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存期和保质期 一字之差性质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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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报》陶力超 |
食品保质期和食品保存期都是用来标示食品可食用的时限的,但这两个概念如今已不能混同,因为它们是《食品卫生法》在试行期间和正式实施两个不同阶段卫生执法的法律依据,需引起卫生执法人员的注意。 食品保存期是1983年试行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即“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1995年10月30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卫生法》,对此作了重大改变,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保存期”和“保质期”虽一字之差,其法律意义和作用效应却大相径庭。许多人已察觉到了这一改变,但对“两期”概念仍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实际上,这不是一般的改变,表明目前的法律对食品食用期限的规定只有保质期的要求,而没有保存期一说了。如果在商店琳琅满目的食品中,某食品包装上只有保存期而没有保质期,就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不合格食品。 那么,为什么不少食品还在标注食品保存期呢?一是因为原来试行《食品卫生法》中曾这样规定。二是1995年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总局制定的标准即GB7718-94仍在采用。该标准对食品保质期、保存期释义为,食品保质期为最佳食用期,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可以食用。但该标准强调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如果超过保质期时间过长,不仅食品基本品质有所变化,连卫生指标也会起变化。所以,食品保存期为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实际上,食品的成分较复杂,很难严格确定保质期和保存期的界限,包括卫生执法人员在内,人们均认为食品保存期比保质期长。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二者原则上都由生产企业提供,并附注在食品标签上随食品转移。 必须指出的是,《食品卫生法》不仅用食品保质期取代了保存期,而且该保质期的概念和法律涵义,已与现行国标中关于保质期的定义内涵完全不同。后者规定食品保质期非食品最终食用期限,超过此期限但仍在保存期内的食品,可以 通过检验评判,采取削价或限时销售等办法处理。而《食品卫生法》中规定,食品如超过保质期就不能再食用,必须无条件禁止生产和经营。显然两者存在矛盾。 对事物的认识总有一个过程,法制建设也是如此。虽然目前从技术界面上还无法准确界定食品质变的界限,但仍需要严格依法监督食品质量,不仅食品保存期不能使用,而且使用保质期时也应注意不能继续应用GB7718—94国标中关于食品保质期的原有概念和涵义。应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停用国标中关于食品保质期、保存期的规定,杜绝“两期”混用或并用的现象,以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确保食品质量。(2003.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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