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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概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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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建于1998年3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而成。它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主要口岸设有近300个机构,全部人员约30000人。在食品卫生方面,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储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储存出口食品;对需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统一对外办理手续。未取得有关进口国家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凡列入《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和安全卫生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检疫。国家禁止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产品进境。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等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对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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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简介

    自7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重视进口食品卫生的立法问题。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0年,卫生部与外贸、粮食、铁道、交通、商业等六部联合颁布了《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试行)》,自1983年7月1日实行。它是我国食品卫生包括进口食品卫生工作的根本大法,它的实施是我国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真正走上法制管理轨道的标志。

    此后,卫生部颁发了一系列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标准、规章,设立了国家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

    1995年10月,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5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二)我国进口食品卫生的管理

    目前,我国进口食品近20000种,分22大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进口食品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接受报验、卫生学调查、现场监督、采样送检及留样、综合评价、对外出证、资料归档。

  (三)食品进口前的准备工作

    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前应准备好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须将这些单据与其它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之规定。

进口动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签定进口动植物产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批准后,输入动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对外签定合同,并在签定合同时将我国的法定检疫要求列入合同。

    对于保健食品、无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在进口前,收货人还应向有关部门提请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前,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其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凭该证书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进口。

    首次进口的新资源食品应符合食品的基本条件,即无毒、无害,具备应当有的营养及相应的色、香、味,在进口前必须向检验检疫机关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关审查检验并报卫生部批准。申报时,应提供新资源食品的样品和输出国(地区)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卫生评价资料一般包括该品种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毒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质量标准、生产工艺、使用效果、使用量、检验方法、有关国际标准和资料等。检验检疫机关审查后提出该品种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草案,提请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讨论,经专家讨论和修改通过后的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号并由卫生部批准发布。此后该食品方准进口。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应符合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审批程序基本与新资源食品类似,进口前须经检验检疫机关审查检验并报卫生部批准。进口商或代理人除应提供样品和输出国(地区)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外,还应提供国外有关机构或国际组织出具的批准证书、评价资料及ADI值,该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资料。检验检疫机关审查后提请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卫生部批准使用并将该添加剂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同时规定其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随后该添加剂才能进口。

  (四)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程序

    进口食品到港后,由进口商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货运单据、商业单据、卫生学资料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为尽快疏港,监督人员将开具“卫生检验放行通知单”,货主凭此单报关、提货。货物通关后,应存放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房,监督人员将对货物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卫生监督,同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监督人员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参照输出国(地区)食品卫生状况,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状况及现场监督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在此期间,货物应封存,不得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将出具卫生证书,该批食品可以使用或销售;如经检验不合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销毁、退货、改做它用或重加工后食用的处理。

为打击走私,及时查处进口食品经销商的瞒报、漏报行为,清除进口食品流通领域中的假冒伪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还担负着进口食品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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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一)出口食品加工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于1984年7月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对全国范围内的出口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实行卫生注册管理制度。此外,原国家商检局于同年10月,制订发布了《关于公布〈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工作的标准和程序。为了适应新的外贸形势和国外对食品卫生质量的进一步要求,指导各地商检局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工作,原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又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两项基本规定;在1995-1996年,原国家商检局又先后制定发布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和《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以加强对我国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使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出口食品监管、检验和放行程序

按照《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AIQ)的分支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派员检查注册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加工工序各个环节的卫生规范实施情况;检查和验证关键加工工序的卫生质量记录;抽查成品了解其安全卫生状况等。SAIQ在对注册企业监管期间,发现其违反卫生要求和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时,警告并且通报工厂,或要求其停产整改,暂停其出口报验,或撤销其卫生注册证书。SAIQ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已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进行抽查验证。

    食品出口前,有关外贸公司或生产厂家要向SAIQ报验,报验时要附上工厂厂检结果单及其它单证。SAIQ按照贸易合同、国家标准或进口国的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感官品质项目的检验,理化项目的检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以及内外包装物的检验。经检验合格,SAIQ签发检验证书或放行单,放行出口食品。

  (三)实施HACCP培训工作和技术交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已被FAO/WHO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认可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准则,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应用。1995年以来,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美国等国家先后认可采用该管理体系,一些国家还将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对所有的进口食品企业提出此要求。我国从90年代开始对这一体系进行研究、应用,卫生部采用试点研究的方法,对酸奶、火腿、街头食品等进行质量控制。另外,SAIQ在我国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推广应用HACCP管理和培训的工作,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进一步在各类有代表性的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中,推行HACCP体系的试点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有关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管理人员的HACCP培训工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对各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把出口食品安全卫生控制工作逐步引向深入,全面提高我国出口食品的质量。

(四)农残、兽残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

    截止到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制订并发布了276项商检行业标准(SN),同时附有英文版本。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农残、兽残及生物毒素检验方法。这些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提高了我国出口农副产品中农兽残的检验能力和检测水平。此外,按照国际惯例,还针对禽肉、兔肉、蜂蜜等出口食品制订了农兽残、激素和化学污染物的监控计划。

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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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xi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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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1]thank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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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要求食品必须要过检针机的条例?

太长了我都看不下去了

只好问一下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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