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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淑美牌减肥胶囊等108个产品,在收到审评意见后,一直未提交修改补充资料,请上述产品尽快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自2005年7月1日起的5个月内(即2005年12月31前)向我中心提交修改补充资料,逾期未提交补充修改资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进行退审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