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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4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上,各位委员普遍认为现在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要让食品安全管理成为常态。“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这是市政协委员张洪提出的观点。(1月15日《深圳商报》)
  当前有毒有害食品屡禁不绝,症结就在于违法成本过低,远远不敌违法收入带来的诱惑。
  对当前食品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可划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图财不害命,其二是图财害命。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图财而不害命的非法生产和经营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若说后者是令人厌恶的“老鼠”,前者则是夺命“**”。
  对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行为,只要不危及人身健康安全,可以限定在经济违法领域内进行处罚。而对肆无忌惮的“**”,必须纳入刑事犯罪领域进行处罚。而当前,严重伤害消费者健康的经营行为一般均被当作经济案件来处理。对肇事企业的处理,也以废除经营资格、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处罚手段为主。这种处罚思路,是让涉嫌重罪的奸商享受了从轻发落的待遇。
  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农药、福尔马林等剧烈毒害物质,肯定会危及食用者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只不过是“急效”和“长效”的区别。这种常识根本不需要任何专业分析,制造和销售者清楚地知道,商品卖出去伤人或者杀人是肯定的,只不过,他们不关心那群不幸的人是谁。
  有伤人夺命的显然预见性,有伤人夺命的大范围犯罪事实,还埋藏着危害更多消费者安全的潜在犯罪动机和机会,况且,没有选择地“滥杀无辜”,不是比有目的、有对象的杀人更凶残、更肆无忌惮吗?“致命食品”有什么理由不以刑事犯罪来惩罚?乱象亟待重典治,对于毒害食品的经营者,无论他是个体户还是上市公司法人代表,胆敢让消费者中毒伤身,罚就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抓就要抓得他牢底坐穿,执迷不悟还是幡然悔悟让他们在法庭上去领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