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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出台了《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出口养殖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品原料的养殖场需于2004年10月1日之前完成备案工作。出口养殖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否则不予受理报检。出口水产品及其原料需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的规定标识,在产品出现不合格时,通过产品识别代码,可实现从成品到原料每一环节的可追溯性,海捕原料可追溯到船,养殖原料可追溯到养殖场或塘,淡水捕捞原料可追溯到捕捞区域,进口原料可追溯到进口批次。通过追溯,可用查阅该批产品的相关记录等手段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