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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吃什么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令人重视。日前,为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明确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病死猪肉、伪劣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也发布了11个典型案例,再次揭露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表示合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
严惩重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2013年6月,**机关在刘某的非法屠宰场内查获死猪及死猪肉1446公斤,在成新蒲快速通道新津县兴义镇路段查获黄某运输的死猪4.34吨。检察机关先后对刘某等17人批准逮捕,另有2人分别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黄某有期徒刑各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涉案被告人也均被作有罪判决。

  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频发,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表现之一。对此,最高法院表示,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其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如果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要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法院的裁判尺度将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

  “没有最严,只有更严”。据了解,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条新规。比如,“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对于法院来说,这些规定为调整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等民事主体的关系,依法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013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了司法认定标准,统一了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意见,对严厉打击、精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说。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嫌疑人5212人,起诉12871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与食品相关的行业制度和标准弱化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亟待健全完善。比如,我国已经发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多达上千项,涵盖了从食品源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其中,有的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不小差距,有的已经明显滞后,这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机关所提取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直接影响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黄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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