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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布的《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出,自2013年3月1日起,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该规定。规定要求,严禁使用地沟油、烤鸭油等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与其他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集体聚餐应当具备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防止交叉污染,并对提供的食品留样48小时,以备检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与使用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保健品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居民楼内不得进行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