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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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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操作规范发展简介  

  

良好操作规范(GMP)是政府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70年代初期,美国FDA为了加强、改善对食品的监管,根据美国食品药物化妆品法第402(a)的规定,凡在不卫生的条件下生产、包装或贮存的食品或不符合生产食品条件下生产的食品视为不卫生、不安全的,因此制定了食品生产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21CFR part 110)。这一法规适用于一切食品的加工生产和贮存,随之FDA相继制定了各类食品的操作规范,如:

21  CFR  part  106   适用于婴儿食品的营养品质控制

21  CFR  part  113   适用于低酸罐头食品加工企业

21  CFR  part  114   适用于酸化食品加工企业

21  CFR  part  129   适用于瓶装饮料

在加拿大,卫生部(HPB)按照《食品和药物法》制定了《食品良好制造法规》)(GMRF)。

CAC制定了“食品卫生通则”【CAC/RCP1-1969 Rev.3(1997)】及一些食品生产的卫生实施法规。

欧盟的食品卫生规范和要求包括六类:

对疾病实施控制的规定;

对农、兽残实施控制的规定;

对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

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

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

对出口国当局卫生证书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国际食品贸易的要求,于1984年由原国家商检局首先制定了类似GMP的卫生法规“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强制性的卫生规范。到九十年代初,在“安全食品工程研究”中,对八种出口食品制订了GMP。

    根据食品贸易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对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提高,“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经过修改,于1994年11月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在此基础上,又陆续发布了9个专业卫生规范: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糖类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988年和1991年,我国颁布了15个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规范: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8950-88

      白酒厂卫生规范          GB8951-88

      啤酒厂卫生规范          GB8952-88

      酱油厂卫生规范          GB8953-88

      食醋厂卫生规范          GB8954-88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8955-88

      蜜饯厂卫生规范          GB8956-88

      糕点厂卫生规范          GB8957-88

      乳品厂卫生规范          GB12693-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2694-90

      饮料厂卫生规范          GB12695-90

      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6-90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7-90

      黄酒厂卫生规范          GB12698-90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13122-91

1999年又颁布了“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SC/T300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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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所包含内容的对比

国内外GMP所包含内容的对比

基本内

容编号

国家标准类卫生规范

出口食品企业卫生要求及卫生注册规范

美国的GMP法规

1

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卫生质量管理

人员

2

工厂设计与设施卫生

厂区环境卫生

厂房和场地

3

工厂的卫生管理

车间及设备设施卫生

卫生操作

4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原料、辅料机加工用水卫生

卫生设施和管理

5

加工过程中的卫生

加工检验人员卫生

设备和工器具

6

成品贮藏、运输卫生

加工卫生

加工和控制

7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

仓储和销售

8

卫生检验管理

通过对国内外各类GMP内容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及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与其它的GMP在内容、法律效率方面是基本一致的。

但美国的GMP比我国的《出口饮料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还强调了以下几点:

1.人员

用于处理食品的手套应处于完整无损、清洁卫生的状态。手套应用非渗透的材料;

不将私人用品存放在加工区;

禁止在加工区内吃东西、吸烟、喝饮料等。

2.厂房与场地

天花板、支架和管道上滴下的水滴或冷凝物不会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

3.卫生操作

用于清洗和消毒作业的清洗剂和消毒剂不能带有不良微生物,而且在现场的使用条件下必须是绝对安全的;

有毒化学品应合理标识、存放和使用;

食品厂的任何区域均不得存在任何动物或害虫,经证明不能形成污染的看门狗除外;

食品厂用于生产的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的表面也应当尽量经常清洗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用具、纸杯、纸巾)应合理存放、处理、分发、使用和弃置;

在使用条件下,消毒剂必须量足而且安全;

合理存放已清洗的可移动的设备及用品

4.卫生设施及管理

供水设施要防止虹吸或水倒流;

卫生间安装能自动关闭的门;

洗手消毒处有明显、易懂的标识;

5.设备及用具

  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必须结构合理,便于保持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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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GMP及其实施情况

2004年7月1日

(一)美国

食品GMP是从药品GMP中发展起来的。美国在制定了药品GMP的6年后,于1969年公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储存现行良好生产规范”(Current Good Manu Pfacturing Practice in Mnufacturing,

Processing,Packing,or Holding Human Food,code of FederalReguation,Part110,简称CGMP)。一般将该规范称为“食品GMP基本规范”。以此为基础,美国FDA陆续制定了:熏制鱼类(smoked and smokeflavored fish)及冷冻面拖虾(frozen raw breaded shrimp)GMP(1970);低酸性罐头(low acid canned food)GMP(1973);可可和糖果制品(cacao and confectionery products)及瓶装饮料水(bottled water)GMP(1975);酸化食品(acidified foods)与酸性食品(acid foods)、面包及焙烤食品(bakery foods)、果实及花生米(tree and peanuts)GMP(1979)等一系列不同食品的GMP,在食品工业中逐渐形成一个GMP伞体系。所有这些GMP法规(包括CFR Part 110)都在根据食品工业及相关技术的发展状况,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附录:《良好生产规范》(美国FDA 21 CFR Part 110)为1986年6月19日版本,其中对食品企业的厂房、建筑物与设施、加工设备与用具、生产和加工控制、包装、仓贮和分销、人员卫生、培训等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

(二)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也在食品工业界大力推广GMP,但是,加拿大的食品GMP既包含政府制定的有关食品控制法规,也包含企业自身管理章程,其GMP含义不同。具体有3种实施情况:①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政府系列法规中的GMP;②鼓励生产企业自觉遵守政府出版发行的GMP工业企业操作规程;③为有利于出口以及与国际同步而执行的由国际组织制定的GMP。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GMP属强制性GMP在加拿大已实施多年,如厂房建筑GMP规定、凡出口或跨省销售的企业必须注册、注册的首要条件就是厂房的建筑结构等要达到要求。鼓励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的GMP属推荐性GMP,仅作为政府支持与推荐的标准,而不是强制性条文,这对执法有利,可作为立法解释。至于立法过程必须与加拿大现有法规相协调,这些法规有:①企业建筑与设计生产设施要求;②有关药品生产设备GMP(药品条例);③食品卫生操作规范通则(食品法典委员会);④低酸罐头食品管理条例及操作规范(食品法典委员会);⑤海虾加工过程GMP(渔业监督条例);⑥质量管理程序(渔业监督条例)。

加拿大卫生部(HPB)按照《食品和药物法》制定了《食品良好制造法规》(GMRF),其描述了加拿大食品加工企业最低健康与安全标准。农业部建立了食品安全促进计划(FSEP),旨在确保所有加工的农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的加工条件是安全卫生的。

(三)欧盟

欧盟对食品生产、进口和投放市场的卫生规范与要求包括以下六类:

(1)对疾病实施控制的规定;

(2)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实施控制的规定;

(3)对食品生产、投入市场的卫生规定;

(4)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

(5)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

(6)对出口国当局卫生证书的规定。

(四)日本

日本制定了5项食品卫生GMP,被称为“卫生规范”,这5项卫生规范如下:

(1)盒饭与饭菜卫生规范(1979);

(2)酱菜卫生规范(1980);

(3)糕点卫生规范(1983);

(4)中央厨房传销零售餐馆体系卫生规范(1987);

(5)生面食品类卫生规范(1991)。

日本的卫生规范包括目的和适用范围,定义了设施管理、食品处理、经营人员以及从原料到成品全过程的卫生要求等30项内容。日本的卫生规范是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标准,达不到规范要求不属违法,以终产品是否合格为准。

采编中心  文章来源于:中国食品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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