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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Codex Stan 1501985(Rev.1-1997,Amend.1-1999)《食用盐》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2721—1996《食盐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2721—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

——参照CodexStanl50—1985(Rev.1—1997,Amend.1—1999)《食用盐》修改了范围,1号修改单删去:增加了铜≤2 mg/kg,镉≤0.5 mg/kg,汞≤0.1 mg/kg,)铅由≤1 mg/kg修订为≤2mg/kg,氟(F)按GB2760规定执行(1号修改单增加);

——参照GB 5461—2000((食用盐》,修改了标准名称和感官要求,取消了镁的指标;

1号修改单删去:——参照GBl5198—1994《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增加亚硝酸盐的指标;)

——将“碘化钾、碘酸钾(以碘计)按GBl4880规定”修改为“碘,按GBl4880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2721—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部制盐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秀英、胡克强、刘志达、周长英、王旭太、梁进、张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n 7—1977、GB 2721—1981、GB 272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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