查处无证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自2003年8月1日开始,对首批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5类食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无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