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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果汁饮料爆炸伤人事件频发

中国消费者报  唐夏    【2006-08-30】
  ■本报记者  唐夏
    高温天气时,啤酒瓶发生爆炸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然而,装果汁饮料的塑料瓶也会爆炸伤人,就很少有人碰到了。近日,家住上海的倪先生在打开可口可乐公司荣誉出品的美汁源果粒橙的塑料瓶时,瓶盖突然迸出,击碎眼镜片,导致右眼严重受伤。
  ●当事人:开启瞬间瓶盖飞出伤人
    倪先生的女友陈小姐告诉本报记者:“8月13日上午9点左右,倪先生在家中打开了一瓶1.25升的美汁源果粒橙饮料(生产日期为2006年7月6日),饮用了约1/3后,将饮料瓶留在卧室后外出。晚上10点左右,当倪先生准备再次饮用这瓶饮料时,发生了意外:拧开瓶盖的瞬间,一股气体忽然从瓶子里冲出,瓶盖‘砰’的一声飞出,击碎了倪先生的眼镜。倪先生下意识地用手捂住眼睛,但鲜血还是不停地涌出。”
    站在一旁的陈小姐急忙上前帮他摘下眼镜,发现两片镜片都已经在外力作用下弹出,破碎的镜片击伤右眼,陈小姐当即把倪先生送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至8月23日,院方已经为倪先生进行了两次手术,对眼球进行了修补,并植入了人工晶体。
    据倪先生的主治医生余晓波介绍,病人以后可能会面临一些继发性的眼疾,肯定会留下疤痕,而且由于部分虹膜在手术中被剪除,以后他的瞳孔也不会呈正常的圆形。
    倪先生的家人认为,虽然美汁源果粒橙饮料在瓶身上注明了“避免阳光直晒及高温”、“开启后须冷藏并尽快饮用”,但消费者通常将它理解成是为了防止饮料营养和口感上的损失,而不是对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警告。因此,商家应对此事负责。
  ●申美公司:不能肯定是饮料的质量问题
    美汁源果粒橙是可口可乐公司荣誉出品的一种橙汁饮料,由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销。该公司对外事务部的陈先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碳酸饮料只有在变质的情况下才会发酵产生气体。倪先生在上午9点第一次开启饮料时没有异常,还饮用了三分之一,说明原来饮料的质量并没有问题,应该不存在微生物超标。随后倪先生将饮料放在卧室内,直到晚上再次打开,由于天气炎热,饮料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变质。这也正是公司在饮料瓶身上标注‘避免阳光直晒及高温’、‘开启后须冷藏并尽快饮用’字样的原因。”
    陈先生还认为,微生物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至少需要一天以上的时间。普通的果汁饮料在12小时以内,产生足以发生如此大冲击力气体的可能性不大。“按公司技术人员推算,要使瓶盖飞出,击碎镜片,击伤人眼,则瓶中的气压应该达到8-9公斤,超出常理,所以对此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公司已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以证实事件的可信度和现实的危险性。”但他没有透露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详细情况。
    陈先生告诉记者,上周申美饮料公司已经派代表前往病房看望了倪先生和家人,并“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暂时垫付了医药费”,向其家属送上了1万元现金。但是,申美公司现在“还不能肯定此事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所以还没到协商赔偿事宜的阶段”。
  ●因存储不当果汁饮料已经数次伤人
    记者注意到,近一年以来,已经发生了数起果汁饮料开启后,在常温下保存时,爆炸伤人的事件。
    据2005年7月23日《青岛财经日报》报道,“喝了一半的农夫果园果汁饮料在常温下存储2天后,饮料瓶爆炸,导致青岛市北区海泊村167号的王女士双耳神经性耳聋、内耳震荡。” 
    厂商方面负责人谢经理认为:“我们产品的外包装上,有‘建议24小时之内饮用完毕’的字样,消费者却没有根据我们的提议喝完,所以说饮料瓶爆炸,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
    在2005年上海人民广播电台5月31日的990听众热线直播节目中,听众姚先生来电反映购买农夫果园饮料,开启后第二天继续饮用时,饮料瓶突然爆裂,瓶盖击中了姚先生的鼻子,划了很大一个口子。
    事后,上海农夫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给听众热线直播节目发来传真称:“姚先生第一次开瓶品尝时无任何异常,第二次开瓶时发生爆瓶现象,我公司尚不能确定造成产品异常的真正原因。但是因姚先生确实是由于我公司的产品造成损伤,不管其原因究竟是产品本身还是姚先生对产品储存环境不当,我公司均正式向姚先生提出道歉,并全额报销姚先生的医药费及其他看病费用,赔偿姚先生现金1000元。”
    2006年3月20日,江苏无锡一位消费者向“315投诉网站”投诉:“杭州娃哈哈集团生产的塑料瓶装的香橙果汁饮料,开启饮用了2/3后,放在电脑桌上,过了2天,自行爆炸。瓶子炸到3米高的房顶上面后掉下,结果电脑显示器和地板上全是被炸出来的饮料。”
    杭州娃哈哈集团对此事的解释是:“产品已被喝了2/3说明产品应该不存在质量问题。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饮料开瓶后进入细菌,细菌在分解饮料中的有机物后产生大量气体,因而爆炸。因此,公司建议用户将未喝完的产品放入冰箱保存,最好不要在室温下放置,以免出现意外。”
  ●消费者协会就此问题发布消费警示
    装有饮料的塑料瓶在甚至未开启的情况下也有可能爆炸。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杨健美介绍说,2006年6月17日,扬州市区的沈先生在该市广润发超市购买了几瓶塑料瓶装的饮料,放置在家中。6月28日下午取出其中一瓶准备饮用时,饮料瓶突然发生膨胀,瓶盖被膨胀的饮料气体顶出,撞向沈先生的眼睛,造成其眼睑缝了6针。
    上月20日,扬州市消费者协会专门就塑料瓶装饮料也会“爆炸”伤人问题发布“消费警示”,指出:从口感的角度考虑,现在不少果汁饮料是低温灌装,生产、运输、销售过程均需低温。一旦生产、运输、销售和存储过程稍有不当,离开低温条件就会造成原料发酵、细菌繁殖,从而出现产品变质,导致不能饮用,严重的还会发生伤人事件。扬州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果汁饮料,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的标识和相关说明,留意其保管、开启和食用的条件。遇到全程冷藏的饮料,应尽可能地满足条件,实在无法满足全程冷藏条件的,应尽量缩短非冷藏时间。饮料从外观看如出现膨胀、气泡、变形等,应停止饮用,开启时注意安全防范,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律师认为:厂家应明确标注风险警示
    针对厂家认为已经在其产品上注明“避免阳光直晒及高温”、“开启后须冷藏并尽快饮用”字样,已经提醒了消费者的观点,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郝俊波律师认为,在此类饮料瓶爆炸伤人事件中,虽然厂家已经注明“避免阳光直晒及高温”、“开启后须冷藏并尽快饮用”字样,但厂商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厂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郝俊波律师认为,如果厂家在产品上仅仅注明“建议24小时之内饮用完毕”或“开启后须冷藏并尽快饮用”字样,应该认为没有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因为不管是从生活常识还是文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建议”都不同于“警示”。(注:本文图片由消费者倪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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