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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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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产品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其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发证碳酸饮料产品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产品。其申证单元为一个,即碳酸饮料。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
二、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罐)及盖清洗消毒车间、冷却充气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2.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尤其是配料车间、灌装封盖车间内的空气应采用各种消毒设施以保持其洁净度符合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罐;3. 过滤器;4. 混比机;5.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 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三、产品相关标准
碳酸饮料及充气运动饮料应当符合下列产品标准要求: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GB2759.2-1996《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5266-2000《运动饮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明示标准。
四、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用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GB10791-1989《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的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GB10790-1989《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规定。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采购时应验证。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产品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二氧化碳测定装置;(七)分析天平;(八)计量容器;(九)折光仪。
六、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项目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
七、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若企业同时生产充气运动饮料,则应抽查其充气运动饮料。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对于企业明示标准应进行审查和参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17 18:34: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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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吧我还不能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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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篇才8个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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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什么时候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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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顶了才能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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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真的要顶的累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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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管理员取消这种不合理的设置积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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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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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手太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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