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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1992-1999年间,CAC就建立了237个食品的产品标准,41个卫生或技术规范,评价农药185个、兽药54个,制定污染物准则25个,评价食品添加剂1005个。经过40年卓有成效的工作,CAC已制定了8000个左右的食品标准,主要涉及到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辐射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验、分析方法;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安全卫生管理指南等等十几个方面。CAC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食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

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他们在标准的采用和标准化方面持十分积极的态度,东南亚国家也持积极态度。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就已达到了80%,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更广,这些发达国家的某些标准甚至大大高于现行的国际标准的水平。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是采用国际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方面也不尽人意。

在食品方面,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CAC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技术壁垒措施。食品标准的水平代表着一个国家在食品安全性方面、食品的质量方面的保护水平,就此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的保护水平。采用了CAC的标准,就被认为是与SPS和TBT协定的要求一致。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食品标准低于CAC标准,则意味着该国有可能成为低标准食品的倾销市场。

目前我国食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除了添加剂标准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之外,我国其他食品质量标准和控制食源性危害方面的标准有相当一部分低于CAC等国际标准。如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限量仅为20 ppb。

我国在食品标准方面的现状使得我们在食品质量方面、食品安全性方面和国际食品贸易方面处于较低的保护水平,使我们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进口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方面提出较高的要求,甚至对我国的主要出口食品提出针对性的限制标准,使得我国出口食品面临种种限制而困难重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当一部分食品标准低于CAC标准,有的甚至提不出具体的技术要求,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时,只进行极为普通的一般项目卫生检验,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对进口食品敞开了国门,让其畅通无阻地进入我国市场。还有个别标准制定的时候没有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来考虑,不能体现标准为国际贸易服务。制定标准如果不是从有利于促进我国食品出口的实际需要出发,就会限制我国传统、大宗出口食品的发展。比如茶叶中的铅含量,我国的标准是2ppm,是世界上最严格的限量标准之一。再如重金属限量标准定为6ppm,而英国为5ppm,这种偏差也可能会给贸易带来不利的影响。上述状况不仅使得我们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处处被动,更使得我国的消费者在消费进口食品时不得不承受较大的风险。

由于CAC标准已经由原来的推荐性标准逐步演变成一种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性管理措施,成为国际食品贸易中变相的强制性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健康和国家的贸易利益,各个国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直接采用CAC标准;二是按照SPS协定的规定,根据风险评估的原则,另行制定更加严格的国家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某些发达国家都无力进行后一项工作,采用CAC的标准在技术和经济上成了一种比较直接而有效的选择,由此可以看到CAC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具有有效性和实用性。因此,AQSIQ有责任更多地参与CAC活动,以此来推动我国食品标准与CAC等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更多地采用CAC等国际标准,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提供技术保护,进而保护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