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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包括:商店、超市、零售摊点、宾馆客房、餐饮业的餐桌、集贸市场,以及飞机、火车、轮船等场所直接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的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定量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不适用的范围有:预包装食品的运输包装标示,食品企业或餐饮业待加工的原料、辅料或半成品的包装标示;经销者秤量销售的非定量简易包装的水果、蔬菜、水产食品、畜(肉)、禽(肉)、蛋、小块糖果、巧克力、即食的快餐盒饭等。   关于标签上标示的产品(食品)名称   可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必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必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是标注不真实的产品名称的标签,应视为违反《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   关于标签上标示的配料清单“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不包括在制作或调制过程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存在的食品添加剂。配料清单中不得使用臆造的配料名称。

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经定量包装、按销售单元销售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可以标示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国外进口的大包装成品(如食用油、乳粉、葡萄酒),在国内分装的,应标示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任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须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置的办事处、联络处、协会。   关于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可以只在冷冻饮品(冰棍、冰淇淋等)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   关于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号   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就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予以标示。   关于允许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   允许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其中的“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之类,还可以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但不包括糖果。   关于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如在标签上声称营养素的生理作用,必须遵循《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第5.4.3条规定的示例(钙、蛋白质、铁、维生素E、叶酸);其他营养素生理作用的声称,可以依据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中有定论的生理功能。专著未提及或即使提及而未定论的个别营养素生理功能不得声称。   关于营养成分标准标示值   与实际检测值允许的偏差《特殊食品标签通则》A.2.1~A.2.3规定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是指实际检测结果。A.2.2规定:标示平均值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但是涉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执行GB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第6.3.2条的规定,即标示的平均值与实际检测值的允许偏差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15%,维生素-20%~+80%,矿物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