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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及使用都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实施。我们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将产品冠以食品添加剂的名义出厂销售,有的企业堂而皇之地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2号局长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第五十九条 规定: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那么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产品名称注明为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能否按以假充真论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我认为未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而冒充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的就是一种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当否请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