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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详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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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 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和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岩机、碾米机、米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有所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原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作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例如生产大米不能使用已发霉变质的稻谷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使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加工工艺及过程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2001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为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82℃降低到60℃,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致使大批学生食物中毒。

    产品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GB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添加量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GB1354—1986《大米》的要求。

    人员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运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标识 要求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采用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专题解读

    从2004年1月1日起,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布署在全市范围内,就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情况,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凡未获得米、面、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再从事这5类食品的加工生产。

    为了让广大市民对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这项制度有所了解,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做一介绍。

老5类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1、小麦粉,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

2、大米,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3、食用植物油,包括以菜籽、大豆、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和红花籽等植物油制取的毛油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的半精炼食用植物油(一级油、二级油)和全精炼食用植物油(调和油、高级烹饪油、色拉油)。不包括芝麻油(香油)。

4、酱油,包括酿造酱油和配制酱油。

5、食醋,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不包括保健食醋。

    另外,自今年第三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已在全国启动了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新10类实施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1、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2、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3、饮料: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4、调味品:糖、味精

5、方便面

6、饼干

7、罐头

8、冷冻饮品

9、速冻米面食品

10、膨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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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含义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那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规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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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1年7月31日,朱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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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都有具体的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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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标志我帖不了!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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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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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背景介绍

于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法》规定,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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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发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6)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国务院最近专门研究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的问题,明确要求质检总局要全面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从源头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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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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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许可证的时间问题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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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申领进度时间表

    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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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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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很好了,呵呵,受益受益[em17][em17][em38]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3 15:49: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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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感动!!

[em23]   [em23]  [e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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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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