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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部署10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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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
■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继续无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本报讯 (记者李涛)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2005年7月1日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悉,肉制品等10类食品是自2004年1月1日起米、面、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后,第二批纳入无证查处范围的食品。
 通知要求,10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要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以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从城市向农村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开展。
  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要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
  从2005年9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的10类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生产销售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
  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继续无证生产销售10类食品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针对10类食品具体品种较多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无证查处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直接查询。  

20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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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着那加给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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