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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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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年底北京质量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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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0-20       
各有关企业,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各有关人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函[2004]385号)文件规定,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后,须按规定到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每三年注册登记一次。未经注册登记,不得从事质量专业相应岗位的工作,证书自动失效。为做好2006年注册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注册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1、2006年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填写《质量专业资格登记表》,按期进行注册登记。
    2、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3、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4个学分;中级资格每年不得少于10分。注册人员在重新注册时,须参加继续教育并且按规定修满学分。要求在登记前,初级应修满12学分,中级应修满30学分。

二、办理注册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成绩证明;
    2、《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1寸或小2寸照片一张。

三、注册登记单位、地址及时间
    1、受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北京市质量监督检验培训中心。
    2、注册登记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4号楼205室(乘13、62、116、117、406、713、807路车,在和平里南口站下车,或123路车在和平里下车)。
    3、注册登记时间:2006年10月20日至2006年11月30日上午8:30至下午4:00,周六、周日休息(其中11月26日休息日可受理注册登记),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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