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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说明:FDA相关食品法规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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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出台背景和目的

911”事件发生后,出于对来自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的担心,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2002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以下简称生物反恐法),布什总统于2002612日签署了该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针对国际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其他与食品相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造成的威胁采取行动以维护美国食品供应安全。

在生物反恐法下有四个条款涉及食品供应保护管理,即第303节、第305节、第306节和第307节。根据这四节的要求,FDA已于200356日草拟出所有配套的法规,并定于今年1012日正式发布,20031212日起开始实施。

二、影响食品企业的四个条款

1、          303行政扣留(Administrative detention):授权FDA执行人员可以扣留可疑的食品。

2、          305注册(Registration):规定所有生产/加工、包装及储存食品及动物饲料的美国及外国企业均须于今年1212日前向FDA完成注册。

3、          306记录保存(Recordkeeping):规定经注册的食品企业要建立和保持记录,以便追溯食品来源。

4、          307预先通报(Prior notice):规定对美出口食品必须在出口前办理事先通知。

三、法规草案介绍

1、食品企业注册

目的:一旦爆发食源性疾病,FDA可根据注册资料协助判断疾病的源头及原因,另外注册资料也可使FDA在疾病爆发时迅速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厂家。要点如下:

1)凡属于FDA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食品及FDA与其它美国联邦机构如农业部共同管理的食品均须向FDA注册,包括膳食补充品、婴儿奶粉、饮料及食品添加物等均包括在内。另外,蔬菜水果、鱼、乳制品、蛋作为食品或食品成份的农业原料及可食用的内包装也包括在内,但外包装不视为食品。

2FDA要求食品企业注册的资料包括:企业的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等;外国食品企业须注册其美国代理,若经过授权美国代理可为其外国企业办理注册;FDA要求企业随时提供最新的注册资料,任何变更须在30天内将新资料提供给FDA

3)规定农场、餐厅、零售食品商、非赢利食品商等免于注册;如果外国食品企业的产品出售给美国之外的其它企业,经加工后销往美国,前者免除注册,后者须注册。但如果再加工企业所进行仅限于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之类最小限度的加工,则前后两者均须注册。

4)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注册或书面邮寄注册,FDA强烈建议各企业采用电子注册。

5)今年1212日前未完成注册的企业,FDA依据该法可对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而其产品将在进口港被扣留。

2、预先通报

按照第307节规定输往美国的食品必须在出口前办理预先通报,FDA制定的执行法规草案规定:

1)自20031212日起,所有输美供消费、储存、进口后立即出口或转运的食品及动物饲料,须于运抵美国港口或边境前一天中午前,由进口商或买方(或代理商)通知FDA

2)预先通报的内容包括:办理人名称及企业资料、进口类型及美国海关进口编号。该批食品资料包括FDA产品号码、商品名称、品牌、各种包装的容量及产品批号等、生产企业、种植者(若知道)、原产国、航运公司、装运国,预计抵达资料包括地点、日期及时间、美国海关通关资料、产品进口商、货主或收件人及运输工具名称。

3)个人旅游携带且供自己食用的食品、及属于农业部管辖的食品如肉类、禽肉及蛋制品无须办理预先通报。

4)通报时间不得晚于抵达日前一天中午或早于预期抵达日前5天,时间计算以当地时区为准。

5)不提供适当(如逾时、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通报则货物将不准进入,而滞留在抵达港口或边境(除非被命令移至其它地点),直到提供适当的通报为止。

6)规定在美国拥有商业处所或住处的买主、进口商或两者的代理商做为进口食品的通报人,而如果食品入境美国后再出口,则通报人为负责入境的运送人。

3、记录保存

目的是协助FDA在未来发生如恐怖分子污染食品等紧急状况时,可以查明食品的上一直接供货人及下一直接收货人,追查可能涉及的食品。具体如下:

(1) 谁该保存记录:

美国:国内从事制造、加工、包装、运输、配送、收货、储存或进口食品且供美国内人员和或动物消费的企业。

外国:从事制造、加工、包装、存储食品且供美国人员或动物消费的企业,食品企业注册法规中可免于注册的企业同样也可免于记录保存。法规没有要求从事运输、配送、收货的企业保存记录。

(2) 保存记录内容

记录可以任何形式和方式保留,只要该记录包含所有规定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货单、提单、发票、运送文件等)。此外,只要现存资料包含所有规定的资料,即可为FDA接受。

另外,根据草案定义,我国企业均属非运送人,而记录最重要的作用在追查上一直接供货人和下一直接收货人。

为确认所有食品上一直接供货方记录的信息可确认每批成品中所用每样成份的特定来源,包含:

a 上一直接供货方(非运输商)的企业名称和负责人、地址、电话如果可能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b 接收的食品种类全称,包括品名和特定品种

c 收货日期

d 食品的批号或代码或其它识别号(只要存在这类信息)

e 数、重量及食品包装方式

d 运输食品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如果可能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为确认所有食品下一直接受货方,所有非运输商必须记录并保存所有食品的以下记录:

a 下一直接受货方(非运输商)的企业名称和负责人、地址、电话,如果可能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b 放行的食品种类全称,包括品名和特定品种

c 放行日期

d 食品的批号或代码或其它识别号(只要存在这类信息)

e 数、重量及食品包装方式

f 运输食品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如果可能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3) 记录保存期限

易腐败食品:记录完成后一年以上

  其它食品:记录完成后二年以上

  饲料(动物食品):记录完成后一年以上

4)提供资料的期限

  一旦有理由相信某批食品对人类或动物构成威胁,可能导致严重有害健康或死亡时,相关企业应在上班时间4小时内或其它时间8小时内(以当地时间为准),向FDA提供本部分及其它记录。

  5)生效期限

  本草案最终法规出台后将在正式公告后6个月生效,但对有10500位全职员工的企业,该法规将在正式公告后12个月生效,而少于10人的企业则自公告后18个月内适用该法规。

6)未保存记录的后果

未保存或在FDA要求时未提供记录属禁止行为,美国政府可对触犯违禁行为者,向联邦法院提出民事或刑事诉讼。

4、行政扣留

反恐法第303节授权FDA在有可靠证据或资料显示某批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或死亡威胁时,有权下令扣留该批食品。

1FDA官员或有资格的官员,在检查、检验或调查任何食品时,在有可靠证据或资料显示某批食品对人类或动物健康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或死亡威胁时,有权扣留该批食品。扣留对象包括国内食品及来自国外的食品。

2)扣留时必须获得FDA辖区主任,或比主任资深的官员事先批准。扣留命令将交由扣留食品所在地的所有人、营运人或代理商,如货主不在上列范围,应同样将扣留命令交由货主。如食品在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上遭受扣留,FDA同样应将扣留命令交由运送人、运输工具所有人及托运人。

3)扣留期限不应超过20天,除非当局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查封或作出禁令,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被扣留食品的货主可以提出上诉,在上诉提出后五日内当局必须对扣留命令作出确认或中止的裁决。

4)上诉程序

企业一旦面临扣留,根据货物是否为易腐败食品而有不同的上诉程序,分别如下:

易腐败食品

a 受到扣留命令后2天内提出上诉(含要求召开听证会),可亲自或以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上诉文件递交FDA辖区主任。

b 如果FDA同意召开听证会,则应在提出上诉后2天举办听证会。

c  FDA应在提出上诉5天内作出裁决。

不易腐败的食品

a 受到扣留命令后,如果要求召开听证会,则应在4天内提出上诉及听证要求通知。

b 收到扣留命令后,不论是否要求召开听证会,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c 如果FDA同意召开听证会,则应在提出上诉后3天举办听证会。

e  FDA应在提出上诉后5天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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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说明:美国生物反恐法及FDA相关食品法规背景

9.11后美国政府就开始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恐怖分子发动新的袭击。其中,防止恐怖分子通过食品渠道发动公共卫生攻击成为美国国土安全政策的重点之一。

去年以来,美国国会通过的有关反恐的法律为食品问题制定了多个原则;而《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准备与反应法》(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ct of 2002)(简称《生物反恐法》)则为食品和生物防恐问题制定了严格的指导性原则,并规定在今年12月12日之前相关政府部门必须提出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操作实施。

隶属于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初以来根据《生物反恐法》共提出4个关于食品防恐的规定,分别就食品生产和运输登记、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食品公司档案的建立与保留以及可疑食品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严格规定,以便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于今年年底开始实施。这四个主要法规是:

食品企业注册制度:根据该项法规,(1) 美国国内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以供在美国消费的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商必须向FDA进行注册,否则其产品不得进口或销售。(2) 注册时间不得迟于2003年12月12日;对于在2003年12月12日或之后开始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必须在开始此类活动之前向FDA进行注册。(3) 可采用取电子注册或信件注册两种方式进行注册,不收取注册费,所有注册信息均需用英文提供。(4) 如违反该法规,联邦政府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FDA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国外企业未能注册,进口食品将被扣留直至完成注册,其间转移、储存费用由企业承担。

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从2003年12月12日起,任何一批进入美国的食品必须提前通报FDA,通报内容包括商品描述、制造商和发运人、种植者、原产国、起运国、预计抵达港。该项法规最终生效日期为2003 年12月12日之前,若至该日仍未实施,生物恐怖应急反应法案仍要求进口商在装运前8小时至5日之内通知FDA直至法规生效。

记录的建立和保持制度:凡涉及食品的制造、加工、包装、运输、经销、接收、储存,进口者必须建立和保持记录,以便FDA掌握该批食品的来龙去脉,确保追究那些致人、畜死亡或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食品的源头。对农场和饭店则无此要求。该项最终法规必须在2003年12月12日前颁布。

扣留管理制度:一旦发现致人,畜死亡或对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食品,FDA有权予以扣留。生物恐怖应急反应法案要求FDA尽早发布针对易腐食品的处置程序方面的法规,但未规定期限。

综合来看,根据美国食品生产和进口的有关规定,货主必须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食品货物“主人”的情况,包括生产的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

详细通信方式,包括地址、电话和文传号码,可能的话应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食品种类,包括商标和货物种类;

进货和出货日期以及“上家”和“下家”公司的大致情况;

数量和包装方法;

该批货物运输公司的详细地址、电话文传。

一旦某批货物被怀疑可能最终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会造成人畜死亡,货主必须在工作日时间的4小时内或非工作日时间的8小时内提供以上所述的详细资料和记录,供有关部门迅速进行调查。

为减轻食品加工企业的经济负担,FDA不要求相关企业执行统一的文件样式,公司可以自行采取各种普通或电子文件形式的证明记录来建立货物档案及流通情况,但是必需提供该局所要求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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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正需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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