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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新增两项修改一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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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规定
  屠宰三无生猪最高可罚五万
  北京市人**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畜禽屠宰环节容易出现问题,有的屠宰企业会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等,还有的屠宰企业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加工。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规定,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检疫、饲料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操作规范实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反上述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行为城管负责监管
  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方式,一直是各方讨论和研究的重点。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获食品摊贩经营证,而且,相关登记信息将同时备案城管部门。
  根据要求,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应当悬挂食品摊贩经营证,而该证件上将会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的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
  市人**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这条规定通过,消费者可根据食品摊贩经营证上的内容对小摊贩的售卖行为进行监督。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城管部门负责对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修改规定
  食品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年
  针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件简陋、食品安全事故多发领域,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规定,要求其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同时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3年。
  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末端的隐患,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特别明确了乡镇、街道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新增规定,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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