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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
  通知明确,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特供”、“专供”等标识包括:
  ——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