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自中国标准信息网

加强对现代食品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就目前的监督管理情况来看,有以下特征: (一)通过立法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食品立法包括本国立法和国际立法。这是现代食品进行国内国际留易需要所决定的。 1、本国立法     为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现代食品的监督管理,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国都颁布食品法或食品卫生法。如美国于 1890年就制定了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年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法。英国于1955年制定食品法 ,欧洲其他国家多在50、60年代制定了食品法。我国于1982年颁布食品卫生试行法,1995年 全国人大又修定正式颁布了《食品卫生法》。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卫生作出明确的 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并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国际立法     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许多国际组织在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积极作用。WHO/FAO 于1962年成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司协调各国政府间食品标准化工作,凡不符合CAC 标准的食品在其成员国内得不到保护,我国是CAC的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5年 通过一项《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该《协议》规定:“在农产品和食品的国际易中心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但是,这些保证安全的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 上,有充足的科学依据证明采取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并尽可能减少由于技术措施的实施而产 生的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二)政府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按政令规定的职权划分,分别接受厚生省大臣、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厚生省大巨指定的人员检查。我国《食品卫生 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三)强化企业自身管理     保证食品的卫生和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无旁贷的义务。美国、英国已将良好生产工艺(GNP)和危害性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系统列入强制性规定,要求企业实施。我国也 制定了类似于GMP的《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94)和16个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我 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推行GMP和HACCP管理系统,就是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实施全面质量控制,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卫生。详见本书第八章。 (四)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其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但消费者在受益的同时,还必须参与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注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的培育工作。卫生行 平部门要: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每年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起到了培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积极作用。使消费者要做 到不购买不卫生的食品,并积极投诉。只有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参于社会支管 理,才能有效禁止违法食品流入市场。 (五)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刑法》的规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当事人可追究的责任有: 1、行政治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情节对违法行为或当事人给予警告、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销毁违法食品、收缴卫生行许可证、吊销卫生许呆证 、责令改进、没有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2、民事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秆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 以上2倍 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行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另外,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现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规定:“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若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提 请公安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