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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定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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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的的严格区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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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关注营养,关注健康”,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有关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方面的问题。

  同学们在超市购买商品的时候可能都有这样的经验,每种食品上面都标有保质期或者是保存期,那么究竟以保质期为准还是以保存期为准呢?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两种期限的含义以及部分商品的保质期的有关规定。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保质期与保存期同样是表示食品质量的期限,同样是从生产之日计算的。但两者的含义并不相同,保质期是指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的日期,在此期间,食品完全适合出售和使用,超过了这个期限这种食品仍然可能是可以使用的。保存期则是指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使用的最终期,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就再也不能适宜使用和销售了,也就是说只要是正规厂家以正规方法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只要在保质期许可之内的你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买了。下面我们就把几种经常食用的食物的保质期向你们做一下介绍。

  部分食品的保质期

  罐头:
   鱼 肉 禽类:24个月
   果蔬类: 15个月
   油炸干果 番茄酱 : 12个月
   饮料:
   汽水:玻璃瓶及聚酯瓶装 3个月;易拉罐装 6个月
   果汁 蔬菜汁:玻璃瓶装 6个月
   植物蛋白饮料:玻璃瓶装 3个月
  乳制品:
   奶粉:塑料瓶装4个月;玻璃瓶装9个月,
   炼乳:玻璃瓶装3个月,马口铁罐装9个月
  巧克力:
   夹心巧克力:3个月
   纯巧克力:6个月
  方便面:
   塑料袋装:3个月

  除了注意食品的保质期以外,还要仔细观察商标上的3个名称:也就是品名、厂名和地名。这些知识对于同学们来说可是派上大用场的,以后你们去超市买东西的时候脑子里一定要记住我们今天说的这个问题。

  专家提示:请在购买食品时认准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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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存期和保质期 一字之差性质不同

《健康报》陶力超

  食品保质期和食品保存期都是用来标示食品可食用的时限的,但这两个概念如今已不能混同,因为它们是《食品卫生法》在试行期间和正式实施两个不同阶段卫生执法的法律依据,需引起卫生执法人员的注意。
  食品保存期是1983年试行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即“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1995年10月30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对此作了重大改变,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保存期”和“保质期”虽一字之差,其法律意义和作用效应却大相径庭。许多人已察觉到了这一改变,但对“两期”概念仍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实际上,这不是一般的改变,表明目前的法律对食品食用期限的规定只有保质期的要求,而没有保存期一说了。如果在商店琳琅满目的食品中,某食品包装上只有保存期而没有保质期,就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不合格食品。
  那么,为什么不少食品还在标注食品保存期呢?一是因为原来试行《食品卫生法》中曾这样规定。二是1995年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总局制定的标准即GB7718-94仍在采用。该标准对食品保质期、保存期释义为,食品保质期为最佳食用期,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可以食用。但该标准强调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如果超过保质期时间过长,不仅食品基本品质有所变化,连卫生指标也会起变化。所以,食品保存期为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实际上,食品的成分较复杂,很难严格确定保质期和保存期的界限,包括卫生执法人员在内,人们均认为食品保存期比保质期长。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二者原则上都由生产企业提供,并附注在食品标签上随食品转移。
  必须指出的是,《食品卫生法》不仅用食品保质期取代了保存期,而且该保质期的概念和法律涵义,已与现行国标中关于保质期的定义内涵完全不同。后者规定食品保质期非食品最终食用期限,超过此期限但仍在保存期内的食品,可以
  通过检验评判,采取削价或限时销售等办法处理。而《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食品如超过保质期就不能再食用,必须无条件禁止生产和经营。显然两者存在矛盾。
  对事物的认识总有一个过程,法制建设也是如此。虽然目前从技术界面上还无法准确界定食品质变的界限,但仍需要严格依法监督食品质量,不仅食品保存期不能使用,而且使用保质期时也应注意不能继续应用GB7718—94国标中关于食品保质期的原有概念和涵义。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停用国标中关于食品保质期、保存期的规定,杜绝“两期”混用或并用的现象,以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确保食品质量。(2003.03.04)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5 16:58: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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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通用标签上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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