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1992 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了
对新资源食品的试生产、正式生产的审批制度,对新资源食品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作了规定,还制定了《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方法》等国家标准。国家科委于1993 年12 月24 日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按照潜在的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别分为I、II、Ⅲ、Ⅳ级4 个安全等级,分别表示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具有低度危险、具有中度危险及具有高度危险,并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及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1996 年7 月10 日,国家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就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申报、审批、安全控制措施及法律责任均作了规定。规定生物技术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要报农业部批准。
2001 年6 月6 日,国务院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应注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的还应注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对出口农产品、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2002 年1 月5 日,农业部签发了三个农业法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从2002 年3 月20 日起,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大豆、番茄、棉花、玉米、油菜等5 种农作物及其产品(如大豆油) 需要标明转基因成分才能加工和销售。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制成的产品,
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应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 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否则将处以1~5 万元的处罚。第一批列入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了
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以确保转基因技术应用的安全。
2002 年4 月8 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并于7 月1 日开始实施。规定:“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进行标识。要标注“转基因XX食物基因,请XX食物过敏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