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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就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国标提出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和名称必须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7.月2 日就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3 项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粉产品标签的 标不内容。     这3 顶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GB飞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和GB10765 —1997《婴儿酉己方乳粉I 》、GB10766 —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在产品标签必须标示的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 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 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 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 “6 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可不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但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关于婴幼儿配方粉的产品名称,通知规定,凡是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以乳粉为主要原料的 产品,其名称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乳(或奶)粉”、“婴儿(或较大婴儿)     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儿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应命名为”婴幼儿配方豆 粉“、”婴儿(或较大婴儿)配方豆粉“或”幼儿配方豆粉“。依据《婴儿配方乳粉工》或《婴儿配方乳粉Ⅱ、 Ⅲ》生产的产品,准确的产品名称应是”婴儿配方乳粉工“或”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对营养成分标示值允许的偏差和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还规定,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依据《通用技术条件》生产的产品, 还应同时标明“婴儿配方粉类”     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粉类”,如“GB10767 (婴儿配方粉类)”。     通知指出,生产企业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应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