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食品贸易:突破技术壁垒 [复制链接]

1#
分享 转发
TOP
2#

上海麦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产业研究中心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国际竞争品牌,对未来中国食品产业在国际市场的地位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最不能忽略的就是贸易壁垒。据了解,近一段时间由贸易壁垒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反倾销和技术壁垒成为各国保护当地企业最常用的手段。有关专家表示,我国的一些强势出口食品,屡屡受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制裁,无形中为中国食品进入国际市场设置壁垒。本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巨大的出口潜力肉类、蔬菜、水果、水产品和加工食品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受损尤为严重,近90%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其中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又是最为主要的原因。如何突破发达国家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等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使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变成竞争优势和出口现实,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战略问题。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简称TBT),是指进口国采取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商品包装标签及标志和环境要求等,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该国市场形成贸易限制作用。
这些对农产品贸易产生限制作用的技术性措施,原本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经济欺诈行为。但长期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被一些实行农业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家所利用,使国际农产品贸易环境日趋恶化。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在最近几年越演越烈,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上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欧洲的二恶英污染畜禽饲料、比利时可口可乐污染、法国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头、日本“O-157”和雪印牛奶金葡萄菌污染、横扫欧洲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形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机,许多国家因此而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进口农产品的质量卫生要求更加苛刻。
第二,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农产品关税、非关税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但发达国家并未因此而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而是籍食品安全问题,利用动植物卫生检测检验技术措施设置障碍,抬高进口门槛,国际农产品竞争已从过去单纯的关税、非关税措施,转向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
第三,世界经济低迷和一些发达国家国内农业问题的政治化,使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最有效手段。有关研究估计,70年代在国际贸易的非关税壁垒中,约有10-30%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但90年代以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超过50%。
根据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农产品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看,中国农产品出口面对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检验、检疫、认证、标准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法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法律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生产加工,确保国内食品卫生安全,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国门之外。如针对90年代中期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欧盟于2000年1月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80多项保证食品安全的计划,要求食品卫生责任首先由生产方承担,食品从饲料开始,经过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都要保证安全。美国则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对进口农产品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检验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每月扣留的进口商品高达3500批。美国于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禁止进口未实施HACCP的水产品和肉类食品,要求所有对美国出口的水产品、肉类产品企业必须获得HACCP的认证资格。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韩国都认可采用HACCP体系。日本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植物检疫,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发生该病虫害国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动植物、农产品还需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逐批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对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则规定每次须检验,而对日本国内同类产品只需一次性检验即可。目前中国蔬菜出口正遭遇此类限制。
2.质量标准、食品标签和包装要求。目前发达国家仍然在不断升级质量检验标准,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如日本对中国大米要求进行检测的指标,已经由1993年的20多项,增加到目前的123项,而且要求在14天内完成。食品标签和包装也是重要的市场准入工具,如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要求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食品标签多达22种,且逐年修订补充。美国要求所有包装食品应有食品标签,强化食品还要有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据估计,仅此一项就使美国加工企业每年多支出10.5亿美元,显然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无力负担这一费用。
3.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要求。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农产品形成了通常所说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要求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还要求使用“绿色环境标志”,如德国的“蓝天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和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动物福利问题则尤其为欧盟所重视,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每平方米12只,欧盟提出只能养10只,理由是密度太大,鸡会感到不“舒适”。而这将增加鸡的养殖成本,无形中也成了贸易壁垒。
4.新技术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最典型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美国由于占据转基因技术的制高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推广持积极态度,而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则坚决反对,由此也引发了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进口管理措施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呈日益升级的趋势。如欧盟对进口茶叶的检测从6项先后增加到62项、134项;日本对进口蔬菜的检测从6项增加到60多项,日本农林水产省规定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大米身份认证制度”推行之后,日本各地又对新制度“层层加码”,把认证范围推广到蔬菜,要求凡市场上销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须有认证标志。日本《食品卫生法》修改后已于2003年8月1日生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措施被进一步强化。
二、发达国家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概况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人类和动植物正面临着更多的安全挑战,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二恶英、地中海实蝇、松材线虫等动植物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发生和流行,引发了人们对健康、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关注和担忧。如何有效地保护本国国民和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热门问题。在这面大旗下,一些国家纷纷出台各种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阻止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达到保护国内市场之目的。本文仅简要介绍日本、美国、欧盟等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
1.日本:门槛多且高
日本凭借本国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生活水准,对进口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在有关健康、卫生、包装、标签等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和审核程序,表面上对本国产品、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统一,实际上对国外进口商品,特别是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形成贸易障碍。如:日本对进口大米提出100多项苛刻的检验项目和要求,对进口茶叶提出严格 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001年4月1日,日本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准法》,对已经通过安全性认证的大豆、玉米、马铃薯、油菜籽等5种转基因农产品及以这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后仍然残留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食品,制定了具体标识方法的要求,该法要求对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每年都要修订。日本从1991年起,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政府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水产品时,必须事先将进口的水产品品名数量报告给厚生省,然后由政府的检验机构或厚生省于1989 年授权指定的57个实验室之一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及大肠杆菌等几十个项目,通关手续繁琐。最近,日本又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制定“牛肉身份证”,并准备将这种“身份证”推广到其他食品。通过这些措施来抬高食品安全的门槛,进一步阻止国外农产品进入日本市场。
受此影响,我国出口企业和农民遭受了巨大损失。根据我国海关统计,去年1至7月,我国对日本出口活鳗1 764吨,同比下降23%;冻鸡对日出口6.85万吨,同比下降41%;保鲜蔬菜对日出口17.9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20%;暂时保藏的蔬菜出口2.2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29%;盐渍蔬菜出口数量7.7万吨,比去年同期减少 7%。
我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日本政府运用技术壁垒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日本,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TOP
3#

2.美国:标准高又严
美国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但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
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认证和苛刻的检疫措施来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技术贸易限制。对于食品和水产品,美国实施严格的联邦法规限制。1973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FDA)首次将 “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PCCP)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旨在确保从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费的整个食品链过程的安全卫生。1994年1月,美国FDA公布了水产品强制实施HACCP草案,1995年12月FDA 根据HACCP基本原理提出水产品法规,以确保鱼和鱼制品的安全加工和进口。目前,美国已将这一原理应用于食品、药物、化妆品、洗涤用品等产品。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预防应对法(反生物恐怖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2日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FDA进行预申报。
美国农业部作出规定,对有机食品实行标签制度。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印有英文“有机”和“美国农业部”字样的绿色圆形标记。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不能贴专门标记,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新标签制度受到美国农业和食品零售业人士的欢迎。然而,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来说,则可能是一个潜在的技术壁垒。据报道,丹麦等一些欧洲出口商已对此作出了反应,认为本国一些小农场将无法满足美国极其严格的有机食品新标准,其对美有机农产品的出口可能会因此而受到重创。
3.欧盟:体系复杂而严密
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形式发布。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水平高而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就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1)符合欧洲标准 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欧盟逐渐形成了由上层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两层结构的欧盟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常常构成了贸易障碍。即使美国这样的世界头号贸易大国都指责欧盟对美国的激素牛肉和转基因食品等许多出口产品制定的限制性指令,阻碍了美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构成了贸易壁垒。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更是深受其害。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与WTO规则
由于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使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能够规避有关国际规则的约束,广泛而高频度地使用。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已从一般形式的贸易战逐步转变为损害更加严重的技术性贸易战,发达国家籍此动辄宣布封杀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发达国家名目繁多且不断升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目前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领域,严重制约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是专门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与此同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原产地协定》、《农业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装运前检验协定》等也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关。WTO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贸易与投资》等议题也将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TBT协定和SPS协定是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规则。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歧视,不形成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定》的基本规则为:第一,各国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要求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兽医组织(OIE)等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国实施的标准超出国际标准,但必须提前向WTO通报;第三,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性措施的基础;第四,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第五,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并防止各国滥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按照SPS协定宗旨,各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项原则:第一,科学证据原则。SPS协定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必须以科学的依据为标准,也允许各国采取的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这些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第二,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SPS协定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根据本国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第三,国际协调原则。SPS协定要求各国采取的卫生或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以促进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国际协调。这些组织包括,保护食品安全性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保护动物健康的国际兽医组织(OIE)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三个国际性组织。SPS协定认为如果采用国际标准,那么就可将其视为该标准符合GATT1994有关规定。
显然,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实际上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环境的安全、防止经济欺诈,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法规即使超出国际标准,也是合理的。目前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和SPS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如仅2001年,WTO就收到671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通报,其中与农产品相关的通报143件,占23%(仅次于机电产品的31%)。动植物卫生检疫通报772件,其中,美国通报238件(占30.8%),新西兰11件(占14.4%),欧盟46件(占6%)。这些新提出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将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现有的WTO规则,还难以有效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限制和因此而引发的贸易争端。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食品出口的影响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如2002年1月30日,欧盟以中国舟山地区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决定暂停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此后匈牙利、俄罗斯、沙特、日本、墨西哥、阿联酋迪拜酋长国纷纷以此为由,对中国内地的禽肉和蜂蜜实施技术限制,使2002年中国禽肉产品出口下降32.9%,其中,中国冻肉鸡出口量减少8万多吨,出口额减少2亿美元,鸡农损失2亿多元,影响了105万人的就业;畜产品下降4.1%,蜂蜜下降16.7%。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但由于日本设置名目繁多的技术性检验检疫措施,近年已严重影响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如2002年中国对日本的出口份额从2001年的35%下降至32%;2003年上半年同比又下降0.2%。据初步统计,目前日本技术性检验检疫措施,已经影响中国23亿美元农产品出口,占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的40%。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受影响农产品范围广。从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由此严重影响中国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增加了农民增收的困难。
2.扩散效应显著。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和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限制,容易扩散到其他出口市场,形成连锁反应。2001年6月,韩国单方面宣布从中国进口的鸭肉中发现禽流感,日本政府仅据韩国片面情况,宣布暂停进口中国禽肉产品,此后,其他国家纷纷采取类似措施,限制中国禽肉出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复从中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而中国出口企业因此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有的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对中国肉鸡产品实施歧视,检测克球粉时,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而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产品只要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0.05ppm的标准。
4.使用频率高,实施时速度快,取消时则需较长时间,而且形式多样、理由多变,防不胜防。有些发达国家经常找借口先实施暂时禁令,使中国企业失去市场,经中国艰苦努力后才同意开放市场,但不久又设法寻找新的理由,重新关闭市场。如中国过去对欧盟出口肉鸡产品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中国禽肉生产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中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在中国禽肉被禁期间,巴西、泰国等冻鸡出口国填补中国在欧盟的市场分额,如1996年欧盟从巴西、泰国进口的禽肉只有3000吨,到2001年已达到40万吨。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关,要求每批出栏的鸡不少于15万只,不得并群等,并要求对出口禽肉进行新城疫检测。由于欧盟只认可北京和上海2家检测实验室,这2家实验室即使满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而且检测费用较高(每次约3000美元),检测周期需要30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性源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
五、中国食品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遭遇技术壁垒的影响,除了与国外设置较高的门槛外,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无关系。如中国目前尚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还有待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检疫标准及检测技术手段相对滞后;目前中国大部分动植物产品生产以农户分散种养为主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改变,技术水平不高,难以实行大规模的标准化生产,这些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国内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从战略的高度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来突破壁垒。
1.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食物安全控制系统,通过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分析实验室,对食物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执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配套法规的规章的起草,依法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监督农产品质量,制定无公害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政策。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论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
4.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和服务体系。对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花卉、烟草等出口产品的卫生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发布供出口企业参考的国际标准。
5.加强和完善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疫病疫情监控和扑灭能力建设;建立重大疫病疫情扑灭制度和应急机制;尽快加入国际兽医组织,抓紧研究评估中国实行疫情公布制度的时机与风险;加快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步伐。目前要积极与主要进口市场谈判签订双边检疫协定,要求进口国对中国畜禽产品实行产区/企业分开、品种分开(如区分鸡鸭肉产品)、产品分开(如区分生鲜食品与熟食加工品)的检疫原则。
6.大力支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在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支持出口企业和农户按国际市场标准建设出口生产基地(或农场),将“公司+农户”模式,逐步转向“公司+基地(农场)”模式,并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整改建设补助;
7.针对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存在经营分散、规模小、低价出口、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行业商会、协会与中介组织进行协调管理,加强自律机制。
TOP
4#

六、食品贸易反倾销案例:中国苹果汁胜诉美国大棒
2003年3月21日,从大洋彼岸——美国传来佳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原针对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下发了第二次表决意见。意见中,美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02年11月对我国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 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这一意见表明,我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自1999年应对美国反倾销案以来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不论案件在即将结束的终裁结果如何,我国10家积极参与应诉的企业中的6家(含在美商务部一审裁决中就获得“ 零税率”的烟台安得利企业) 已稳操胜券地获得了“零税率”。这是我国 加入WTO后,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回顾以往的事件可以看到:
时间 事件
1998年6月 美国苹果汁生产商对从中国进口的浓缩苹果汁提起反倾销诉讼。他们认为:中国1995年到1998年间,浓缩苹果汁对美出口量增加了997%,平均价格下降了53%。
1998年10月 国内11家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团结一致,聘请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奋起应诉。
1999年5月6日 美国苹果汁相关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了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关税。我11家企业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率领下开始了艰苦而漫长的应诉工作。
2000年7月4日 美国商务部公布终裁结果:中国应诉企业被裁定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4.88%;未应诉的企业的税率为51.74%。这是我国自1984年以来农产品行业在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应诉中在税率裁决方面取得的最好结果。
2000年7月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9家应诉企业(除去一家为零关税和一家中途退出)正式针对美国商务部不公正裁决向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上诉状。
2002年6月19日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中国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5个主要辩点,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或与法律规定不符,要求美国商务部对原审终裁进行重新修正。
2002年11月15日 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原审的重审结果,继一审安得利获得“零税率”,又有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企业获得“零税率”。
2003年3月21日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下发了第二次表决意见。意见中,美法院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在20 02年11月对我国山东中鲁、烟台源通等5家浓缩苹果汁上诉企业“零税率”的再次核算。
历经几年的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案至此已是大获全胜。透析这起作为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行业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最成功的典型案例,有着诸多发人深省的启示。
启示一:面对“洋官司”,必须勇于应对,以法维权
在这次浓缩果汁反倾销官司起初,我国30多家浓缩果汁生产企业,报名应诉的只有15家,交钱的11家,最后真正应诉的只有10家。为什么其他企业不应诉呢?记者在采访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分会会长李中柯时,得到了这样的结论: “现在国内企业打官司有‘三怕’,一是‘怕输’———中国的官司都赢不了,别说国际官司了;第二是‘怕难’———不懂国际贸易法规,要请国际律师;第三是‘怕痛’———要出钱。”正是有了这“三怕”,才导致了三分之二的不应诉果汁企业被迫接受最终51.04%高税率的苦果,被迫退出美国这个中国果汁最大的进口国。
同样令人痛心和遗憾的还有:日前赢得我国加入WTO后首起应对美国反倾销胜诉案的“输美球轴承倾销案” 。在这起胜诉案中有53家应诉企业被以“零税率”方式结案,背后却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而被美征收 59.3%的高反倾销税,继而痛失美国市场。以上案例有力地证明了“勇于应对、以法维权”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面对国际贸易纠纷以及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我们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和逃避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实践证明,唯一能够拯救我们自己的就是必须要勇于面对,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地奋起应诉,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是接受沉痛的惨败。
启示二:充分认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1999年6月,在美国第一轮反倾销调查之初,美国苹果汁生产企业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苹果汁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立即召集行业内企业商讨对策,并审视度势地说服大家决定将出口美国的浓缩苹果汁价格每吨上调60美元。此举使美方不得不推迟立案时间,并主动降低了反倾销税率。此后,商会还专门成立了自己的律师小组,为国内的应诉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经过商会和山东中鲁等一批龙头企业的艰苦应诉,最终取得了6家企业“ 零税率”的好成绩。
通过浓缩果汁反倾销应诉案,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可以说,综观这次中国浓缩苹果汁反倾销应诉案,如果没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企业不可能取得如此令人满意的成绩。为打赢这场官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从一开始就积极发挥自己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从组织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到帮助企业聘请国际律师,以至为维护行业秩序每年制定的最低出口限价等等不遗余力、脚踏实地的艰苦工作,都为反倾销官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启示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影响我国应对反倾销,政府要发挥应有的“支持和影响”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口仍将在相当长时期内面临国外反倾销的困扰,尤其是世贸组织成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在反倾销时更加困难。在浓缩果汁反倾销一案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美国商务部对我国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时,由于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选用印度作为第三替代国确定我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第三替代国劳动力等成本远高于我国,导致我国企业在初裁时被课以高额临时税。
近年来,经过我国政府长期不懈的交涉,欧盟1998年修订了反倾销法,对中国应诉企业在个案基础上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然而,该修订案及其实施表明,绝大多数的中国应诉企业并不能从此修正案中获益。迄今因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用本企业正常价格比较出口价格,从而确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率的案例十分有限。美国在浓缩汁反倾销一案中,对 无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拒不适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本国企业的正常价格,进一部削弱了98年修正案中对我国企业的实施效果。
随着国际贸易争端和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反倾销法律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快与国际接规,增强可操作性,政府的“支持和影响” 力度相信也会越来越大。
启示四:要切实加强行业自率,实行有序竞争
一起反倾销案子涉及的问题很多,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也很复杂,综观浓缩苹果汁这个案子,应该说,与国内企业缺乏大局观念,无序竞争、低价出口有着重要的关系。近年来,我国浓缩苹果汁加工业发展迅猛,从1999年的18 万吨到2002年30万吨,3年间增长了67%。国内不少企业为了争夺出口市场,竞相压价。有些企业认为,现在市场经济了,企业出多少价是自己的事情。尽管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实施中效果不是太理想。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很容易被国外利用,从而实施反倾销。苹果汁反倾销一案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很多中国企业没有成为国外重要客户的直接供应商,多数情况下都是中间商,甚至是二道、三道中间商在从事销售,这也是导致国内企业利润降低、出口价格偏低,诱发国外反倾销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通过果汁反倾销案,业内人士呼吁:行业内企业一定要高瞻远瞩,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和打造中国的对外出口市场。
启示五:要“知彼知己”,尽早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
案例表明,在对反倾销作应对时,应首先充分了解反倾销方的情况,如反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市场数量与销售价格、反倾销起诉方公司的销售价格、数量和策略以及竞争方的销售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各自的应对方法。
同时,我国企业需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人才,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规。这也是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取胜的重要保证。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