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方针计划书
(一)主要销售商品及大量销售据点方针
第一条 本公司以销售大众性商品为主。为了大量行销,尽量以低价位、高质量为原则。
第二条 今后将集中生产价格低廉且质感优良的实用品,并以此作为本公司的主要商品。
第三条 本公司不特别重视单纯性的流行品或时代尖端的产品。但是,仍多少会推出这种类型的尖端流行产品。
第四条 在选择销售据点时,以中型规模或中型以上规模的经销商为目标 。小规模的店面行销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采用。
第五条 关于前项的销售据点,在做选择、决定或交易条件的企划、事务处理时,都须确实慎重行事,这样才能巩固本公司的营业根基。
第六条 在确定新的经销商之前,须先提出检查,并依据规定做好调查、审议及条件的查核后才能做最后决定。
(二)受理订货、交货及收款等事务的方针
第七条 让销售的相关机构及制度朝向合理化,并得以提高受理订货、交货及收款等事务的效率。
第八条 销售人员在接受订货和收款工作时,必须和与此相关的附带性事务处理工作分开,这样销售人员才能专心做他的销售本务。因此,在销售方面应另订计划及设置专科处理该事务。
第九条 改善处理手续(步骤),设法增强与经销商之间的联系及内部的联络,提高业务的整体管理及相关事务的效率。尤其须巧妙地运用各种账表(传单、日报)来提高效率。
三、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本规则用来规定本公司的销售相关业务处理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的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此有关连者,一概包含在内。
第三条 销售活动。销售活动须积极进行,务使其结果能对公司业务有极大的贡献和推进。
第四条 销售人员须知。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除应透过公司所规定的组织,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与同事彼此亲和、互相协助,在维持工作部门的秩序之外,对外方面,亦不可有失作为一个公司人员的气度。
第五条 各种规则的遵守。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规则遵守。
第六条 连带保证制度。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第七条 事前调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的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受理订货。
第八条 调查事项。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的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
1、预定下订单的客户的概况。(制定客户统计表)。
2、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
3、下订单的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目、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 订货情报。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 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3、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4、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等交货条件。
第十一条 契约书的提出。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报送给营销部。
第十二条 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销售部。销售部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销售人员对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等资料,也应迅速设法收回。
第十五条 产品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十六条 销售奖金制度。公司制定的销售资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和经销商。
第十七条 付款方法:收到货款后,公司组织发货。
第十八条 订货取消及退还货品。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营销部决裁通知时,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十九条 退货的处理。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契约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要的相对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二十条 预付款的申请。出差应依据公司规定的方式,于出差前的四天(包括请款日)向所属主管提出出差旅费的预付,并取得董事长的认可,始可向财务部申请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出差旅费。关于出差旅费的申请,请依据另行规定的旅费规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 明示所在处。出差者应将自己示来数天的去向告知公司或留言给将离去之处,让公司随时知道自己的所在。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的核算。 差旅费的核算应于返回公司两天内,依照规定的步骤,向所属主管提出报告。
第二十五条 以贷出款处理。出差者在返回公司上班的三天内(包括归来的当天)未提出差旅费结算时,则预付给该人的出差费,即视为对该出差人的贷款,且不再支付出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费的处理。各项销售经费在付款帐目中分别记入规定的计算科目,并依照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预付款及结算。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采取预付与结算两种方式,但两者都必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结算方式的付款须附上收据证明。
2、预付方式只限于事前有公司主管财务领导认可者为主。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认可。在申请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时,各负责人员应备齐相关资料,并于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所属的主管,取得其认可。
第二十九条 经费的运作。各负责经理对于预算及各项销售经费的运用须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