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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直销立法的出台对我国保健品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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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日,中国第一部直销业法典,《直销管理条例》终于瓜熟蒂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立法的出台对我国保健品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欢迎大家发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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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出台 中国直销界面临洗牌 由商务部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按照法规调整经营、怎样早日拿到牌照,而中小型企业关注的则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直销法出台,将给直销市场带来剧烈震荡,中国直销界将面临大洗牌。

  天狮集团发布声明:要做中国直销法的忠诚捍卫者

  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颁布后,日前,国内著名直销企业发布了一份声明,“对于直销行业的法律法规出台,天狮非常有信心,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我们自身也具备这些条件”,天狮集团总裁李金元满怀豪情地说。

  据了解,新法规中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资金制度的限定、企业信息的透明以及对从业人员行为的从严要求为国内直销业勾勒出了新的图景,对于这些新的标准,天狮集团将遵照并执行。天狮集团人士表示说,“目前,天狮集团已经按照法规要求,对现有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并积极准备直销牌照的申请。”

  完美公司郑重发布:严格自律,继续创造辉煌

  同样,马来西亚的完美公司表示,新的法规出台后,对中国直销业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直销走进一个新时代,同时也是中国直销规范化之路的开始。完美公司对此完全持欢迎和拥护的态度,将严格自律,以严谨、务实的态度积极配合执行政府的有关条例。新法出台,将为直销行业“正名”,完美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完美的发展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完美也表示,“相信,凭着完美公司领导对直销行业的专业和熟悉,以及在销售、管理、经营各层面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使完美公司可以从容应对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变化,调整企业的方向与国家政策和经济方向相协调和一致。”

  成立于1994年的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中国直销业发展的见证人之一。1998年8月被当时的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三个部门核准为采用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合法转型企业,且成为首批仅有的十家转型企业之一。完美公司转型至今一贯坚持“守法经营、规模经营、永续经营”的三大原则,采用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运作和管理模式,凭借全体业务伙伴的不懈努力,建立了可持续稳健发展的市场基础:在海外建立了5家国际机构,在全国设立了31家分支机构、3300多家完美专卖店。可喜的是,通过全体专卖店店主的共同努力,2004年完美公司专卖店的存活率高达96.5%!完美公司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发展企业,在诚信经营、市场管理、产品质量和社会慈善公益等方面享有盛名,被誉为业界的典范,赢得了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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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我国直销立法的背景及其进程


   一、我国直销经营的产生及立法背景                  

     直销经营模式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导入我国,其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兴起阶段(1990年-1993年)。1990年11月,我国境内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经营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直销经营方式正式进入我国内地市场。由直销人员上门讲解并推销商品的方式,引发了社会对这一新型营销方式的关注。雅芳公司的进入和初期经营的成功,起到了较强的示范作用,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其他国外直销公司紧随其后,从1992年开始以独资、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国内一些企业也纷纷效仿。                        

        第二,混乱经营到初步规范阶段(1994年-1997年)。随着直销经营的进入,直销形式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直销的旗号从事非法传销和“金字塔诈骗”活动。据有关部门统计,到1995年底,全国从事传销的企业绝大部分属非法经营。这些企业既不注册,也没有规范的营销手段,多数是通过层层“拉人头”,或者以离谱的高价强行销售产品,有的甚至利用直销进行诈骗、帮会和迷信聚集等活动,对社会稳定和治安造成严重影响。有的非法传销组织以“快速致富”为诱饵,使不明真相的人加入,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对此,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经营中出现的混乱现象予以规制。尽管如此,传销经营中的混乱现象和大量的非法欺诈活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第三,禁止传销及部分外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阶段(1998年以后)。由于当时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监管手段尚不完善,居民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对直销方式不甚了解,加上部分人快速致富的愿望迫切,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给非法直销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面对日益严重的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危害,我国政府果断地采取了严厉的禁止传销措施,于1998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同时,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美国的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为店铺经营加雇佣推销员的方式经营。2000年后,又先后发布了一些《通知》和《规定》,对转型企业行为加以规范。200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成立了“打击传销办公室”,主要负责打击国内非法传销和相关的欺诈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四,开放直销市场及直销法规正式出台阶段(2005年9月)。根据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和多元化流通方式的发展,以及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我国加快了直销立法的进程。于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的开放和直销立法进程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我国曾经出台的直销法规、规章

    到2004年底为止,我国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的规范和管理直销经营活动的法规主要有: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并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1995]50号),该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禁止;                        

       1998年6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455号),批准雅芳、安利、玫琳凯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转型经营;

       2000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2002年2月,国家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国家工商局颁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字[2002]31号)

    我国2004年以前已出台的直销法规和规章带有明显的特点:其一,法规和部门规章多数是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的,在一定期间内对于规范直销的发展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总体上看当时缺乏系统的法律框架设计和制度性安排。其二,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多数是过渡性的规定,变动频繁。仅在1994年到1998年,就先后出台了若干直销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直销活动的政策从“制止”到“停止”到最后“禁止”。其三,原已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对于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面对这种,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并出台规范的直销法规就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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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直销管理条例》解读


    《直销管理条例》共8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
    对“直销”和“直销企业”的定义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反复推敲的。它既与国际上的“直销”和“直销企业”的定义大体一致,又不被非法传销留下漏洞。可见直销的立法之难。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4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这个门槛比1998年中国政府的设限要低,与中国直销业此前的猜测基本吻合。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这些规定是相当严密的,直销企业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如果能坚守此限,非法传销将无计可施。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根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
    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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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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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明确,现阶段开展直销的产品只能包括5大类: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根据规定,直销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认证、许可或达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这就意味着保健食品以外的口服类产品将不适用直销。而一些有实力的、从事直销的企业,将会把保健食品推向一个新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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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直销感兴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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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只是一种行销手段,并不是灵丹妙药,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研发背景、过硬的产品,说什么都是白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18 13:53:0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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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横向比较来看,目前中国人均保健品消费支出仅为美国1/20、日本的1/15,说明中国的医药保健市场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纵向来看,中国的经济预计在未来10年内将以7%或6%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保健品消费品水平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保健品市场在未来10年内会持续增长,规模将达到目前的2-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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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横向比较来看,目前中国人均保健品消费支出仅为美国1/20、日本的1/15,说明中国的医药保健市场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纵向来看,中国的经济预计在未来10年内将以7%或6%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保健品消费品水平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保健品市场在未来10年内会持续增长,规模将达到目前的2-3倍。

数据来自哪里啊?

请楼上的告诉我一下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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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www.food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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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法对安利这样的传销企业是不利的,因为不能发展下家,仅仅拿30%的回扣是赚不到钱的,而且保健品也不是好卖的,要花很多精力,以前做安利的人多还是抱着发财的梦,其实是给安利耍了,你以为自己是销售啊,你加入安利的同时,你的上家完成了销售,你是客户。

但是直销对整个市场的净化是有利的,排除了那些暴富心理的客户,产品才真正做到消费者手里,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做直销的正如雅芳宣传的,自己用,买多点有优惠,能让别人买,可以拿佣金。直销是个兼职的事业,他不能让你暴富,但可以利用现有的客户进行口碑销售。因此,产品是否好,价格时候合适就很重要,这回到了销售的本质--那就是服务客户。

保健品行业还处于发展期,若有好的直销企业做出好的榜样,通过健康的网络把好的产品带给客户,那是有意义的事情。若只是借直销之名,干传销之事,那就难说了。现在刚开始,一切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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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直销?原因还真是多种多样,不能忽略的一点是,目前广泛存在的所谓“团队直销”、“多层直销”,他们都要靠发展人头来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对于相当数量的人来说,确实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直销也有很多优点,比如进入门槛比较低,也不要求什么学历,工作形式又比较自由,这对于那些急需要一份工作的人,也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再加上亲情、友情这么一掺杂,就不难想象,为什么在我国会有这么多的人在做,或者想做直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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