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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乳品加工的原料乳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用作加工乳制品的原料乳应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有健康牛挤出的新鲜乳。病牛乳不得用作原料。由于患有乳房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炭疽等疾病时,其病原菌均可从病牛传入乳中。故凡是病牛乳均不得用作原料用。

2.干奶期前15天的末乳及产犊后的初乳不得使用。

3.不得含有肉眼可以看到的机械杂质。凡是含有机械杂质的乳,表明产品不洁净,管理差,卫生条件差。同时,随同杂质还往往会带入大量的微生物。因此原料乳中,不应含有杂质。

4.应该具有新鲜牛乳的滋味和气味,而不得有异味。滋味和气味不正常的原因,主要与喂给带有强烈气味的饲料有关,或在挤奶和贮奶时吸入了外界的气味。为了使原料乳具有正常的滋味和气味,必须注意饲养管理和挤奶贮奶卫生。

5.鲜乳的形状为均匀无沉淀的流体,呈浓厚粘性者不得使用。原料乳产生沉淀主要是由酸度高引起,浓厚带粘性的乳,很可能是病牛乳或初乳。

6.色泽应为白色后淡黄色,其它色泽不得作原料乳。

7.酸度不超过200T

8.原料乳脂肪含量不低于3.2%,无脂干物质含量不低于8.5%

9.不得加入防腐剂,抗生素及其它化学药品,包括双氧水、苯甲酸、水杨酸等。

10.汞的残留量不得高于亿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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