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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大哥告诉我酱油安全强制标准原文!感激不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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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大哥告诉我酱油安全强制标准原文!感激不尽!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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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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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死定了,把那些大姐们给忽略了,她们才有呢[em01]!!!而且很多[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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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热     ★★★ [ 作者:佚名    转贴自:www.aqsiq.gov.cn    点击数:52    更新时间:2004-5-25 ]    为提高我国酱油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酱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酱油产品申证单元为1个。酱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上须注明酱油品种(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企业的设备、管道、厂房及周边环境必须定期清理检查,防止滞留物料霉变,液体溢漏,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必须具备酱油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加工设备,如筛选、破碎、蒸料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生产酱油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必须具有种曲制造(或外协提供)、制曲、发酵、淋油或压榨、储存、灭菌、灌装等设备;企业必须具备与酱油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原料库、成品库及运输工具。

    四、原料要求。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企业生产酱油所用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酱油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酱油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酱油产品上的明示指标。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保证产品质量和严格按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从事酱油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贮存酱油的容器、设备必须安全无毒,保持清洁;清洗设备、容器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企业必须具备与酱油产品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企业应具备酱油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或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产品检验。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使之现行有效。

十、包装要求。用于存装酱油的容器材料(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均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家标准;酱油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GB18186-2000《酿造酱油》、SB10336-2000《配制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酱油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4-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4-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4-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4-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4-5)。

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袋),随机抽取12瓶(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6瓶(袋)。样品确认无误后,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4-6 )一式3份。抽样单1份同样品一起送检验机构,1份留企业,1份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单位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检验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组织对产品进行检验,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3份,1份留检验机构,1份送企业,1份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酱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和产品上的明示指标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对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单位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十五、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按附件4-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按附件4-7中列出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按附件4-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自检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

    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酱油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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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1

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

一、评审要求和方法

    1、企业现场审查时,按《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的条款进行评审。

    2、每一项目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3种,审查人员在对应项后面画“√”。不适用时,在“备注”栏注明不考核。

    3、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

   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没有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小于等于8项。

   不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有1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

二、酱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详细附件请咨询市场准入处,咨询电话:62000684;62022288-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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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详释酱油食醋五项新标准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4年06月07日10时13分   星辰在线

  新制定的酱油和食醋标准发布以来,全国各地一些单位对5项新标准有理解上的错误,新闻媒体也有不实报道,影响了标准的贯彻实施。4月27日-28日,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委托,举办了酱油食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宣贯会,纠正对标准的错误理解,改变有关单位认为酿造好,配制不好,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不能吃等认识。   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郝煜介绍,“酿造”和“配制”并无好坏之分,酸水解蛋白液也不是不能吃,只要这些产品符合标准,就是好产品。国家在制定标准时,提倡自由竞争,并没有褒此抑彼,对生产不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一视同仁。消费者选择何种产品,有他们自己的口味喜好。企业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准确地依法行政;新闻报道也要在今后避免误导消费。   据了解,新制定的酱油和食醋5项新标准是条文强制标准,只有铵盐限量、卫生指标、标签要求和配制酱油中酿造酱油的比例、配制食醋中酿造食醋的比例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条文是推荐性的。国家或地方在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在酱油、食醋或酸水解植物蛋白液中,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新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指标,就应判为不合格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如以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只能判定“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未达到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水平”,不能判定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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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fs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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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何求要的应该是GB2717-2004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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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中就有GB2717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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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1862000 酿造酱油

Fermented soy sauce 20000901发布200109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酿造酱油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所指的酿造酱油。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1-1988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

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789.22-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T5009.39-1996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61-2000食用盐

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682-19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酿造酱油fermented soy sauce

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4产品分类

按发酵工艺分为两类。

4.1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

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为原料,经蒸煮、曲霉菌制曲后与盐水混合成稀醪,再经发酵制成的酱油。

4.2低盐固态发酵酱油

以脱脂大豆及麦麸为原料,经蒸煮、曲霉菌制曲后与盐水混合成固态酱醅,再经发酵制成的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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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要求

5.1主要原料和辅料

5.1.1大豆、脱脂大豆、小麦、小麦粉、麸皮:应符合GB2715的规定。

5.1.2酿造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5.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5.1.4食品添加剂:应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

5.2感官特性

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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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高盐稀态发酵酱油(含固稀发酵酱油)

低盐固态发酵酱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红褐色或浅红褐色,色泽鲜艳,有光泽

红褐色或浅红褐色

鲜艳的深红褐色, 有光泽

红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

红褐色或棕褐色

棕褐色

浓郁的酱香及酯香气

较浓的酱香及酯香气

有酱香及酯香气

酱香浓郁,无不良气味

酱香较浓,无不良气味

有酱香,无不良气味

微有酱香,无不良气味

味鲜美、醇厚、鲜、咸、甜适口

味鲜,咸、甜 适口

鲜咸适口

味鲜美,醇厚,咸味适口

味鲜美,咸味适口

较鲜 ,咸味适口

鲜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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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油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8953 酱油厂卫生规范

SB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酱油

以富含蛋白质的豆类和富含淀粉的谷类及其副产品为主要原料,在微生物酶的催化作用下分解热成并经浸滤提取的调味汁液。酱油按生产工艺分为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

3.2

酿造酱油

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3.3

配制酱油

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3.4

烹调酱油

不直接食用的,适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3.5

餐桌酱油

既可以直接食用,又可用于烹调加工的酱油。

4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其中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10338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具有正常酿造酱油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无不良气味,不得有酸、苦、涩等异味和霉味,不混浊,无沉淀,无异味,无霉花浮膜。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理化指标

氨基酸态氮/g/100mL

0.4

总酸(以乳酸计)/g/100mL

2.5

总砷(以As计)/mg/L

0.5

铅(Pb/mg/L

1

黄曲霉毒素B1/ug/L

5

α仅用于烹调酱油。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α/cfu/mL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糖菌)

不得检出

α仅用于烹调酱油。

5 食品添加剂

5.1 三国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 生成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3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指标和有关规定。

8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必须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9 贮存及运输

9.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 检验方法

10.1 理化指标

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 微生物指标

GB/T4789.22规定的方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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