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规定征求意见
食品名前将禁用鲜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食品名称前将禁用“鲜”或“新鲜”字样,食品名使用俚语或音译名必须要在旁加“注解”。新规规定了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新规将规定8种内容为食品标识的“禁区”。对各类违规行为也有详细的处罚标准,如企业触犯8种“禁区”,将被处于最高1万元的罚款。
食品名称用俚语、音译名或奇特的名称,必须在旁边“作注解”,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规定,食品名应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或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俗名。如果标注的是新创名、奇特名、音译名、俚语名,应在邻近部位标注上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类属,而且须使用同一字号,以作“注解”。
新规列出了含咖啡因饮料等8种特殊食品,要求必须标上醒目警示,以对消费者起到警示作用,并详细规定了警示语的内容(举例如右表)。新规同时规定,中文警示说明的字体须大于或等于3毫米高度。据悉,8种特殊食品如未按要求标注警示说明,生产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最高1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