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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中央氣象台發布高溫黃色預警:7月20日白天,華北中東部、黃淮、江淮、江漢中東部、江南大部,以及山西南部、陝西關中地區、廣東東北部、重慶、新疆北部及吐魯番盆地等地都有35℃以上的高溫天氣,局部地區可達40℃。(7月20日中新網)

  2007年6月8日,國家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規定出台后,全國各地以人為本,紛紛發放高溫津貼,多數地方按月發放,少數地方按日發放﹔多數地方發放時間為6-8月共3個月,不少地方為6-9月共4個月,比如江蘇、浙江台州、山東煙台等。然而筆者認為,高溫作業既要津貼更要“停工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權益。

  高溫津貼重要,人的健康和生命更重要。保障勞動者權益,減少甚至停止高溫作業,無疑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很多地方、很多單位,主要是採取發放高溫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通常情況下是不會做出停工決定的。“每周7天,每天10多個小時,天氣熱到40℃也要干”,這正是當下諸多工人的“命運”。企業要賺錢,要實現利益最大化,哪個企業的老板會願意讓工人停工呢?

  當然,也有一些地方、一些單位規定,本地天氣預報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8℃或者40℃時將停止工作。這種做法無疑是正確的,但另一個問題又來了——同是高溫作業,為啥一個38℃、一個卻要等到40℃?這樣既有損規定的嚴肅性,也造成了工人待遇上的不公平。

  正因如此,國家有必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保障勞動者權益。隻有為極端天氣立法,才有可能從法律層面,進一步加大對勞動者權益尤其是高溫保護權益的保護力度——各地可以以當地實際溫度實施“停工令”,必要時國家也可以強制執行“高溫停工令”。這樣,**的決策才能惠及廣大勞動者。

  有了“高溫停工令”,還必須認真執行,否則就會淪為紙**和稻草人。一個踐行以人為本理念的**,一個具有人文情懷的文明社會,沒有理由讓“高溫停工”隻停留在紙面上。隻有令行禁止,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勞動者的高溫保護權利才能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