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的检验
取以销售包装计的样品一件,先目测表面形态,再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复热后剥去粽叶将粽子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目测色泽及表面杂质,然后以餐刀剖开分别用目测、鼻溴和口尝检查其中组织形态、气味与滋味。
6.2 标签、净含量检验
取以销售包装计的样品为一件,先查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标准8.1的要求。将待检测粽子剥去粽叶,用最少分度值为0.1g的秤,称取净含量并记录。ne>ne>0
6.3 理化检验
6.3.1 样品处理:测试干燥失重、蛋白质、脂肪时,应将整只粽子全部捣烂,取混合均匀的样品。
6.3.2 干燥失重检验:按GB/T 5009.3方法测定。
6.3.3 蛋白质检验:按GB/T 5009.5方法测定。
6.3.4 脂肪检验:按GB/T 5009.6索氏抽提法测定。
6.4 理化卫生限量指标检验
理化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按GB/T 5009.56方法测定。
6.5 微生物指标检验
6.5.1 新鲜类按GB/T 4789.24方法测定,样品取剥去粽叶后的粽体。
6.5.2 速冻类按GB/T 4789.33方法测定,样品取剥去粽叶后的粽体。
6.5.3 真空包装类按GB/T 4789.26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7.1.2 出厂检验项目
7.1.2.1 新鲜类粽子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
7.1.2.2 速冻类粽子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1.2.3 真空包装类粽子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常年生产的每年进行一次,季节性或断续性生产的应在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时,亦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料或工艺后;
b)卫生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
7.3 组批
每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粽子为一个检验批。
7.4 抽样
7.4.1 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只计。
7.4.2 每批按千分之一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12只,其中3只用于测感官、净含量,3只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3只用于微生物检验。
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
7.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7.5.1.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
7.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品。
7.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
7.5.2.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
8.1 标签
8.1.1 包装上的标签除了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如下内容:
a) 应标明食用方法;
b) 食品名称应标明商品的属性;
c) 粽子品种名称应标明粽子馅料的主要原料。
8.1.2 除了粽叶没有另外包装的粽子,应在每个容器的显著位置标上产品标签。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生产日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包装规格、制造者和地址。
8.2 标志
运输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包装图示应符合GB 191规定。
8.3 包装
8.3.1 包装形式分为散装、盒装、袋装和箱装。
8.3.2 包装容器应有足够的支撑强度;耐蒸煮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10004规定;其它内外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8.3.3 销售包装必须完整、封口牢固、不易散包。没有包装的速冻产品不得销售,严禁拆包零称。
8.4 运输
8.4.1 运输要用专用车,车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卫生,并做好防晒、防淋工作,不得与其它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运。速冻粽子应使用冷藏食品车运输,冷藏厢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15℃以下,但交货后应尽快降至-18℃以下。
8.4.2 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重压。
8.5 贮存和销售
8.5.1 贮存和销售时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8.5.2 产品不得与墙面、地面接触,间隔应在20cm以上。
8.5.3 新鲜类粽子的库温应控制在常温:速冻类粽子应贮藏在-18℃以下的库位中;真空包装的粽子的库温应控制在常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