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通则
4.4.4 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
应当配有个人卫生设施以保证个人卫生保持适当的水平并避免污染食品。这些设施应当适当包括p>
·适当的卫生洗手和干手工具,包括洗手池和热水、冷水(或者适当温度的水)供应;
·按适当的卫生要求设计的卫生间;
·适当的更衣设施。
这些设施选址要适当,要有适当的标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GB14881-94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4.6卫生设施
4.6.1洗手、消毒
4.6.1.1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
4.6.1.2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 1 个,200 以上者每增加 20 增设 1 个。
4.6.1.3 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4.6.1.4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
4.6.1.5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 45 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4.6.2更衣室
4.6.2.1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 20cm 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4.6.2.2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4.6.3淋浴室
4.6.3.1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 20~25 人设置 1 个。
4.6.3.2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4.6.4厕所
4.6.4.1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4.6.4.2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4.6.4.3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 25m 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