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标准高又严
美国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但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
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通过严格的技术法规、标准、强制性认证和苛刻的检疫措施来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技术贸易限制。对于食品和水产品,美国实施严格的联邦法规限制。1973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 (FDA)首次将 “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PCCP)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旨在确保从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费的整个食品链过程的安全卫生。1994年1月,美国FDA公布了水产品强制实施HACCP草案,1995年12月FDA 根据HACCP基本原理提出水产品法规,以确保鱼和鱼制品的安全加工和进口。目前,美国已将这一原理应用于食品、药物、化妆品、洗涤用品等产品。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预防应对法(反生物恐怖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2日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FDA进行预申报。
美国农业部作出规定,对有机食品实行标签制度。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印有英文“有机”和“美国农业部”字样的绿色圆形标记。有机程度在70%至95%之间的食品,不能贴专门标记,但可在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包含有机成分”。食品是否具备贴上有机食品标签的资格,需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认证。新标签制度受到美国农业和食品零售业人士的欢迎。然而,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来说,则可能是一个潜在的技术壁垒。据报道,丹麦等一些欧洲出口商已对此作出了反应,认为本国一些小农场将无法满足美国极其严格的有机食品新标准,其对美有机农产品的出口可能会因此而受到重创。
3.欧盟:体系复杂而严密
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形式发布。欧盟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水平高而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就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欧盟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1)符合欧洲标准 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2)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盟安全认证标志CE;(3)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盟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欧盟逐渐形成了由上层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两层结构的欧盟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常常构成了贸易障碍。即使美国这样的世界头号贸易大国都指责欧盟对美国的激素牛肉和转基因食品等许多出口产品制定的限制性指令,阻碍了美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构成了贸易壁垒。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更是深受其害。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与WTO规则
由于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和灵活性等特征,使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能够规避有关国际规则的约束,广泛而高频度地使用。正是因为如此,近年来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已从一般形式的贸易战逐步转变为损害更加严重的技术性贸易战,发达国家籍此动辄宣布封杀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发达国家名目繁多且不断升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目前农产品贸易争端的主要领域,严重制约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是专门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与此同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原产地协定》、《农业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装运前检验协定》等也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有关。WTO新一轮谈判中的《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贸易与投资》等议题也将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TBT协定和SPS协定是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基本规则。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不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减少国际贸易壁垒;通过制定多边规则,指导各国制定、采用和实施被允许采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努力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歧视,不形成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WTO《TBT协定》的基本规则为:第一,各国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要求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国际兽医组织(OIE)等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国实施的标准超出国际标准,但必须提前向WTO通报;第三,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性措施的基础;第四,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第五,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并防止各国滥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搞贸易保护主义。按照SPS协定宗旨,各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项原则:第一,科学证据原则。SPS协定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必须以科学的依据为标准,也允许各国采取的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但这些措施必须以科学为依据。第二,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SPS协定允许各国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根据本国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加工与生产方法,相关生态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第三,国际协调原则。SPS协定要求各国采取的卫生或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以促进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国际协调。这些组织包括,保护食品安全性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保护动物健康的国际兽医组织(OIE)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三个国际性组织。SPS协定认为如果采用国际标准,那么就可将其视为该标准符合GATT1994有关规定。
显然,WTO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实际上规定,只要是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护环境的安全、防止经济欺诈,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法规即使超出国际标准,也是合理的。目前发达国家利用此设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协定和SPS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则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最难逾越的贸易壁垒。如仅2001年,WTO就收到671件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通报,其中与农产品相关的通报143件,占23%(仅次于机电产品的31%)。动植物卫生检疫通报772件,其中,美国通报238件(占30.8%),新西兰11件(占14.4%),欧盟46件(占6%)。这些新提出的技术性措施,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将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现有的WTO规则,还难以有效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农产品贸易的限制和因此而引发的贸易争端。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食品出口的影响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直接使中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如2002年1月30日,欧盟以中国舟山地区的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决定暂停进口中国动物源性产品,此后匈牙利、俄罗斯、沙特、日本、墨西哥、阿联酋迪拜酋长国纷纷以此为由,对中国内地的禽肉和蜂蜜实施技术限制,使2002年中国禽肉产品出口下降32.9%,其中,中国冻肉鸡出口量减少8万多吨,出口额减少2亿美元,鸡农损失2亿多元,影响了105万人的就业;畜产品下降4.1%,蜂蜜下降16.7%。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地区,但由于日本设置名目繁多的技术性检验检疫措施,近年已严重影响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如2002年中国对日本的出口份额从2001年的35%下降至32%;2003年上半年同比又下降0.2%。据初步统计,目前日本技术性检验检疫措施,已经影响中国23亿美元农产品出口,占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的40%。具体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有如下特点:
1.受影响农产品范围广。从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农产品,到茶叶、花生、蔬菜等植物产品、加工产品,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由此严重影响中国发挥比较优势、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增加了农民增收的困难。
2.扩散效应显著。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和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实施限制,容易扩散到其他出口市场,形成连锁反应。2001年6月,韩国单方面宣布从中国进口的鸭肉中发现禽流感,日本政府仅据韩国片面情况,宣布暂停进口中国禽肉产品,此后,其他国家纷纷采取类似措施,限制中国禽肉出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复从中国进口禽肉及其制品,而中国出口企业因此已经遭受巨大损失。
3.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采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国际标准,有的以设备能检出的最低限为准,有的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如日本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对中国肉鸡产品实施歧视,检测克球粉时,要求中国产品达到0.01ppm,而对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产品只要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0.05ppm的标准。
4.使用频率高,实施时速度快,取消时则需较长时间,而且形式多样、理由多变,防不胜防。有些发达国家经常找借口先实施暂时禁令,使中国企业失去市场,经中国艰苦努力后才同意开放市场,但不久又设法寻找新的理由,重新关闭市场。如中国过去对欧盟出口肉鸡产品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欧盟以中国禽肉生产不符合其卫生检疫标准为由,禁止中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致使中国每年损失1亿多美元。在中国禽肉被禁期间,巴西、泰国等冻鸡出口国填补中国在欧盟的市场分额,如1996年欧盟从巴西、泰国进口的禽肉只有3000吨,到2001年已达到40万吨。直到2001年5月25日欧盟才对上海和山东等地区的14家企业开关,要求每批出栏的鸡不少于15万只,不得并群等,并要求对出口禽肉进行新城疫检测。由于欧盟只认可北京和上海2家检测实验室,这2家实验室即使满负荷运转也难以完成检测任务,而且检测费用较高(每次约3000美元),检测周期需要30天,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出口的禽肉、龙虾制品农药残留及微生物超标为由,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性源食品进口,市场又被重新关闭。
五、中国食品如何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国农产品出口越来越遭遇技术壁垒的影响,除了与国外设置较高的门槛外,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无关系。如中国目前尚没有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农产品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还有待完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检疫标准及检测技术手段相对滞后;目前中国大部分动植物产品生产以农户分散种养为主的局面还没有完全改变,技术水平不高,难以实行大规模的标准化生产,这些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国内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该从战略的高度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积极采取多种渠道来突破壁垒。
1.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食物安全控制系统,通过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分析实验室,对食物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的安全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执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以及配套法规的规章的起草,依法管理农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监督农产品质量,制定无公害食品生产和消费的政策。
3.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监督检测检验体系、论证体系、执法体系、生产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
4.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支持和服务体系。对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花卉、烟草等出口产品的卫生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发布供出口企业参考的国际标准。
5.加强和完善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疫病疫情监控和扑灭能力建设;建立重大疫病疫情扑灭制度和应急机制;尽快加入国际兽医组织,抓紧研究评估中国实行疫情公布制度的时机与风险;加快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步伐。目前要积极与主要进口市场谈判签订双边检疫协定,要求进口国对中国畜禽产品实行产区/企业分开、品种分开(如区分鸡鸭肉产品)、产品分开(如区分生鲜食品与熟食加工品)的检疫原则。
6.大力支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在生产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支持出口企业和农户按国际市场标准建设出口生产基地(或农场),将“公司+农户”模式,逐步转向“公司+基地(农场)”模式,并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整改建设补助;
7.针对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存在经营分散、规模小、低价出口、无序竞争严重等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行业商会、协会与中介组织进行协调管理,加强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