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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食品车间照明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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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食品卫生通则》:
4.4.7         
照明
应提供充足的自然或人造光线,以保证工作在卫生的方式下进行。照明光线的色彩不应产生误导。光的强度应与食品加工过程的性质相适应。照明灯的固定装置应加以适当的防护,以防止其破损而造成对食品的污染。

GB14881-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459采光、照明                                                                                          459.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ux,生产车间应在220Lx以上,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x

459.2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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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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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8.12 
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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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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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照明设施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540Lux;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220Lux;其他区域照明强度不低于110Lux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8.13 
包装间光线充足。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4.7
灯具及照明
4.7.1         
车间内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
4.7.2
车间内照度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加工场所的照度在220Lx540Lx或者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540Lx以上;
4.7.3
车间内生产线正上方不得设置紫外线灭菌灯。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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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照明设施
车间内位于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x。如需检瓶,检瓶工序应设置灯光透视检查台,检验区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x,检瓶光源的照度应在1000Lx以上。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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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肠衣的本色为宜。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8
照明
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人工光源,光源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当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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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罐头车间内生产线正上方不得设置紫外线灭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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