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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管理生猪屠宰设备化工厂工作的部门领导,明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要求及资金使用规则,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在没有履行现场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对屠宰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导致屠宰企业虚报的病害猪补贴款被拨付,造成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损失40余万元。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泾县商务局内贸股原股长马世华涉嫌滥用职权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设备化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2008年,补贴标准为每头580元,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5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2011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880元,其中病害猪损失补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80元补贴,资金实行先商务部门预审再财政部门核算后下拨的使用方法。
  2012年3月初,安徽省泾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国有屠宰厂副总经理(实际是私营企业老板)通过虚报病害猪数量骗取国家财政补贴。办案人员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后,查处了商务部门监管不力的渎职行为。
  原来,近年来泾县地区的病害猪比例远未达到千分之二。为了“用足”政策,泾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按照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计算出“指标”后,直接分配给生猪屠宰企业,以获得全部预拨款项。
  由于监管部门缺乏法律政策意识,默认、纵容所谓的屠宰企业虚报病害猪补贴款,致使大量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被流失,甚至落入私人囊中。
  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泾县屠宰企业虚报的病害猪补贴款有40余万元,在每次向商务局上报病害猪补贴款时,身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监管部门的负责人马世华,涉嫌违反商务部、财政部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现场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职责,对泾县屠宰企业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签字确认,导致屠宰设备化企业虚报的补贴款被拨付,致使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损失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