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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鲜令疑问尘埃落定 复原乳、早产奶风波再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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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鲜令疑问尘埃落定 复原乳、早产奶风波再起

中国消费者报  唐夏    【2007-01-03】
  ■http://journal.ccn.com.cn/readnews.php?time=200701&newsid=68
    2007年1月1日零时,记者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网站上并未如许多人期待的那样,再次挂出推迟或修改禁鲜令的通知,这意味着,历经三年争论、三次延期的禁鲜令开始正式实施了,终结了人们对禁鲜令何时实施、会不会做出修改的猜测。
    然而,对于乳制品行业来说,2007年的新春注定不会平静,就在人们对禁鲜令能否实施的疑问揭晓的时候,又爆发了关于复原乳问题的争论;而几乎就在同时,质检总局的一纸公告,结束了乳制品企业的惯例,宣告了已经执行了三年多的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3]42号文件的终结。
  ●禁鲜令实施保鲜派表示将继续抗争
    1月1日清晨,本报记者拨通了抗争禁鲜令的领军人物,沪、穗两地奶业协会负责人的手机。
    上海市奶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顾佳升对记者说:“这是他们(国标委)的权利,正如有识之士同样有权利对他们的规定做出批评一样。”
    广东省奶业协会副会长王丁棉在电话中语气坚定地表示:“错误的(禁鲜令)永远是错误的,国标委在坚持错误,这(实施禁鲜令)是对真理的否定。我们还会继续抗争,我现在就在成都的一个由西部乳业协会主办的研讨会的会场,支持废除禁鲜令的16省市的奶业协会的代表正在进行协商。我们之所以选在禁鲜令开始实施的1月1日召开这个会议,就是为了显示我们的决心。”
    但是,不管怎样,禁鲜令正式实施了。1月1日上午,记者前往各大超市走访时发现,货价上已经不再有标“鲜”字样的乳制品。
  ●复原乳问题风波再起
    上月28日下午,国内最大的包装行业网站突然刊出了署名广州市奶业协会陈培侨的文章——《酸牛奶包装标识(复原乳)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文中对国务院办公厅的2005年24号文件《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质疑,认为《通知》中对酸牛乳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记者了解到,陈培侨是广州市奶业协会常务理事、广州某大型乳业公司厂长。陈培侨提出,“酸牛乳”和“复原乳”是两种不同的产品,“复原乳”不是一种原料,也不是一种产品,只是对全脂乳粉或脱脂乳粉加无水奶油和水为原料还原成的液体奶的一种习惯叫法,它没有标准。如果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只标识“酸牛奶”,则违反了《通知》;如果按《通知》的要求,标识“酸牛奶(复原乳)”,则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而且,酸牛乳原包装配料表已标明其原料为鲜奶或奶粉,并不存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所以,陈培侨认为,在酸牛乳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位置标注“复原乳”的要求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冲突,这种标注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修改。
    对于陈培侨提出的酸牛乳包装上不应该标注复原乳标识这一论断,也有专家提出了反对意见。
    顾佳升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几个产品标准来讨论问题,陈培侨质疑相关文件(《通知》),不能认为是完全没有依据的。但陈培侨的结论是不科学的,搅浑了国际上双重乳品标准的分野。特别是在目前奶粉进口的势头依然居高不下继续冲击着我国奶农,以及我国消费者处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背景下,这些似是而非的误导性言论,对我国乳业健康发展的伤害力可能更为巨大。
    顾佳升指出,在液态乳的定义和乳制品的分类概念这一点上,国际标准很明确:任何以复原乳为原料的产品全归入“复原乳及复原乳制品”。可惜的是,我国长期缺失这样的一个基本技术规范。在目前的国家产品标准里,除了《巴氏杀菌乳》国家标准规定只能以生鲜乳为唯一原料外,其余的乳与乳制品均可以复原乳为原料来制造。至于两者之间的相互区分的规定,则长期以来始终是个空白。而实际发生的问题还不是如此简单明了。因为除了极少数的企业产品仅仅是在“生鲜乳”或者“复原乳”两者之中只选一种作为原料,更多的是将其混合使用而且比例不等。国家现行标准对此也是完全空白,只有我国卫生部以前曾经有过一个关于“混合乳”的产品标准,现在也被废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这是一大遗憾。所以,执行国务院的《通知》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能否终结早产奶
    国家质检总局上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
    而在本次质检总局公告之前,中国液态奶企业标注生产日期的依据是《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标注生产日期,即“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一般鲜奶的日期可以标注成“D+1”(提前一天),酸奶允许标注“D+2”(提前两天)。
    那么,如何理解这两份内容矛盾的法规呢?雷曼律师事物所的郝俊波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公告》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是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从行政隶属上讲,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而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又隶属于全国专业化技术委员会。作为上级机关的国家质检总局有权撤销或变更下级机关发布的命令、公告等等。所以,各乳制品厂商应该执行质检总局的公告,从本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指出,“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此次发出的《公告》将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但面对这份突然发出的《公告》,也有业内专家对其内容提出了疑问,认为新的规定并不能使市场的混乱现状得到完全控制。
    顾佳升认为,首先,从适用范围上看,同是乳制品,待遇不同。《公告》所要求的品种包括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但是不包括与液态奶处于强势竞争地位的各种含乳饮料,以及豆奶等,将造成不平等竞争。
    其次,《公告》还是没有区分出食品的不同本质特性,即没有将长、短保质期的不同产品区分出来,短保质期(通常在7天以内)的巴氏杀菌奶受《公告》影响较大,而长保质期(通常在30天以上)的超高温灭菌奶受此公告影响不大。《公告》也没有对检测时间做出明确的解释,这对巴氏奶来说非常不利。
    第三,《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引用了国际惯例,但不完整。一般产品社会意义上界定的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公告同时也引用了隐含此原则的《产品质量法》,与《公告》中明示“生产日期必须是灌装日期”的说法存在着不一致。按照国际惯例,此类特例仅为保质期在1—7天的“新鲜即食”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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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记者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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