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进行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产品质量时,进行水煮试验。
4.1.2 水煮试验:在不产生任何气味的容器中加入500 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 g样品用清水洗净,放入容器中,盖上盖,煮5 min后,打开盖,嗅气味,再品尝肉质。
4.2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4.3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
4.4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5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
4.6 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SN 0530的规定执行。
4.7 磺胺类的测定
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 3303—1997中附录C中的规定执行,其他磺胺类按SN 0208的规定执行。
4.8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303—1997中附录A的规定执行。
4.9 氯霉素的测定
筛选方法按NY 5070—2002中附录A规定执行,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按NY 5029—2001中附录D(气相色谱法)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活罗氏沼虾同一虾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检验批;鲜罗氏沼虾以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30尾,用于感官检验。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至少20尾,用于安全指标检验。
5.1.3 试样制备
至少取20尾清洗后,去虾头、虾皮、肠腺,得到整条虾肉分别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为400 g,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作为留样。
5.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养殖的罗氏沼虾;
b)罗氏沼虾的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活罗氏沼虾、鲜罗氏沼虾的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3.1条规定;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5.3.2 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应标明罗氏沼虾的品名、生产者、出厂日期。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无毒、无异味。
6.2.2 包装要求
6.2.2.1 活罗氏沼虾
活罗氏沼虾包装中应保证其所需氧气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51的要求。
6.2.2.2 鲜罗氏沼虾
鲜罗氏沼虾应装于便于冲洗的鱼箱或保温鱼箱中,不能放得太满,以确保罗氏沼虾的鲜度与虾体的完好;层虾层冰,并加封顶冰,以保持虾体温度在0℃~4℃;避免践踏或用锐器损伤虾体。冰的质量应符合SC/T 9001的规定。
6.3 运输
6.3.1 活罗氏沼虾运输中应采用尼龙袋充氧运输;装运活虾用水水质应符合NY5051的规定;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麻醉药物。
6.3.2 鲜罗氏沼虾用冷藏或保温车船运输,保持虾体温度在0℃~4℃之间。
6.3.3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有腐蚀性物质。
6.4 贮存
6.4.1 活罗氏沼虾贮存中应保证所需氧气充足。
6.4.2 鲜罗氏沼虾贮存时保持虾体温度在0℃~4℃。
6.4.3 产品贮藏于清洁、卫生、无异味、有防鼠防虫设备的库内,防止虫害和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