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净含量 | √ | | √ | |
3 | 总糖 | √ | | √ | |
4 | 非糖固形物 | √ | √ | √ | |
5 | 酒精度 | √ | √ | √ | |
6 | 总酸 | √ | √ | √ | |
7 | 氨基酸态氮 | √ | √ | √ | |
8 | 挥发酯 | √ | √ | * | 绍兴酒(绍兴黄酒)检验项目 |
9 | pH | √ | | √ | |
10 | 氧化钙 | √ | | √ | |
11 | β-苯乙醇 | √ | | * | 稻米类黄酒检验项目 |
12 |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等) | √ | √ | * | 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13 | 黄曲霉毒素B1 | √ | √ | * | |
14 | 铅 | √ | √ | * | |
15 | 菌落总数 | √ | √ | √ | |
16 | 大肠菌群 | √ | √ | * | |
17 | 标签 | √ | √ | | |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使用的甜味剂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具体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和油炸类的,则2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
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生产工艺(烘炒类或油炸类)。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em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