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5工厂的卫生管理
5.1机构
5.1.1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5.1.2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2职责(任务)
5.2.1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5.2.2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5.2.3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5.2.4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5.10卫生设施的管理
5.10.1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11工作服的管理
5.11.1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5.11.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5.12健康管理
5.12.1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 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5.12.2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5.12.3凡体检确认患有1)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2)活动性肺结核;(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7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7.1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9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9.1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9.2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先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