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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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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调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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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4

    商务部11月1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此项调查是应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而立案的。该企业于2004年9月13日代表中国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产业,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包括3种,即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分别可简称为IMP、GMP和I加G,同属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本次调查自2004年11月12日起开始,到2005年11月12日前结束。

于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信息的披露

发布日期:  2004-12-06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于同日发出了《关于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4] 245 号)。现将应诉登记的结果披露如下: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3家,分别是日本的味之素株式会社(Ajinomoto Co.,Inc.);韩国的大象株式会社(Daesang Co.,Ltd.)和CJ株式会社(CJ Corp.)。
  国内进口商没有应诉。
  应诉方公开信息文本请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迁址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18 01:19:23  访问总次数:  186

  自2004年10月10日起,商务部进口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从大华路2号华诚大厦搬到大华路甲2号海诚商务会馆812室,联系电话、传真不变。

  电话:  (010)65283868

  传真:  (010)65283866

  联系人:  王俊强

  特此通知。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室
 
2004年10月12日

关于参加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1-12 18:05:32  访问总次数:  159

商调查函[2004] 245

  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67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4年12月1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应诉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2、申请人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应诉申请表及其他文件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完成。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三处
  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人:刘永平、关刚

  联系电话:(86)10-65198069、65198068
  传真:(86)10-
6519806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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