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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经销商经营制度
第一条 经营商品
1、经营商品以黑老大公司的产品为主体。
2、经销商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
3、经销商不得销售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
4、今后将逐次追加经营商品项目。
第二条 经销商的设置
1、可因销售额的提高,地区人口的增加及其他因素而增减经销商数量。原则上一县一市一个,地区级以上城市一城两个或两个以上。
2、本经销商制度只适用于大城市及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公司制度来进行。
3、经销商的选定
(1)从以往与本公司有交易往来的销售额中筛选。
(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极小,但却极具未来潜力的销售额中筛选。
(3)该地区尚未有老客户介入,又从未有交易来而具实力的销售额中选定。
第三条 与非经销商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交易。
1、对于非经销商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交易。
2、不论商品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经销商,价格都必须统一。
3、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给该地区的经销商办理。
4、这种非经销商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经销商销售能力的增大而中止。相反这些商店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经销商体制中。
第四条 经销商的义务
1、根据过去的实绩及所在的区域的消费实力,特约店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此额度每年必须经双方协议而修正。
2、目前各经销商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
地区 元。
3、经销商须加入总公司
4、总公司是以协助、扩展经销商业务为目的的实体。
第五条 交易方法
1、交货给经销商的批价及经销商本身的售价依下列规定实施:
(1)A价——公司批给经销商的价格。
(2)B价——经销商及公司给零售的价格。
(3)C价——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
2、货物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破损,在合同内确定。自己提货运输的除外。
第六条 支援销售
1、对于经销商,本公司将免费或成本价提供销售用的目录、广告册、传单、海报等。
2、本公司自行负担在报纸、杂志、传单及其他媒体上的产品宣传费用。在实行这此广告宣传之前,本公司应制作实施预定表,事前与特约店特约联络。
3、本公司对经销商进行有关销售方法、商品说明方法及其他相关的培训,并指示销售计划。
4、在开始销售新型产品时,公司免费提供给各该经销商产品的样品。
5、本公司对经销商及负责的销售员进行有关产品的组合及使用方法、产品说明、销售时的应对方式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六、公司对经销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旨在为伊犁黑老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经销商间的代理业务关系确定依据。
第二条 销售区域
经销商的销售区域由双方共同商定。经销商如要进行指定销售区域外的销售,需事先通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三条 销售产品
经销商经销的产品为公司制造的系列产品。但是,公司与经销商如有合同指定销售的产品(规格、品种)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销售。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经销商每月必须完成合同的最低销售量 吨以上,年终必须完成全年销售量 吨以上。
第五条 销售价格
1、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价格按公司现行(A价)执行。
2、经销商对客户的销售价格可参照公司的B价,但经销商根据自己所在区域消费水平适当可做调节,调节范围不能超过每件产品价格的1%。
3、经销商下属的客户(零售商店)卖给一般消费者的售价可参照公司的C价,但调节范围不能超过公司C价的0.5%。
以上价格(A价、B价、C价)如有调浮,公司提前十天通知经销商,经销商通知自己下属的客户。
第六条 购货保证金,按公司对各地区域实际情况决定保证金数目执行(5万——40万)。
第七条 提交资料
经销商应向公司提交必需的业务资料,资料内容见附表。
第八条 交货方式及运费
经销商先打款到公司,然后由公司组织发货,发货地点在经销商与公司合同约定的区域,这段运费由公司承担,其它由经销商承担。
第九条 为了促进经销商销售,保证经销商与公司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提出各种奖励和支援措施。
第十条 销售奖励制度
如经销商每月完成当月的销售量,公司对经销商奖励2%,如果经销商没能完成当月的销售量,公司对经销商处罚1%,如果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的销售量,合同除处罚外并解除经销权;如果经销商完成年销售量,最后公司将再奖励经销商1%。
第十一条 经销商可无偿得到公司的经营资料和广告宣传品,经销商为开拓市场扩大影响力,增加产品销量而需的广告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经销商广告费用的投入不得超过经销商销售额的4%。
第十二条 经销商对广告费的使用必须做到:花最少的钱,达到最大的效果的原则。经销商所需的广告费必须提前一个月做详细计划和所需要的资金申请上报公司,由公司调查研究后给予批准。
第十三条 同类产品经营限制
经销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制作、销售与本公司同类产品。
第十四条 严守商业秘密
经销商与公司都有严守双方交易过程有关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经销商如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商业资料的,处罚当月销售额的3%,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解除经销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经销商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随时解除经销商的代理资格。
第十六条 经销商之间竞争的限制
经销商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如因经销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经销商之间的纠纷,应由公司出面公正地调解。
第十七条 诉讼地
当公司经销商与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在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Mo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