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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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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3号公告
为了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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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促进食品等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制定本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依据。
1.3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4  本规则适用于对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5  本规则中的认证依据不但涵盖了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对组织的其他管理方面提出了要求。
1.6  认证机构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符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其应用指南等认可规范的要求。
2.2  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针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认可。超期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暂停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批准资质,直至获得认可。
2.3 认证机构在未获得认可前,只能颁发满足认可需要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食品生产、食品安全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
4.认证依据
4.1 基本认证依据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4.2 专项技术要求
对于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果蔬汁、速冻果蔬、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及餐饮业,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在以上基本认证依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将以下专项技术要求作为对相应食品加工/生产类型企业进行认证的依据(注)。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规则未提供专项技术要求的,认证机构在对相应生产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以上基本认证依据的要求,制定本机构对该类企业的专项技术要求,并作为本机构对该类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之一。该专项技术要求应当按照《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备案后方可执行。
注:见附件。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 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 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 已按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br/>(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        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4)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
(5)        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6)        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自我声明;
(7)        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8)        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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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场审核
5.3.1  审核组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和三年以上的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2)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其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具备按照认证要求对申请人的生产、加工、服务或供应产品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和对确定的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充分性、适宜性实施科学评价的能力;
(4)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5.3.2 现场审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第一阶段的审核工作应在现场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
a)        文件的符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b)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情况及在相关文件中落实法律、法规的情况;
c)申请人所在场所和其生产产品的特殊性,在其内部和食品链上进行沟通的符合性和适宜性,申请人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和对影响产品安全关键过程的识别、危害识别和评价的充分性,及HACCP计划制定的可行性,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可接受水平的合理性;
d)与申请人就认证范围再次确认,了解申请人为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并商定第二阶段的审核安排;
e)申请人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2)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如果第一阶段审核提出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这些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在申请人的现场进行系统、完整地审核,评价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依据的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应将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要求和产品检测(见专项技术要求)列为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与前提方案的实施、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等;
b)与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c)当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和新的危害产生时能否及时地调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
d)有关验证的实施和有关程序的实施;
e)产品实物或服务的安全状况;
f)实现食品安全方针及目标的能力。
5.3.3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应提出对所用检验设施的控制要求;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认证机构对此应提出以下相应的控制要求:
——检验结果时效性的合理界定;
——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检验结果中的检验项目不全时的处理方式。
5.3.4  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申请人的规模、认证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等,策划审核时间,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5.4 认证决定
5.4.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对申请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4.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5.5监督
5.5.1监督频次和覆盖产品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获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监督的频次。
监督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宜在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5.2  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体系保持和变化情况;
(2)        顾客投诉情况;
(3)        涉及变更的范围;
(4)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5)        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
(6)        适当时,其它选定的范围。
5.5.3 适用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5.5.4 监督结果评价
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应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资格。
5.5.5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        有关产品、工艺、环境、组织机构变化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的信息;
(2)        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3)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        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5)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        其他重要信息。
5.5.6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在内的措施和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的措施。
5.6 复评
    认证证书有效期前三个月,获证组织可申请复评。复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适宜时,复评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5.7 获证业务范围的变更
(1) 获证组织拟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认证机构根据获证组织的申请,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3.4条的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组织的监督或复评一起进行。
(3) 对于申请扩大获证业务范围的,适用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认证证书式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6.2.1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        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2)        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6.2.2  撤销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        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2)        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        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4)        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
6.2.3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
(1)        认证依据变更,获证组织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
(2)        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证组织未申请复评;
(3)        获证组织申请注销。
7. 认证收费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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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附件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FSMS-07:2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1]

目    次


1 范围. 9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95

3 术语和定义. 95

4 前提方案. 96

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102

6 产品检测. 106

7记录保持. 107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相关标准. 1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热食类、冷菜类、生食类、配餐类) 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要求,包括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等内容。

本文件是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餐饮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餐饮业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中相关术语相同。

3.1餐饮业 catering

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3.2凉菜 cold dish

对经过烹制成熟、之后冷却或冷藏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又称冷荤、冷菜。

3.3凉菜间 cold dish room

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3.4半成品 precooked food

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

3.5成品 cooked food

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食品。

3.6冷藏 chill storage

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的较低的适宜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

3.7冷冻(冻藏) frozen storage

在-18℃条件下,贮藏食品的过程。

3.8用餐配送单位deliver food enterprise

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3.9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

企业为了保证餐饮食品卫生所制定的用于控制加工卫生的操作程序。

3.10热食 hot meal

采用热加工烹饪方式加工成菜品后不作进一步处理即供食用的产品。

3.11生食 raw food

对动物性和(或)植物性食品原料不作加热等加工处理或仅作简单调味处理后直接食用的食品。

3.12配餐 meal assembly

采用工厂化形式按一定的操作流程将各类加工后的饭菜进行分配,装入餐盒,通过一定的运输手段送给用餐者食用的活动。

4  前提方案
4.1 人力资源
4.1.1 食品安全小组

4.1.1.1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小组。

4.1.1.2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和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食品卫生培训并考核合格。

4.1.1.3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4.1.1.4 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4.1.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4.1.2.1从业人员包括新职工、实习生、临时工等,应培训与食品卫生有关的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具备食品卫生控制的意识和能力,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4.1.2.2 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应经过检验专业知识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4.1.2.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应经过内审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4.1.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4.1.3.1 从业人员应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关于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

4.1.3.2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1.3.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 基础设施和维护
基础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的要求。

4.2.1环境

餐饮业建筑严禁建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地段内;所选地址远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坑式厕所等污染源,环境整洁;不得有昆虫孳生的潜在场所。

4.2.2 布局及设施设备

4.2.2.1餐饮业单位的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应该设置粗加工、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及洗后存放、就餐等专用场所,在合理位置设置原料半成品储存、切配和备餐场所,根据需要设置食品库房和其他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冷加工糕点、生食深海水产品等制作、送餐分装等直接入口食品短时间存放或处理操作的,应分别设相应专间。

4.2.2.2布局应便于加工经营场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利于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4.2.2.3 操作间

(1)热菜加工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 m2。

(2)墙壁应有1.5 m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配套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4.2.2.4 专间

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等。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机。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缓冲室。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应按30 W/10 m2(辐照度     70 μW/cm2以上)设置,距离地面2 m吊装于制作室中央。

(3)凉菜、冷加工糕点制作、生食深海水产品专间应同时设有专用冷藏设施、专用传菜口、专用容器,设置用于二次更衣的预进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需通过净水设施。

4.2.2.5 餐饮配餐间

(1)  餐饮配餐应设专门的配餐间,内设空调、紫外线灭菌灯、缓冲间及清洗、消毒池等设施。

(2)  餐饮制作并分装后向用餐者运送膳食的,其分装间面积应适宜。分装间设空气净化装置,室内空气应达到GB 16153的要求。

(3)  分装制作后采用大桶、盆、箱等食品容器运送给用餐者再行分装的,应设置洗刷消毒间,其面积应足够使用,同时设有专用食品容器洗刷消毒池,洗刷消毒池不少于3个。

4.2.2.6库房

(1)  食品和非食品宜分开设置库房,有毒有害物质(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设存放专库。

(2)  食品库房宜根据食品性质和储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3)  库房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搁板(物品存放架),并使储藏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  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冷(冻)藏库应符合相应温度控制要求,并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2.2.7 就餐场所

(1)  就餐场所的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应该清洁整齐,具备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虫害的措施。

(2)  就餐场所应该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措施。

4.2.2.8 厕所、更衣室

(1)  厕所门不得面向食品处理区或与之直接相通。采用水冲式厕所,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门窗设置严密坚固、安装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

(2)  更衣室应独立隔间,更衣室内应适当照明且通风良好,更衣室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按员工人数设足更衣柜、鞋柜及可照全身的更衣镜。

4.2.2.9 设施

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应该设置洗手消毒设施、供水设施、通风排烟设施、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及废弃物、废水处理设施。

(1)    专间内的洗手消毒设施的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其附近有足够数量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2)    供水设施应能保证符合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3)    通风排烟设施应能保证食品处理区的良好通风和排烟。

(4)    清洗消毒餐饮具要有固定的场所和专门区域、清洗池和冲(漂)洗池,不与配菜、烹调等加工场所相混。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需要,并保证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的布局,应按从脏到净的顺序安排。

(5)    采光照明设施应能保证加工经营场所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照明设施如安装在暴露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6)    废弃物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能保证废弃物和废水得到及时的处理。

4.2.2.10 设备及工用具

(1)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用具的设计和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用具,应由无毒、无臭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生熟食品用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用餐配送单位应备有专用保温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做到清洁、无毒、专用。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符合国家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有关标准和要求。

4.2.3 设施的维护保养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4.3 操作性前提方案
4.3.1 餐饮业经营者应建立卫生管理文件,识别并评估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通过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进行控制,并规定其实施的职责和权限、监控程序,以及当监视显示控制措施不符合时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3.2操作性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2)    空气、能源和其他条件的安全供应。

(3)    废弃物、油烟排放及污水处理的措施。

4.3.3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4.3.3.1 用水及冰的安全供应。

(1)   加工用水,由当地的卫生检验机构每半年检测一次。

(2)   每月对输水管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可能出现问题的交叉连接,防止倒虹吸对水产生污染。

(3)   自备水源的供水设施、应建立水源防护设施及其消毒程序。

4.3.3.2食品接触面应达到要求的清洁度。

(1) 加工设备、工器具、包装材料等食品接触面应达到GB 14934的要求。

(2) 生产加工使用的加工设备、工器具应为不锈钢材质和无毒塑料制成。

(3) 每天使用前将所有工器具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4) 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有专用密闭餐具保洁柜存放,餐饮具保洁柜有明显标记。超过48 h后未使用的餐具应重新消毒后使用。

(5) 工作服每天一次进行统一清洗消毒,不同清洁区的工作服分别清洗消毒,工作服分区域放置。

(6) 定期对空气进行消毒。

(7)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戴口罩。

4.3.3.3 人流、物流、水流、气流的流向应合理,水流和气流方向应从清洁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度低的区域。非加工区域内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加工区域。

4.3.3.4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维护与卫生状况良好。

(1)  洗手、消毒及卫生间的设施应保持清洁并有专人负责。

(2)  应制定明确的洗手消毒程序及相应的方法、时间、频率。

(3)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洗手、消毒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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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 加工场地应控制冷凝水,防止各种不洁物和化学及物理污物对食品及食品接触面的污染。

(1)     防止冷凝水、灰尘、外来物质、地面污物、照明设备及消毒剂、杀虫剂等的污染。

(2)    生产加工处应通风良好,通风道、食品传送梯清洁,温度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

4.3.3.6 化学品的采购、管理、使用应进行控制。

(1)    所使用的化学品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说明的证明,化学品的使用说明包括主要成分、使用剂量等注意事项。

(2)    对操作人员进行化学品的使用、贮存和管理的培训。

(3)    有专门的场所、固定容器贮存化学品,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4)    对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料等化学品作好标识和登记,标明名称、毒性及使用方法。

(5)    对于有毒的化学品应严格控制,防止污染产品、产品接触面和包装材料。

4.3.3.7 员工的卫生控制

(1)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操作间,加工人员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2)    加工人员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严格消毒。

(3)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需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4)   操作人员入厕时应更衣,入厕后应洗手消毒。

(5)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加工操作场所。

(6)   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4.3.3.8 对虫鼠害进行有效防治

(1)     严格对虫害、鼠害等进行控制,确保加工区域内无蚊蝇和鼠害。

(2)     消除蚊蝇、鼠类易孳生的条件,宜采用风幕、纱窗、暗道、粘鼠板或鼠夹、灭蝇灯、水封等措施,防止虫害进入加工和进餐场所。

(3)     禁止使用灭鼠药。

4.4 产品追溯和撤回
4.4.1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种植养殖基地(必要时)、原辅料供方、加工制作服务班次及人员、消费全过程的追溯程序,必要时对食品进行留样观察。

4.4.2 建立餐饮食品撤回程序。当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如果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根据追溯程序迅速有效启动撤回方案,主动消除或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果。必要时,特别是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当对追溯程序和撤回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定期进行撤回演习。

4.4.3 餐饮业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如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应立即向辖区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和阻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告。

4.4.4 用餐配送单位每班产品应留样48 h以备复检待查。

4.5前提方案
应确保餐饮良好卫生环境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行为,以适宜于生产、处理和供给安全的餐饮产品。前提方案实例参见CAC/RCP 39-1993《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和WS 103-1999《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关键过程控制文件的制定可参照CAC/RCP 39-1993《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

5.1 餐饮食品加工的原辅料
5.1.1 原辅料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索取、查验采购产品的相关证明,包括生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符合要求方可接受。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餐饮业经营者对以上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以备查验。必要时,委托相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指标检验。

5.1.2 原辅料采购

5.1.2.1制定保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安全、合格的控制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原辅料的控制措施。

5.1.2.2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从合格供方进行采购。对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和供货记录等进行动态综合评价。

5.1.2.3 原辅料的验收,应符合相应卫生标准。

5.1.3 原辅料储存

5.1.3.1 储存食品及其原料的库房应建立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5.1.3.2 容易腐败的原料(如pH>4.6,Aw>0.85,且有营养素可供腐败菌生长者),须冷藏或冷冻储存。储存区需检视是否有不洁物体(如污水滴入)或防护不当(如昆虫、老鼠侵入污染)。

5.1.3.3 对冷藏或冷冻温度明确标准,冷冻冷藏品持续处于稳定的冷冻冷藏状态,冷冻库温度在贮存原料冰点温度以下,控制在-1℃~-20℃,冷藏库(保鲜柜)温度控制在0℃~10℃。蒸发器霜厚度不得超过1 cm。

5.1.3.4  运输食品及其原料的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有保温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遇特殊保存条件的,按保存条件运输)。

5.1.3.5储存的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原辅料与熟食冷藏分隔储存,生鲜原辅料与熟食品避免一起存放;货架上标明采购日期、保质期,先进先出,定期检查,不得存放发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1.4  食品的粗加工

5.1.4.1 粗加工区域分别备有植物性食品和动物性食品清洗化冻水池,有明显标记。粗加工工具、容器应专用。

5.1.4.2 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等情况的,均不得继续使用。

5.1.4.3蔬菜浸泡清洗干净后应码放整齐,放在筐、盘等专用容器内,离地存放。

5.2 烹制加工
5.2.1 热菜加工

5.2.1.1 用于植物性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明显标志,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5.2.1.2 在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 h)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凉透后再进行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不得作为冷菜供应,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2.1.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达到安全的温度,鱼、肉类动物食品、块状食品、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对豆浆、四季豆等特殊食品应煮熟煮透;对工艺参数的确认通过感观目测、定期对熟制食品的中心温度及终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进行监测。

5.2.1.4 操作间内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应根据其用途进行标识,确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

5.2.1.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GB 2760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5.2.2 凉菜加工

5.2.2.1每餐餐前、餐后,凉菜间应用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30min空气消毒。

5.2.2.2 凉菜实施专人专室制作。

5.2.2.3凉菜间的各种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及抹布在每餐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洁净。

5.2.2.4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能进入凉菜间,凉菜间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食品及与凉菜制作无关的任何物品。

5.2.2.5凉菜间人员制作凉菜前,应将手(含腕部)用消毒剂浸泡,再用流水冲净。

5.2.2.6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应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原料,不得带入凉菜间。

5.2.2.7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应及时冷藏;改刀熟食从改刀后至供应的时间不得超过3 h;隔夜冷荤食品要回烧彻底。冷荤食品烧制后应在2 h内冷却。

5.2.2.8制作生食水产品应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及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

5.2.3 冷加工糕点制作

5.2.3.1 做到专人、专室制作,专用工具、容器。

5.2.3.2冷加工糕点专间每天使用前用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30min空气消毒。

5.2.3.3专间内加工人员应进行二次更衣、洗手消毒。

5.2.3.4 奶油类原料应在10℃以下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2 h以上食用时,应当凉透,在10℃以下专用设施内储存,冷加工糕点贮存不超过24 h;

5.2.3.5 冷加工糕点间室温控制在25℃以下。

5.3 餐饮食品的配送
5.3.1用餐配送单位的运输车辆、用具、容器和餐具,应在用前、用后清洗消毒。

5.3.2一次性餐具应检验合格后使用,餐具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污染,外包装破损或污秽不洁的禁止使用。

5.3.3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进食时限。

5.3.4 配餐制作成品到消费者食用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 h。

5.3.5供应的每班产品,均应在专用的冰箱内留样48 h以备复检待查。留样量为两份,每份不少于150 g。留样时应无菌操作,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应消毒;一种食品一个容器,并由管理人员负责登记。

5.4 餐饮前台服务
5.4.1 营业前的准备

5.4.1.1 营业场所内应设有空调设施,空调的过滤器应经常清洁和检查,保持适宜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符合GB 16153的规定。

5.4.1.2 餐具的摆台应在顾客就餐前0.5 h~1 h前进行,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能清扫地面,超过当次就餐时间未使用的餐具应当收回重新消毒。

5.4.1.3 为每位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独立餐饮用具。

5.4.1.4 顾客点菜用的菜单,应定期消毒和检查。

5.4.2 餐饮服务

5.4.2.1 避免交叉污染

(1)  应合理考虑制备成品过程中人员的流向、使用过的和洁净的餐具的流向、垃圾路线、服务人员行走路线,避免交叉污染。

(2)  应建立文件化的流程图和人流图、物流图、气流图和水流向图。

(3)  服务人员应适当地使用手套或其他措施防止手接触准备食用的食品。

5.4.2.2 传递食品时所用的防护食品免受污染的用品(如保鲜膜等)应能很好地保护食品,并应保证其本身不被污染。

5.4.2.3 消费者点菜后应迅速开具菜单,并认真听取消费者提出的特殊要求等,经与消费者核对无误后,及时将菜单送交操作间制作。

5.4.2.4 装饰菜肴应在摆放菜肴之前的片刻进行,时间间隔要尽可能缩短。装饰菜肴的饭菜成分不能带来健康的威胁。

5.4.2.5 考虑到顾客可能对某种食物过敏,当顾客询问菜单中菜肴的具体组成部分时,服务员或厨师应能够提供准确的信息。不能在一个食谱中有任何“秘密的组成部分”。

5.4.2.6 每个餐桌上要配备公筷、公勺。公筷和公勺要区别于就餐者的餐具。
5.4.2.7 根据就餐者情况和要求的不同,采用厨师分餐、服务员分餐、就餐者自行分餐等不同的分餐形式(自助餐和套餐均属分餐制范畴)。

5.4.2.8应关注食品保质期,尤其是在饮料、冷加工糕点和熟食管理上应在使用前进行确认检查。

5.5 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5.5.1  清洗消毒方法

5.5.1.1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不同的消毒方式应采用不同的温度和作用时间。

5.5.1.2如达不到热力消毒条件,可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化学药物消毒。化学药物消毒的单位应经卫生监督机构审批,设置的消毒池应备有符合规定的三联池。

5.5.2 消毒效果的评价

餐饮业经营单位应具备检验能力,对餐具消毒效果进行验证。消毒后的餐具应光洁、明亮、无渍迹,并经检验符合GB 14934的要求。

6 产品检测
6.1 检验制度
6.1.1 识别并收集与提供的最终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及其可接受水平,以建立并持续更新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组织规模及产品相适应的检测设施、设备,具备应有的检测能力。

6.1.2 检测人员包括感官检验人员,应经过教育和培训并有作业指导书。

6.2  检测依据
6.2.1识别所提供产品可能发生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危害及其用于直接消费的可接受水平,并根据最终产品的特性及预期用途实施或制定适用的产品标准及检测方法。

6.2.2 考虑产品可能存在的固有危害及在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入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以充实每种产品标准的内容。

6.2.3 每种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2.4产品可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附录列出了可供选择的检测方法。

6.3 安全性通用检测项目
6.3.1感官指标。

6.3.2果蔬农残快速测定。

6.3.3细菌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6.4 各类菜肴专项检测项目
根据各类菜肴的特点,结合加工过程、食用方法分析可能发生的安全危害,确定每种菜肴的专项检测项目。

7 记录保持
7.1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

7.2记录保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及人员健康状况记录。

(2)人员的教育、培训记录。

(3)合格供方的能力、产品状况的动态综合评价和采购验收记录。

(4)各项控制措施的监视记录,适宜时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记录。

(5)对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验证记录。

(6)配餐食品的批次和分销记录。

(7)食品留样、检验结果记录。

7.3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相关标准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30.1-1994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GB 14930.2-1994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7102.1-1994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GB/T 4789.1~4789.3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 5009.1~5009.203—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CAC/RCP 39-1993  大众餐饮中预制和煮制食品的卫生操作规范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WS103-1999  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JGJ 64-1989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1] 本文件由“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之“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体系建立和实施”的课题研究成果――“HACCP-EC-1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转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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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FSMS-01:2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
 
目  次

1 范围 1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3 术语和定义 13
4 前提方案 14
5 关键过程控制 18
6 产品检测 21
7 记录保持 2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罐头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基地要求、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罐头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罐头行业的特点将GB/T22000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SN/T 0400.4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四部分:容器
SN/T 0400.5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五部分:罐装
SN/T 0400.6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六部分:热力杀菌
SN/T 0400.7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六部分:成品
FSMS-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同GB/T 22000中相关术语。
3.1 罐头食品 canned food
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条件下制成的达到商业无菌的所有罐藏食品。
3.2 罐头食品的商业无菌  commercial sterilization of canned food
罐头食品经过适当的热力杀菌以后,不含有致病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微生物,这种状态称为商业无菌。
3.3 密封  hermetical seal
  食品容器经密封后能阻止微生物进入的状态。
3.4 实罐车间 canning department
把原料加工为罐头食品的生产区域。
3.5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anitation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SOP)
企业为了保证达到食品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控制生产加工卫生的操作程序。
3.6 杀菌关键因子 the critical factor of sterilization
指其发生变化时,会影响热力杀菌工艺规程达到预期的杀菌目的的任何性质、特征、条件、形态或参数。
3.7 低酸性罐头食品  low acid canned food
除酒精饮料之外,凡杀菌后平衡pH值大于4.6、水分活性度大于0.85的罐头食品。原来是低酸性的水果、蔬菜或蔬菜制品,为加热杀菌的需要而加酸降低pH值的,属于酸化的低酸性罐头食品。
3.8 酸性罐头食品  acid canned food
  杀菌后平衡pH值等于或小于4.6的罐头食品。pH值小于4.7的番茄、梨和菠萝以及由其制成的汁,和pH值小于4.9的无花果都属酸性食品。
4 前提方案
 从事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在根据GB/T 2200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应满足罐头食品生产所需的条件。
4.1人力资源
4.1.1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应由多专业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卫生质量控制、生产加工、工艺制定、实验室检验、设备维护、原辅料采购、仓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1.2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影响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
4.1.2.1 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4.1.2.2应具有满足需要的熟悉罐头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1.2.3从事罐头工艺制定、卫生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
4.1.2.4 生产人员熟悉人员卫生要求,遵守前提方案的相关规范要求。
4.1.2.5 从事封口、杀菌操作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4.1.3 人员健康和卫生要求
4.1.3.1 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从事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的规定。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1.3.2直接从事食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本岗位。
4.1.3.3生产、检验和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离开车间时换下工作服、帽、鞋;工作帽、服应集中管理,统一清洗、消毒,统一发放。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不同区域人员不应串岗。
4.2 基础设施及维护
应满足GB 8950的要求,出口罐头企业还应满足《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和进口国的相关法规要求。
4.2.1 厂区
4.2.1.1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应建在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和物品。厂区路面应平整、无积水、易于清洗;厂区应适当绿化,无泥土裸露地面。生产区域应与生活区域隔离。
4.2.1.2 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锅炉房、贮煤场等应当远离生产区域和主干道,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4.2.1.3 废弃物暂存场地应远离实罐车间。应有防污染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厂,暂存过程中不应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
4.2.1.4 需要时,应设有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4.2.2 厂房
厂房应结构合理,牢固且维修良好,其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有防止蚊、蝇、鼠、其他害虫以及烟、尘等环境污染物进入的设施。
4.2.3 实罐车间
4.2.3.1 布局
车间面积应当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设施及设备布局合理,便于生产操作,应有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原辅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废弃物进出车间的通道应当分开。
4.2.3.2 基础设施
(1) 车间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覆盖材料应使用浅色、无毒、耐用、平整、易清洗的材料。地面应有充足的坡度,不积水;墙角、地角、顶角应接缝良好,光滑易清洗;天花板应能防止结露和冷凝水滴落。
(2) 车间的门窗应用浅色、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必要部位应有防蚊虫设施;内窗台应当有倾斜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3) 必要时,应设置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卫生间及淋浴室;其面积和设施能够满足需要。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不得对生产车间的卫生构成污染。
卫生间内应当设有洗手、消毒设施;便池均应设置独立的冲水装置;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蚊蝇虫设施。
4.2.3.3 卫生设施
(1) 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漂洗以及干手设施(必要时),配备有清洁剂和消毒液。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生产含有动物性原料或者动植物脂肪原料时应当供应热水洗手。
(2) 生产区域人员入口处应当设有鞋靴消毒池。
4.2.3.4 生产设施
(1) 车间内接触加工品的设备、工器具应使用化学性质稳定、无毒、无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表面光滑而且防吸附、坚固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及棉麻制品。根据生产工艺需要,如果确需使用竹木器具,应有充足的依据,并制定防止产生危害的控制措施。
(2) 车间内应设置清洗生产场地、设备以及工器具用的移动水源,加工含有动物性原料或者动植物脂肪原料时应有热水供应。车间内移动水源的软质水管上设置的喷头或者水枪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落地。
(3) 车间内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不得混用。
(4) 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适合的材料制作,需加盖的应配置非手工开启的盖。
(5) 封口处应设有非手动式的洗手消毒设施。
4.2.3.5 灯具及照明
车间内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照度满足操作要求,生产场所的照度在220 lx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540 lx以上;
4.2.3.6 温度控制
需要时,应控制车间的温度,按照设定的温度要求进行控制,定时记录。
4.2.3.7 排水
(1) 车间内应有畅通的排水系统,水流应当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排水沟底部为圆弧形,应有适当的坡度。
(2) 清洁区与准清洁区应当有彼此独立的排水通道。
4.2.3.8 通风
实罐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保证加工区域空气清洁。进风口设置空气清洁装置,车间内空气应由高清洁区向低清洁区流动
4.2.4 附属设施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材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成品的储存等辅助设施。
4.2.5 动力能源
应确保充足的电力和热能供应。
4.2.6 维护保养
应制定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对于关键部件应制订强制保养和更换计划。
注:关键部件可能包括马口铁罐封口机的滚轮、热合机的封口条等。
4.3 操作性前提方案
应制定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内容不少于以下几个方面:
4.3.1 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3.2 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4.3.3 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4.3.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4.3.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4.3.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4.3.7 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4.3.8 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4.3.9 包装、储运卫生控制,必要时应考虑温度。
4.4 产品追溯与撤回
4.4.1 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程序 ,能够从最终成品追踪到所使用原料的来源。
4.4.2 企业应建立产品撤回程序,规定撤回的方法、范围,并进行演练。
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
5.1原辅材料
企业应编制文件化的原辅材料控制程序,明确原料标准要求、采购与验收,并形成记录,定期复核。
注:建议建立原料基地。
5.1.1 要求
5.1.1.1 肉禽类原料
肉禽类原料应采用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的畜禽,每批原料应有产地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兽医检疫合格证明。兽药残留、激素残留、抗生素残留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进口肉禽原料应来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外肉类生产企业,附有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或进境口岸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肉禽原料应当在满足产品特性的温度条件下储藏和运输,保持清洁卫生。
5.1.1.2  植物类原料
植物类原料应来自安全无污染的种植区域,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植物类原料应在满足产品特性的温度下储存和运输。有特殊加工时间要求的原料,应明确从采摘、收购到进厂加工时限。
5.1.1.3 水产类原料
应符合FSMS-0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中5的要求。
5.1.1.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使用添加剂的品种和添加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要求。
5.1.1.5包装容器
罐头生产所使用容器的材质、内涂料、接缝补涂料及密封胶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保持清洁卫生;密封性能满足要求。
5.1.2 采购控制
企业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对原料、辅料、容器、包装材料的供方进行评价、选择。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方名录。
动植物类原料供方应按照良好农业(含水产养殖)规范(GAP)和良好兽医规范(GVP)建立控制来自于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的管理体系。当供应方没有建立上述管理体系时,企业应编制适当的控制计划对动植物原料的卫生安全性实施有效的控制。
罐头容器的生产控制应符合SN/T 0400.4的有关要求。
5.1.3 验收
企业应按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中7.3.3.1要求制定原料、辅料验收规则。罐头容器密封性能的验收规则,应符合   SN/T 0400.4要求。
5.2 罐装密封
企业应编制文件化的监控程序,明确监控项目及限值、监控频率、监控人员、纠正和预防措施等,并形成记录,定期由有资格的人员复核。
5.2.1 罐装
罐装应符合SN/T 0400.5的控制要求。
必要时,应控制罐头固形物的最大装罐量。
酸化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应控制pH值,保证平衡后最终产品pH值小于4.6。
5.2.2 容器密封
罐头食品容器的密封性应满足安全的需要,符合SN/T 0400.4的控制要求。
5.2.3 纠正和纠正措施
当监控发现最大装罐量、pH值、容器的密封性能未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实施预先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必要时,对有问题的产品实施隔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价、处理。
处理结果应经过食品安全小组的评估、确认。
5.3 热力杀菌
企业应编制文件化的程序,对杀菌过程实施有效控制。至少应明确监控项目、关键限值、监控频率、监控人员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形成记录。
5.3.1 杀菌工艺规程
应制定热力杀菌工艺规程,保证杀菌强度达到足以杀灭目标菌。企业应提供制订热力杀菌工艺规程的依据。
5.3.2 杀菌设备
杀菌装备应满足SN/T 0400.6的要求。
应确保热力杀菌设备的热分布均匀,在新设备使用前或对设备进行改造后应实施热分布测定,绘制热分布图,杀菌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实施测定。
5.3.3 杀菌控制
杀菌控制应满足SN/T 0400.6的要求。
5.3.3.1 应对杀菌关键因子实施控制,严格按照杀菌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如何区分已杀菌和未杀菌产品应有文件化的说明。
5.3.3.2 监控发现所实施的热力杀菌过程未能满足热力杀菌工艺规程的要求时,应及时实施预先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
必要时,对有问题的产品实施隔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价、处理。
处理结果应经过食品安全小组的评估、确认。
5.4 冷却
5.4.1 必要时,杀菌冷却水应加氯处理或用其他方法消毒。
对于间断式杀菌,可按每锅次对余氯含量进行测定;对连续式杀菌,按照足以确保维持有效杀菌浓度的时间间隔对排水口的消毒剂残留量进行测定;不添加消毒剂时,杀菌冷却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5.4.2 纠正和纠正措施
当监控发现消毒剂残留量偏离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实施预先制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必要时,对已冷却的产品实施隔离,由有资格的人员对其安全性实施评价、处理。处理结果应经过食品安全小组的评估、确认。
5.5产品的标志
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的产品标识程序。罐体上应体现保质期限、企业代号(出口产品应注明“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编号”)、产品代码,外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批号。
6 产品检测
应按照SN/T 0400.7的规定实施控制。
7 记录保持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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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

FSMS-04:2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 

目   次

1 范围 6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1
3 术语和定义 61
4 前提方案 62
6 产品检测 65
7 记录保持 66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相关法规和标准 67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相关标准 6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果蔬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果蔬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果蔬汁行业的特点将GB/T 22000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果蔬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出口果蔬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GB 1917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发酵法)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89 软饮料分类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9001-2000和GB/T 22000中相关术语相同。
3.1果蔬汁 vegetable and fruit juices
从一种或多种水果(蔬菜)中榨取或提取的汁液,一种或多种水果(蔬菜)的可食部分制成的浆液,或者是这些汁液、浆液的浓缩物。
注:本文件所指果蔬汁包括GB10789中定义的果汁(浆)及果汁饮料(品)类和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等。
4 前提方案
从事果蔬汁生产企业,除根据GB/T 22000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4.1 人力资源
4.1.1 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的组成应满足果蔬汁生产企业的专业覆盖范围的要求,应由多专业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卫生质量控制人员、果蔬汁生产工艺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原辅料采购、仓储及运输管理等人员。
4.1.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影响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
4.1.2.1 食品安全小组应理解HACCP原理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4.1.2.2 应具有满足需要的熟悉果蔬汁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的人员。
4.1.2.3 从事果蔬汁工艺制定、卫生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
4.1.2.4 生产人员熟悉人员卫生要求,遵守前提方案的相关规范要求。
4.1.3 人员健康与卫生要求
4.1.3.1 直接从事果蔬汁生产、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卫生要求和健康检查规定。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调离本岗位。
4.1.3.2 生产、检验、维修及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清洁,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的人员应穿戴本厂规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必要时加戴发套,调配室的工作人员有必要时还要带口罩。进入车间时应先洗手、消毒。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进卫生间或离开加工场所。在更衣室、车间以及设置在车间内的休息室内不得吃食品、吸烟,与更衣室相连的卫生间内不得吸烟。
4.1.3.3 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以便区别,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串岗。
4.2 基础设施与维护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和维护保养应至少符合《出口果蔬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的第6章或 GB 12695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的要求。
4.3 操作性前提方案
果蔬汁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制定易操作可行的书面卫生管理文件,识别并评估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通过建立的操作性前提方案进行控制,明确其实施的职责、权限和可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操作性前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内容不少于以下几个方面:
4.3.1 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或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3.2 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
4.3.3 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4.3.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4.3.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4.3.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4.3.7 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4.3.8 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4.3.9 包装、储运卫生控制,必要时应考虑温度。
4.4 产品追溯与撤回
4.4.1 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追溯管理程序,以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主要包括原料、辅料和包材的验收、清洗剂、清毒剂、半成品、成品等入(出)库规定;标签的管理;产品批次管理;成品检测报告;运输过程的记录保持等,实现从验收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标识及产品出厂后的追溯。
4.4.2 企业应建立产品撤回程序,包括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与客户的沟通,收集顾客反馈单,收集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包括数量、包装及规格、质量指标(包括特殊指标的检测方法等)、交付等。接到客户投诉时,相关部门应收集证明性资料和图片,按照溯源管理确认责任并制定处理方式,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及时、快速、完全的撤回。
5 关键过程控制
5.1 原辅料验收
5.1.1 生产用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进口国卫生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原料和辅料中农、兽药残留超过有关限量规定的禁止使用。原辅料的采购需符合采购标准,投产前的原辅料须经过严格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产,应明确标示“检验不合格”并作隔离处理。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原辅料贮存场所应有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孽生、繁殖的措施,并应防止其外包装破损而造成污染。启封后的原辅料,未用尽时必须密封,存放于适当场所,防止污染,并在保质期内尽快使用。易腐败变质的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需冷冻的原辅料,贮存温度应保持-18℃以下,需冷藏的原辅料,贮存温度应保持0℃~4℃,冷库应有自动记录装置。
5.1.2 加工用的果蔬类原料,应采用新鲜或贮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符合加工要求的果实。果蔬类原料应来自安全的收购区域,其原料农药残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进口国的要求。加工用的干果品原料应干燥、无霉变、无虫蛀。
5.1.3 加工用的原果蔬汁、浓缩果蔬汁应符合GB 17325或合同要求,风味正常、不变质并符合安全卫生的相关要求。
5.1.4 严禁使用我国、进口国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特殊用途的饮料中严禁添加我国颁布的禁用物品和国际组织颁布的禁用药物。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和进口国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
5.1.5 果蔬汁生产工艺中使用的酶制剂、净化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
5.1.6 饮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或进口国的要求,加入饮料中的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917的规定。
5.2 清洗消毒
5.2.1 应定期对场地、生产设备、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进行清洗、消毒,清洗应采用CIP和COP系统,并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规定。车间应设置专用的工器具清洗、消毒场所。
5.2.2  清洗、拣选、粉碎、榨汁、浓缩、调配、过滤、灌装、封罐、杀菌、装料、包装、制冷等工序,应按照规定严格清洗消毒,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5.2.3 灌装饮料前的空瓶、瓶盖均应清洗干净。工厂应制定洗瓶、盖操作工艺规程,规定碱度、浓度、温度和浸瓶时间,并定时检查、化验,洗净后的空瓶、盖必须抽样作细菌检验,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个/瓶(罐或盖),大肠菌群不得检出。洗净的空瓶(罐)应有专人负责检瓶,并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灌装机。
5.2.4 过滤器应定期更换滤膜、滤棒、滤芯等。封盖机于生产结束后应彻底清洗轧头、卷轮、托罐盘等易受饮料污染的部位。每日生产结束后,糖液过滤机、榨汁机等均应拆除清洗。
5.3 杀菌
5.3.1 各种饮料的杀菌根据原辅料、工艺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技术。采用加热杀菌工艺时,应按不同种类的产品杀菌要求制定有科学依据的杀菌工艺(如巴氏杀菌、超高温杀菌、二次杀菌)规程并正确实施,同时做好自动温度记录及相关记录;采用非加热杀菌工艺时,应采取无菌灌装工艺或其他可控制污染的灌装工艺。
5.3.2 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压力的记录或图表,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4 包装的要求
5.4.1 包装(灌装)用的玻璃瓶、金属罐(桶)、塑料容器、无菌袋、无菌纸盒、PET瓶、复合软包装容器以及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进口国的规定。预包装容器不允许回收使用。
5.4.2 产品包装(灌装)应在专用的包装间进行,包装(灌装)间及其设施应满足不同产品,需无菌灌装、低温灌装或常温灌装的应满足对包装环境温度、湿度的要求。产品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
5.4.3 应设专人检查封口的密闭性,灌装后杀菌处理和不杀菌处理的产品,其卫生指标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5.4.4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进口国的相关要求。
6 产品检测
6.1 企业检验机构
6.1.1 果蔬汁企业应设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卫生检验机构,包括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实验室、设备、人员、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各种记录。对于输美的果蔬汁企业,果蔬汁产品属于非稳定货架期和热浓缩范围的须提供相关病原体的数量减少100 000倍的验证。
6.1.2 实验室所用化学药品、仪器、设备应有合格的采购渠道、存放地点,标记标签、使用方法、校准记录。
6.1.3 实验室检验人员的资格、培训应符合技术工作的要求;各种记录准确、真实。
6.1.4 实验室应有独立的、与实际工作相符合的文件化的实验室管理程序。
6.1.5 检验仪器的计量应符合GB/T 22000中8.3的要求。
6.2 委托检验
6.2.1 委托社会实验室承担果蔬汁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6.2.2 受委托的社会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实际检测能力。
6.2.3 生产过程中直接关系到安全卫生质量控制等时效性较强的检验项目,如微生物等关系到对产品准确评价的检验项目不得对外委托,应由企业设置的实验室自行完成。
7 记录保持
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其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的程序,并贯彻执行;所有质量记录应真实、准确、规范,果蔬汁产品涉及的质量安全方面记录应保存2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出口饮料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89 软饮料的分类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5091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GB 16741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SB/T 10197 果汁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198 浓缩汁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203 果汁通用试验方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相关标准

GB 10780 婴幼儿辅助食品 番茄汁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T 18963 浓缩苹果清汁
GB/T 19080 食品与饮料行业GB/T 19001-2000应用指南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SB/T 10089 浓缩柑桔汁
SB/T 10199 苹果浓缩汁
SB/T 10200 葡萄浓缩汁
SB/T 10201 猕猴桃浓缩汁
SB/T 10202 山楂浓缩汁
NY/T 96 柑橘原汁
NY/T 97 柑橘汁
NY/T 98 柑橘露
NY/T 99 柑橘水
NY/T 100 山楂原汁
NY/T 101 山楂汁
NY/T 102 山楂露
NY/T 103 山楂水
NY/T 104 梨原汁
NY/T 105 梨汁
NY/T 106 梨露
NY/T 107 梨水
NY/T 108 葡萄原汁
NY/T 109 葡萄汁
NY/T 110 葡萄露
NY/T 290-1995 绿色食品 橙汁和浓缩橙汁
NY/T 291-1995 绿色食品 番石榴果汁饮料
NY/T 292-1995 绿色食品 西番莲汁饮料
CAC/XOT06-1989 食物与饲料的分类
CAC/GL 012-1991 水果汁标准
Codex Stan 44-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杏子、桃和梨饮料标准
Codex Stan 45-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橘子汁标准
Codex Stan 46-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葡萄柚汁标准
Codex Stan 47-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柠檬汁标准
Codex Stan 48-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苹果汁标准
Codex Stan 49-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番茄汁标准
Codex Stan 63-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浓缩苹果汁标准
Codex Stan 64-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浓缩橘子汁标准
Codex Stan 82-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葡萄汁标准
Codex Stan 83-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浓缩葡萄汁标准
Codex Stan 84-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浓缩布鲁斯卡甜葡萄汁标准
Codex Stan 85-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菠萝汁标准
Codex Stan 101-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非多汁黑加仑汁标准
Codex Stan 120-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黑加仑汁标准
Codex Stan 121-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浓缩黑加仑汁标准
Codex Stan 122-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某些小水果的浓汁标准
Codex Stan 134-198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某些橘类水果汁标准
Codex Stan 138-1983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浓缩菠萝汁标准
Codex Stan 139-1983 加工用含添加剂的浓缩菠萝汁标准
Codex Stan 148-1985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番石榴汁标准
Codex Stan 149-1985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芒果汁标准
Codex Stan 161-1989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水果汁标准,不包括在个别标准中
Codex Stan 164-1989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其他未涉及的水果汁标准
Codex Stan 179-1991 只用物理方法保存的蔬菜汁通用标准,不包括在个别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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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呵呵,这诸逐个发太累了,打包发上来咯

认证实施规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罐头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果蔬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含肉和(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加工企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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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啊。我正找这些文件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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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好东东,很全面,有用。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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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调味品企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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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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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1][em01]受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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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01][em01]继续///食品安全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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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古城在2007-3-16 18:57:00的发言:

怎么没有调味品企业的啊

可能因为这六类企业做出口的比较多,调味品出口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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