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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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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法规请看上传的文件.

我在这只简单发表一下我个人对商标意义及重要性的理解.商标是用来保护该商品和区别其他商品的标志,在销售方面,它可以起到促销的作用,商标上的色彩光彩夺目,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引起购买欲望,容易让人们记住,EG:可口可乐,鹊巢咖啡的商标都是一流的.在商标的设计上我小谈一下,商标的面积要占整个画面的大部分,以防假的.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看清商标的注册标记,以防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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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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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商标的确很重要,但不一定要大,君不见宝马的标志,摆出来大家都知道了。可见,关键是商标设计的内容和线条是否容易让人们记住,另外就是该商标产品的有效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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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兄弟你说的宝马标志是两码事.现在好多商标都出现过假冒,就是因为不注重设计,我举不出例子来,我只通过媒体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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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表产品或服务,是良好商誉的象征。商誉的建立并非朝夕,若商标未经注册,却遭假冒而令持有人蒙受损失,则往后要控告对方及追讨赔偿,恐怕难如登天。因此,要维持商誉,除了积极提高产品、服务质素,及早将商标注册,免受侵权,亦为当中关键。

  何谓商标?

 谤据香港法例第四十三条“商标条例”的阐释,商标是商人在进行交易时为识别其商品或所提供服务而使用的标志或图案,它可以是任何看得见并能够以图形表示的记号,可由文字、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图形或颜 色组合组成,也包括任何该等记号的组合。

  商标如欲在香港登记注册,就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以资识别。柯伍陈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商标法例简介》指出:“一些称颂或形容词,如:‘高级’、‘好用’、‘舒适’等,通常都不被接纳为注册商标;此外,姓氏或地方名,例如:‘巴黎’、‘张记’等,亦不能被登记为注册商标,除非持有人能证明此商标已被沿用多年,并已因此而拥有一定知名度,以识别其商品或服务。”

  所以,最理想的商标,莫过于一些没特别意思、杜撰的字词或图案如:“KODAK”、“ROLEX”或汇丰银行的六角形标志等。

  为何要注册?

  商标可分为未注册及已注册。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亦同样受到普通法的保障,确保其不被冒认。但商标持有人必须证实其商标享有一定商誉及侵权人的行为令持有人蒙受实际损失。不过要证实此点,既费时失事,亦绝不容易,且一般而言,冒认指控往往较侵犯注册商标指控更难成立,因此及早将商标注册,是绝对有必要的。商标一旦注册,持有人便有权向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而毋须证明以上两点,侵权者更有可能受到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元及入狱五年的刑事制裁。 符合《商标条例》所订准则的商标,可在商标注册纪录册A部或B部注册。以在A部注册而论,商标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准则:

  ·以特别方式表示的公司、个人或商号的姓名或名称   ·申请人的签署(中文字签署除外)   ·新创字   ·并非描述使用该标记的货品或服务的字词,亦非地理名称或姓氏   ·任何其它显著标记   ·表面上看来不具显著性,但使用后变得具有显著性的标记

  任何标记,如未能符合在A部注册所须达至的要求,或可于B部注册。两者的分别在于,在A部注册的商标需高度独特性,但所受的保障亦较大。而B部注册的审查尺度一般不及A部严格,一些不太独特的商标虽然不能在A部注册,但可能于沿用多年后而获接纳于B部注册。

  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或会被人提出反对,若商标是在A部注册,则由注册日起计满七年后,反对便不能再提出,除非有关商标是以某些方法(例如诈骗手段)取得注册,则另当别论。但在B部注册的商标,则没此保障,即使在注册日期起计七年届满后,其效力仍可基于某些理由(例如注册不当)而受到质疑。

  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防止别人使用与自己商标相似的标志,但若在B部注册,则被告只须提供证据证实两商标之间并不会产生混淆,便可成立抗辩理由。

  商品及服务分类

  为方便管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及服务被划分为四十二类,当中包括三十四类商品及八类服务,如类别二为:颜料、清漆、漆;防腐剂及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类别十六则为:不属类别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钉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黏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及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持有人于申请注册时必须注明商标所识别的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若其识别的商品或服务多于一类,持有人必须在每类别中个别申请登记注册。

  也有个别情况,持有人会以一个商标,识别不同类型的商品,情况一如《香港商标法例简介》所举的例子:“例如某时装集团可能用同一个商标来识别所出品之衣服及鞋(第二十五类)、皮手袋(第十八类)、眼镜(第九类)、首饰(第十四类)及其名下的时装门市部(第三十五类)。在这情形下,持有人便须把商标分别在五个类别内登记注册。若商标只在其中一个类别内登记,则不能防止第三者在其它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申请程序

  申请注册商标前,持有人可于知识产权署属下的商标注册处,利用其计算机系统,在商标注册纪录册或待决申请清单的有关类别下进行检索,以查看有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被登记或正等待登记。查册结果虽并无决定作用,但亦为一个指标,可作参考之用。

  若查册结果显示并无问题,申请人便可将填妥的申请表,连同商标样本呈交商标注册处。

  假如申请人的商标是由文字组成,商标便应以黑白的图样提交;若申请人的商标是有颜色的,则申请人可只提交有颜色的图样。但如此则会令保障仅限于所提交的颜色。较为明智的做法为:将黑白与有颜色的图样一并呈交。如申请人的商标会以多于一种形式出现,而形式上不同的地方并不会影响该商标的基本身份(如商标的繁写与简写--“飞龙”与“飞龙”、正常写法或以美术形式表达等),则申请人不妨考虑将商标的不同形式一并注册为“系列商标”。

  此外,申请人亦需填写是否根据国际协议申请比提交申请书当日更早的优先权。假如持有人的商标在其它巴黎公约国或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申请登记后六个月内在香港申请,在香港申请的优先日期便可追溯至在前缔约国的申请日期。若希望根据此安排争取优先权,申请人于香港申请的商标必须与在其它缔约国申请的商标完全相同。登记之商品或服务范围也必不能较在其它缔约国申请为广,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上注明首次申请的约定国及申请日期。

  收到申请后,注册处会翻查和审议申请注册的标记,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的规定,而申请注册的标记又是否抵触其它拥有人或申请人已注册或已申请注册的同类货品或服务的标记。

  如注册申请被拒,申请人可在收到反驳当日起计六个月内,就申请遭驳回一事,以书面回复商标注册处处长,或以书面要求进行聆讯。如结果仍未如理想,申请人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要求延展任何行动或任何法律程序的时限,以便把其申请维持在待决阶段,准予延展的时限可为三个月。如注册处在申请人收到审查报告当日起计六个月内,或在收到有关正式反驳申请的公函或提出注册条件的公函当日起计三个月内,仍没数到申请人的书面回复,而申请人在上述六个月或三个月限期届满前,又没有提出延展时限的要求,以便把其申请维持在待决的阶段,则其申请将作已撤回论。

  如注册处认为申请符合规定并可予接纳,便会发出准予公告申请的许可,列明商标获准注册所须遵办的条件。收到许可后,申请人须安排在香港政府宪报刊登有关申请的公告。任何人若不满该商标的注册,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如期限届满而无人提出反对,注册处会于该商标记入注册纪录册后,把注册证明书发给申请人。

  针对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特质,曾为各大企业及名牌设计商标的设计师吴秋全为客户设计商标时,亦会从机构的企业使命、策略需要、经营理念等各方面入手,以构思最切合该机构、产品或服务形象特质的标志。

“品牌设计一点不简单,它可以是机构、产品、服务、国家、地域或个人有形或无形的形象象征。企业使命、股东意向等,全部均会从商标中反映出来。所以当有客户找我们设计商标,我们会先跟客户了解商标的出发点是甚么。就如我们曾受一家手袋厂委托设计品牌,当时也先跟他们详谈,及远赴国内生产基地实地参观考察,了解其经营模式、重点市场等,后来获悉他们有意为进军美加市场设计品牌,我们便以此作商标设计的重点。”

“机构需要重新设计商标的原因各异,可以是因为业务重整,市场重新定位,也可以是因为经营理念转变,但透过成功的商标设计,他们都能达到同样目的--让消费者识别其商品或服务,令人一看到商标,便会想起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和一连串意涵、体验和感受。”

  商标设计完成后,吴先生均会为其订定一些使用标准,好让商标于不同环境、不同情况下使用时,能有划一的规范可供当事人依循。

“以香港舞蹈团的标志为例,我同时设计了它的横、直样式,如横向标志的正确比例是23:11,其四周的保护白位大小也有规定,需按比例计算。色彩方面,我分别详列了它的四色成分、单色成分,如标志以单色出现时,网地规定30%,实色100%,字的颜色亦为100%。彩色的话,则视乎不同情况而会将标志的字体予以反白、紫色或黑色的处理。另外,当标志缩小至某个大小,则不容许再缩小,我特别设计了一个简化版的标志,其线条经特别修改,可供需要缩小的情况下使用。也规定了标志的颜色不能随便作反白之类的修改,亦不能在其中附加任何东西。字体也硬性规定需为标志所专用的字体。”

  吴先生指出,设计好商标后,一般会连同一本列明使用标准的规范手册交予客户,这本手册的作用在于予机构对内对外宣传推广的负责人参考,即使日后机构内部有任何变动,接手者也可参照此标准,于采用该标志时,知所适从。当然,如有关机构不遵照内里的准则,只按一己的喜好使用商标,设计师亦不可置喙,但问题是,故乱更改商标任何内容,只会令人觉得机构处事轻率,毫无制度可言,最后令消费者对品牌失去信心,结果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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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来源: ( 日期:2003-07-30 16:49)

国务院第35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继展、商标评审、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附则,共8章59条。这个条例将从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会受到重罚

如果你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你将会受到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于那些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这样两种情况: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时要用中文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提交的代理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其有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日如何确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公开评审前15日要通知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商标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时,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地理标志可作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标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同时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怎么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此作了规定: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2002年9月15日起,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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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simon88,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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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上面吧~关注一下商标,你会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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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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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好多东西都是实践中学来的,不过有些要必须先学会,否则后果可不是很好呀.就说商标吧!不仅要知道上边的条例法规,还要有实践知识.上边我也说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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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就是贸易的标志 应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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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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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某企业吃了另一企业,达成的协议咱们不说,就说商标,

例如,在郑州的花花牛,现在被吃了,表面看不出来,细看商标就不是他自己的了,具体是哪个企业来着,我回去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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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内商标注册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自然人能注册食品商标吗??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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