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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纺织品安全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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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引言
    2003年11月27日,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国家强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该标准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取代原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据悉,该标准从立项到发布,前后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特别是在报批、向WTO通报和最终审批阶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充分显现了国家有关部门在推出国家强制标准过程中所采取的谨慎和负责的态度。该标准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纺织产品生产和倡导绿色消费方面迈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实质性步伐。
    纺织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化学品,特别是印染和后整理加工作为一个典型的化学处理过程,会用到种类繁多的染料、助剂等,而这些化学材料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地含有或产生部分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人们在使用或穿着这些纺织品或服装时,这些残留在纺织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生产和销售能够满足人们健康安全要求的产品不仅已经成为业界的普遍共识,而且也已成为企业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大国,如何在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大力发展生态纺织产品必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当然,生态纺织品作为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也无国际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某些与生态纺织品有关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或生态安全标志更多的还是处于自愿认可的状态,但其中的一些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已经成为合同的基本条款。因此,从法规或强制标准的角度对纺织产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术要求,使纺织产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能够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了。
    由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该标准的制订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的同时,还必须符合WTO/TBT协议规定的游戏规则。由于只涉及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产品的其他要求按相应的标准执行,但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以该规范为准。

2标准的解读
2.1关于适用范围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实施与监督。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装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很显然,这里面包括了内销产品和进口产品。至于外销的出口产品,该规范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而不强调必需强制执行该标准。由于纺织产品种类繁多、用途广泛,除了明确将服装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列入该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之外,该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属于该技术规范范围的产品(除非供需双方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规定),这些产品包括:
    土工布、防水油毡基布等工程用纺织产品;
    造纸毛毯、帘子布、过滤布、绝缘纺织品等工业用纺织产品;
    无土栽培基布等农业用纺织产品;
    防毒、防辐射、耐高温等特种防护用品;
    渔网、缆绳、登山用绳索等绳网类产品;
    麻袋、邮包等包装产品;
    医用纱布、绷带等医疗用品;
    布艺、毛绒类玩具;
    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
    广告灯箱布、遮阳布等室外装饰产品。
    在上述产品中,绝大部分属于产业用纺织产品,由于在使用中不涉及与人体皮肤的长期接触,故不列入该强制标准的监控范围。至于医用类产品和毛绒类玩具,由于已有专门的强制性标准的规范,也不列入该规范的适用范围。
2.2关于术语和定义
    鉴于该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执行的法规属性,为防止歧义和理解上的偏差,该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定义不适用于该规范之外的其它标准文件。
    纺织产品(textile products):以天然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从定义看,并不排斥少量其它纤维的使用,而且除了服装外,还涉及从纱线开始的各种后道产品和制成品。
    基本安全技术要求(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为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很显然,这里提出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纺织产品上所可能涉及的有害物质种类繁多、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作为一项适用范围较广的基本技术规范,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上,还是从技术的层面上或是基于技术经济的发展程度和从可执行的程度上看,要从较低的起点上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实现跳跃式的发展,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此,求全不是该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同时,除了部分与染化料的使用有关的基本技术安全要求之外,该规范也不涉及产品因机械物理性能方面的原因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产品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广义上的对人体的绝对安全。
    婴幼儿用品(products for babies):年龄在24个月以内的婴幼儿使用的纺织产品。这项规定引用了原Oeko-Tex标准100版本中的规定,但与目前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不符。事实上,在2004年新版的Oeko-Tex标准100中,所谓婴幼儿的定义也已改为“36个月及以下”儿童。因此,该规范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接轨的问题。当然,由于对婴幼儿产品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对进口产品,这种差异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不会有负面的影响;而对于出口产品,由于规定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该规范也应该不会成为生产商降低产品质量的依据(尤其是对2-3岁的婴幼儿用品)。但从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建议该规范在修订时,将定义中的“24个月”改为“36个月”。另外,在标准的执行中,对婴幼儿用品的判定依据将是产品的特点、号型或规格以及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产品广告或销售时明示使用对象为婴幼儿的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的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和在穿着或使用时,产品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产品。由于没有量化的概念,这两个定义的把握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情况下,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内衣类或其它与皮肤大面积接触的产品;而非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通常是外套或很少与皮肤接触的产品。但对某些前卫或时尚的搭配而言,内衣与外套有时常常是异化的,因而不得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作出合适的判断。
2.3关于产品分类
    该规范将所有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分成三个大类,A类:婴幼儿产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由于不同产品的最终用途各不相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而,根据用途对产品进行分类并规定不同的要求是必须的。目前,国际上现有的一些法规、标准或者是一些标签标准,都按产品的用途进行分类,并规定不同的控制标准,虽然其中的分类方法各不相同,但绝大部分是按产品与人体皮肤的接触程度不同分类的,且把婴幼儿产品单独列出,并辅之以更严格的控制标准,因为某些有害物质对婴幼儿的危害更大。
    为便于对产品分类的准确把握,该规范以资料性附录的方式,给出了纺织产品的分类示例(见表1),并提示,对表中没有列出的产品应按照产品的最终用途确定类型。
表1 纺织产品分类示例
类 型       典 型 示 例
A类(婴幼儿用品) 尿布、尿裤、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
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文胸、腹带、背心、短裤、棉毛衣裤、衬衣、(夏天)裙子、(夏天)裤子、袜子、床单
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毛衣、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填充物、衬布
2.4关于技术要求
该规范对纺织产品提出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项 目      A 类     B 类     C 类
甲醛含量(mg/kg)≤ 20 75 300
pH值 4.0~7.5 4.0~7.5 4.0~9.0
色牢度(级)≥ 耐水(变色、沾色) 3—4 3 3
耐酸性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碱性汗渍(变色、沾色) 3—4 3 3
耐干摩擦 4 3 3
耐唾液(变色、沾色) 4 — —
异味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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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禁用
    考虑到部分产品还须进行湿处理加工,该规范规定其pH值可放宽到4.0~10.5之间;同时,对洗涤褪色类产品,该规范规定对色牢度不作考核。另外该规范还规定,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适用于身高80cm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产品一般可视为婴幼儿用品);其他产品则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提出上述5个大项的考核内容作为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是经过缜密考虑的。熟悉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部分生态纺织品标签标准的人士都知道,目前国际上有一些纺织品的生态标准已被部分引入了纺织品服装的国际贸易中。这些标准或是从全生态的概念或是从部分生态的概念,对纺织品服装的生态安全性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不仅迎合了目前正愈演愈烈的世界性的绿色消费的潮流,对清洁生产和生态纺织品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同时,对规范企业生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也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外部推动力。但由于世界各国或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和技术上发展的不平衡,这些生态标准也被频频作为构筑新的贸易壁垒的有效工具。根据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目前许多以绿色为特征的贸易技术壁垒从整体上看是受到鼓励的,但对某些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的纺织品生态标准都是实行自愿采用的方式,众多的限量控制要求也常常被有选择地加以采用。而本文所讨论的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由于是具有法规性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因而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既要考虑到对人体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又必须顾及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实际消费水平。同时,按照WTO的游戏规则,该强制性规范无论对国产的纺织产品还是对进口产品,应是一视同仁的,不能成为限制进口的变相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因此,该规范的起草人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了下列四条选择考核项目的原则:一是要反应产品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二是要能包含国外法规或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三是所考核的项目会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四是所选项目有可靠的检测手段或方法。
    具体分析这五项强制性的监控内容不难发现,甲醛含量和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这两项内容,其实已经成为目前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的最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我国现阶段出口欧美和日本等国的纺织品服装几乎都已被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而欧盟和日本亦已都有相关的法规来对这两项内容进行严格的管制。至于所列的几项色牢度指标,无论国内、国外,都是染色纺织品所必须检测的内容。虽然并无直接的证据证明色牢度与人体的健康安全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良好的色牢度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染料脱落转移到人体皮肤上而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风险。关于pH值和异味的要求,则是对纺织产品的基本要求,要达标在技术上应无太大的难度。因此,将这五项内容作为强制性监控目标,既有科学合理的依据,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至于具体考核指标的确定,遵循了如下原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尽可能与现有的国家标准相衔接,可操作性强和考虑我国现阶段纺织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在某些具体的量值或考核方式上,与国外某些标准的要求存在部分差异。如在色牢度试验的要求中,规定同时考核沾色和变色色牢度,而不是象某些国外标准只考核沾色牢度。另外,对色牢度等级的要求也有一些差异。另外,对禁用偶氮染料中致癌芳香胺的检测限量要求规定为20mg/kg,这是参照采用了Oeko-Tex标准100的限量要求,与目前欧盟指令规定的30mg/kg不符,与现有的GB标准的要求也不同,建议以后在标准的修订时予以调整。
2.5关于试验方法
    该规范所列出的五个大类共9个检测项目中,除了异味一项没有现成的测试方法标准之外,其余的试验全部套用现有的国家标准。从该规范的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所有被引用的标准均未注明日期,这意味着相关的试验均须采用最新版本的标准。这除了考虑鼓励采用最新版本标准的基本指导思想之外,还在于这些标准中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完善或尚未与国际接轨的地方,随着理论、技术和实践的不断提高、完善和积累,将被修订以更科学合理。
    从列出的引用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耐摩擦色牢度试验、耐汗渍色牢度试验和耐水色牢度试验均等效采用了相应的ISO标准。甲醛含量的测定和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则基本等效采用了对应的ISO标准。耐唾液色牢度试验无论是在方法的原理、测试的技术条件以及结果的评价方法等方面,都与国外目前通行的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结果也无可比性。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该规范引用的是1998年制订的我国标准。由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是一个相对的方法,测定的结果与实验的技术条件紧密相关。但我国现有的标准在技术条件上与已正式公布的欧盟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对某些进出口产品的检验,将会遭遇国内检测与国外检测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正在修订的我国标准尽可能在技术条件上与国际通行的标准相一致,避免出现将骡子与马进行比较的尴尬局面。有关包括试验方法的具体技术细节在内的该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介绍。
    关于产品气味的测试,目前国际上有三种针对不同对象的方法。一是针对某些残余单体所造成的异味,如甲醛、苯乙烯、丁二烯、丙烯酸酯和部分有机溶剂等;二是因为某些特定工艺或水质问题造成的异味,如霉味、高沸石油烃(如印花色浆中含的煤油)气味、鱼腥味(如某些形状记忆整理残留的氨或胺类)及某些为掩盖异味而施用的芳香剂气味;三是某些合成材料、粘合剂或助剂所散发出的不知名的气味。这三类不同原因造成的气味中,第三种情况对某些材料而言是难以避免的,要进行强制性的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而第一类气味主要是由于针对某些特定的单体或有机溶剂,缺乏普遍意义,加上需用到一些特殊的检测技术和手段,故也未列入该规范的强制范围。至于第二种情况,则在工艺技术中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消除的,而且具有普遍的意义,所以被列入了该规范的限定范围。异味的测试采用主观评价法,在3人的独立评判中有2人闻出所列的任何一种气味,产品即被判不合格。
2.6关于检验规则
    该规范采用的合格评定方式有三种,一是供货方(第一方)声明,二是使用方(第二方)认定,三是第三方认证。而文本中列出的检验规则则主要适用于使用方的验收或监督抽验的第三方检验,至于第一方的检验规则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产品品种和管理水平加以制订。
    由于该规范所涉及的产品门类相当广泛,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也各不相同,所以该规范对抽样时具体产品如何组批及批量的确定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供货商确定,但抽样的基本原则是:质量好的,组成大批,抽少量以减低成本;质量可信度差的,组成小批,抽大量。因此,确定抽样方式的关键在于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由于该规范中考核项目的特殊性,如果组批中有不同品种、不同颜色,则必须分别抽样,其实质是将该批再次进行分批。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确定抽样方案时,必须依据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4162-1993《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关于样本量的大小,根据抽样方案,从监督总体中抽取1件单位产品进行检测,即供货商提供的同一批产品中,不同品种、不同颜色的产品各抽取1个样品。所谓同一品种可以是面料相同,但用途或产品不同。但若面料相同,而辅料不同,则不能作为同一品种。至于面料不同,则很显然不能视作同一品种。该规范对接收准则(结果判定)的表述为:如果所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2.7关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于该规范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其具体的执行机制也成为该标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严格执行该技术规范。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
    除此之外,该规范还根据上述法规和条例,赋予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以检举、申诉和投诉等方式对违反该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当然,作为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光有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的监督是不够的,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确国家有关执法机构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而在国家的层面上建立了强制性的监督机制。
    考虑到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必须有一个过渡期,该规范在前言中规定:该规范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1月1日前生产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产品将被允许在市场上销售,过渡期为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该技术规范实施后,其他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对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规定的,应以该技术规范为准。

3结语
    该强制标准的出台,从表面上看给国内众多的纺织品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了一个新的门槛,带来一些不适应甚至困难也在所难免。但如果把它放在当前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的大背景下来看这件事,我们就会发现这项举措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时的。
    根据ATC协议,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将取消配额而实现完全的自由化。目前世界各国的舆论都似乎一致看好取消配额后的中国纺织业,甚至认为中国才是ATC协议的最大赢家。但与此同时,中国目前正面临愈来愈多的贸易摩擦,反倾销调查、惩罚性关税等相信已经成了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新名词,各种贸易技术壁垒正在不断地把中国的产品阻挡在别国的国门之外,甚至一些主要进口国或与中国有类似出口产品的生产国的相关行业正在发起一场“进军”,要求WTO将ATC协议所规定的取消配额的最后期限再延长数年,以防止中国的纺织产品大举进入国际市场,“抢”了人家的“饭碗”。
    勿庸置疑,在全球纺织品服装贸易向自由化发展的进程中,中国这膄大船已经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中被推倒了封口浪尖上。要保持不败、乘胜前进,唯有把自己打造得更结实。崇尚绿色,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消费潮流,保证消费者的基本生态安全也是每个负责任的经营者的基本职责,更将成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适时推出,不仅会有力地推进我国纺织产品的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有效地提升我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在冲破国际纺织品服装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也为中国的消费者免受生态有害物质的侵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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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来没接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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