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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招商网:最近,有这么一则事例,笔者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一则举报,反映某超市在经销袋装食用珍珠粉,举报人称这种袋装珍珠粉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却在宣传其功能,是违法行为,要求查处。监管人员对此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袋装珍珠粉未获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即生产销售,属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应由药监部门查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珍珠不是普通食品原料,属于销售非法的普通食品,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此案最终移交给了工商部门。
  我们知道,职责在同一部门内的划分称管辖,而不同部门间的职责划分称主管,若要依法监管,定不能将此界限混淆。《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食品监管确立的是多机构监管体系,在这个框架中,由地方**负总责,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这几个部门分别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以及保健食品实施监管。
  由此可以看出,以上各部门在开始监管执法之前,务必先对照管理事项辨别正确的主体,然后才能履行相应的职权,若一个部门连是否具备主管权都未清晰明了就贸然执法,必然导致程序错误。在现代行政监管的理念中,程序正义是第一位的,程序甚至于排列在实体之前。对某一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实体处理,光看表面是没错,若细一斟酌主管权还搞混了,则大谬矣。食品监管权是有边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仅对保健食品实施全程监管,而对于普通食品,必须按照多机构监管体系中的分工来实施,与其他部门的权能其实是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