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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 9月26日《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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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9月26日《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奶业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通知的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5〕191号),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监〔2005〕333号)(下称“紧急通知”,见附件1),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奶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液态奶监管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坚决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各市局要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奶业健康发展,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液态奶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作。要继续把乳制品作为今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产品,加强监管,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务必取得实效。

  二、严格市场准入,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备案制度。要按照总局“紧急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工作:

  1、备案工作具体由各市局负责。所有企业在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前,必须及时到市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生产,同时,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也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重新到市局备案。

  2、备案范围是本地区所有在液态奶产品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外省乳品企业设在本省的生产加工分支机构。

  3、在接到企业的备案要求后,各市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县局的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企业的生产车间、原料和成品仓库等场所,以及有关生产记录等情况,经现场核实无误后再予以备案(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

  4、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的备案记录、生产动态等情况。送省局备查的企业备案表请各市局在10月31日前报省局食品监管处。
 
  三、加强组织协调,加大监管力度。各市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部署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食品监管、监督稽查、标准化、生产许可等部门要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1、结合今年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按照高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的全面巡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材料使用记录、生产记录和食品标签等内容,并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生产备案制度和标识标注规定。

  2、严格产品标识标注管理。按照国家标委《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两项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57号)、《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见附件3)和《关于公布部分企业库存食品标签延期使用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6号),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向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宣贯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内容和复原乳标识标注要求。自2005年10月15日起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复原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复原乳标识标注规定的标签。

  3、各级监督稽查部门要适时对当地所有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要严格检查液态奶产品实物质量和标识标注内容,重点检查产品的“复原乳”标识标注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加大后处理力度。对违反“复原乳”标识标注规定,以及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4、做好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未经备案的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不予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获证的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也要在国家总局“紧急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尽快完成备案。因此,各市局前一阶段已上报省局的液态奶生产企业市场准入许可申请,在各市局完成对企业的生产备案前,省局将暂不组织审查和向国家总局申报。请各市局尽快将近期已经上报省局的液态奶申证企业的备案表报省局食品监管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液态奶生产加工业的整顿和规范影响大,涉及面广,各地在加强液态奶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和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并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注意营造舆论氛围,积极向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宣讲生产备案管理制度,以及标识标注方面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产品标识标注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标注,合法标注,并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食品标识标注方面的规定。

  五、其它事项:

  1、为使我省的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市局接到本通知后,运用座谈会等形式立即向本地区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宣贯。

  2、各地区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的情况由各市局统计汇总后,在2005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食品监管处(统计表样式见附件4)。

  附件: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2、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企业备案表

  3、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

  4、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情况统计表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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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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