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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去年4月1日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五类食品正式实施“ QS”市场准入制度后,第二批必须标注“ QS”标志的食品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市场准入制。   第二批“ QS”食品共分10类,主要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和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食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及速冻米面制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的标签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 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 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对于新启用“ QS”认证的这十大类食品,国家质监部门为其生产厂家留了半年的缓冲期。到今年7月1日,各食品经营业户销售的十五类食品如不符合新的标志要求,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在此之前,要求各经营业户将经销的进货手续齐全、尚在保质期内、无“ QS”标志的十五类食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厂家加贴“ QS”标志。   7月1日缓冲到期后,工商部门将会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相关条款,对不符合标识要求的的食品强制下架退市,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上述15类食品时,一定要注意有无“ QS”认证标志。

发布日期:200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