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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 18526.7—2001 冷却包装分割猪肉辐照杀菌工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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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辐照处理冷却包装分割猪肉可杀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人畜共生的寄生虫,减少食源性疾病,延长猪肉保质期。为规范辐照工艺,确保辐照产品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非等效采用了国际食品辐照咨询组制定的《辐照包装畜禽肉工艺规范》(1CG—FI Doc.No.4 199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应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若泰、唐年鑫、曹宏云、熊光权、徐志成、谢宗传。

  本标准由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原子能应用研究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却包装分割猪肉辐照工艺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杀灭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延长保质期为目的的辐照冷却包装分割猪肉。其他冷却包装畜禽肉类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加工过的肉,如香肠、熏(腌)肉、干肉或罐装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07一1994猪肉卫生标准

  GB 4789.4—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7—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

  GB 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

  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8524—2001食品辐照通用技术要求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冷却分割猪肉chilled pork cuts

  新鲜的被分割成块或切碎的处于冷却o℃~5℃状态的生猪肉,包括带骨肉和其他器官(心、肝、舌)。

  3.2最低有效剂量minimum effective dose

  为达到辐照目的所需的工艺剂量下限值。本标准中指达到冷却包装分割猪肉杀菌、保鲜目的的最低剂量。

  3.3最高耐受剂量maximum tolerance dose

  不影响被辐照产品质量的工艺剂量上限值。本标准中指不影响猪肉感官品质的最高剂量。

  4辐照前要求

  4.1产品

  4.1.1猪肉加工环境应符合GB 12694卫生规范。

  4.1.2供辐照的鲜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05批准2002-03-01实施

  4.2包装

  4.2.1产品内包装选用食品级、耐辐照、保护性材料,真空或充气密封包装。

  4.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胶带密封,防潮。

  4.3前处理

  4.3.1生猪屠宰后应将猪肉迅速降温到0℃~5℃。必须遵守生产管理规范,防止微生物污染。

  4.3.2冷却分割猪肉辐照前应进行微生物检测,测定初始含菌量。检验方法按GB 4789.4和GB 4789.17执行。

  4.3.3冷却分割猪肉辐照前沙门氏菌初始含菌量不能超过2.5×102个/g,菌落总数不能超过1×106个/g。

  4.4贮藏和运输

  4.4.1猪肉必须贮藏在0℃~5C的冷藏库中。

  4.4.2辐照猪肉需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运输。

  5辐照

  5.1辐照装置和管理

  按GB/T 18524—2001第4章规定执行。

  5.2工艺剂量

  以杀病原菌为目的的辐照最低有效剂量为1.5kGy,以杀寄生虫为目的的辐照最低有效剂量为1.0kGy,以延长保质期为目的的辐照最低有效剂量为1.0kGy。

  产品最高耐受剂量为4.0kGy。

  5.3辐照条件

  猪肉应在肉温0℃~5℃条件下进行辐照,如果辐照场不能满足该条件时,应控制肉温不超过10℃,滞留时间不超过6h。

  6辐照后要求

  6.1检验

  辐照后猪肉应进行微生物检验并留样备查。

  6.2贮藏

  辐照后猪肉应贮藏在0℃~5℃的冷藏库内。

  6.3运输

  辐照后猪肉需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运输。

  7辐照后产品的质量指标

  7.1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色泽

  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乳白色

  组织状态

  纤维清晰,有坚韧性,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粘度

  外表湿润,不粘手

  表1(完)

  项目

  指标

  气味

  除具有微弱辐照味和鲜猪肉固有气味外,无其他异味

  煮沸后肉汤

  澄清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

  7.2理化指标

  按GB 14891.7规定执行。

  7.3微生物指标

  辐照后冷却包装分割猪肉中不得检出沙门氏菌。沙门氏菌检验按GB 4789.4规定执行。

  7.4寄生虫指标

  辐照后猪肉中寄生虫必须灭活,不能发育为成虫在动物肠道内寄生。寄生虫检验按GB/T17236—1998中附录A执行。

  8标识

  按GB/T 18524—2001中第8章规定执行。

  9重复照射

  本产品不允许重复照射。

  10保质期

  在0℃~5℃下,保质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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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 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介绍(一)

   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对包装产品的需求,促进了包装标准的不断完善。商品零售包装袋用途广泛,但是一直没有产品标准。2002年11月26日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负责起草的国家标准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发布了,该标准于2003年4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该标准的制定,将规范我国各类商品零售包装袋的生产与使用,提高商品零售包装袋的质量水平,保证人身健康,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概况介绍

  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的适用范围是以聚乙烯薄膜、牛皮纸、白板纸或以纸类为基材,涂复其它材料为原材料制成的包装袋,用于零售商品的包装。其中聚乙烯薄膜袋的部分内容参照了日本JIS1711-1994《聚乙烯薄膜包装袋》制订。根据我国目前市场的情况,标准中增加了纸类、纸基类袋。在本标准中,以袋的材料分类为:塑料袋类和纸、纸基袋类两类;又以袋的结构分为:提手型袋和无提手型袋两种袋型。

  用于零售商品包装袋制造的主要材料为:塑料袋以聚乙烯薄膜为主要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GB/T4456规定,GB/T4456是参照日本标准JISK6781制定的。纸袋的原材料应符合行标QB/T1011《单面白板纸》或QB/T3816《牛皮纸》。用其它纸基为原材料的包装袋,其原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要求。以下为零售包装袋的主要原材料GB/T4456-1996(见表一)、QB/T1011-1991(见表二)和QB/T3516-1999(见表三)的主要技术指标介绍。

  (二)技术要求介绍

  商品零售包装袋的品种繁多,不宜规定统一的尺寸或系列尺寸。供需双方可根据需要确定尺寸。标准中只规定了袋子的主要尺寸的极限偏差;其它部位的偏差,可根据不同的需求,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写明。

  为了给新型材料、新产品的发展留有空间,标准中对于袋子的厚度也未作具体规定,标准中只规定袋子的厚度应均匀,到底相差多少算作均匀,因为袋子包装的商品范围很广泛,其要求也不相同,不便在标准中作统一规定。因此供需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上规定清楚,如同一袋中最大厚度值与最小厚度相差多少,袋与袋之间相差多少等等。以便发生质量纠纷时,有据可依。为了限制超薄塑料袋随风飘起,污染环境,标准中限定了非降解材料的厚度应不小于0.025mm。

  由于零售包装袋所包装的商品不同,有贵重的,有廉价的,对于袋子的外观和印刷质量不宜作统一要求,标准中只作了一般性的基本要求,其检验方法也为目测或使用通用量具测量,对于其它更进一步的要求,供需双方应根据包装物的不同,规定在技术要求中。标准中要求食品袋应有食品包装标识,为了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标准中规定印刷袋上宜印有“可降解袋”、符合国标GB18455《包装回收标志》或其它环保提示,提示大家对于商品零售包装袋使用后的处理,有利于保护环境。

  对于零售包装袋的印刷质量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印刷的掉色、剥离问题。标准中参照了日本标准JIS1711规定了塑料袋的印刷剥离率为<20%,其他检测方法在标准中有详细描述,其结果结算如下式:

  剥离面积

  印刷剥离率= ×100%

  残留面积

  因为纸类袋、纸基袋的印刷、复膜不同,不便作统一规定,因此在本标准暂未作出规定,有得于今后收集更多得有关信息,加以试验、分析、定出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比如,用脱脂棉擦拭印刷部位,有无颜色转移现象等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16 23:48: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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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介绍(二)

   关于商品零售包装袋的性能指标,我们是从它的功能来考虑的,一般来说它的性能指标应规定为满足消费者从商店购物至将商品带回住所的需要,但又不能过分包装而造成成本增加,资源浪费,以及使用后处理带来的问题。因此,它的性能指标不是越高越好,而是要恰到好处。另外,包装袋是微利产品,尽可能降低检验成本,用尽可能少的试验项目来考核产品的综合性能,也是本标准制定的技术人员考虑的问题。经过大量的试验验证,商品零售包装袋的物理机械项目选定了封口强度、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试验。

  (三)检验规则介绍

  根据检验目的不同,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

  出厂检验,是生产方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的质量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外观、尺寸、厚度、印刷质量。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选用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性的检查)》采用一次正常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 6.5,常用的抽查方案列于下表3:

  出厂检验的组批,是以同一规格、同一工艺、同一原料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过1万个。

  型式检验,就是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检验项目为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新产品鉴定时;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6个月时;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三次型式检验有很多差异时,都应进行型式检验。以上的情况,有可能不是连续出现,不使用GB /T 2828抽样方案,因此本标准选用了GB/T15239《孤立性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来进行外观、尺寸、厚度、印刷质量项目的抽样方案。其他检验项目的样本从以上项目检验后的样本中随机抽取各项检验所需要的样品数量,不足的部分以该批中随机抽取补足,本标准规定按GB/T15239中一次抽样方案(模式A)LQ=5.0,

  监督检验是国家(政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对市场或企业抽取的样品,按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便采用强制措施,责成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来达到标准要求。监督抽查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而是在于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总体。在选用抽查方案时,我们考虑到要把判为不合格的错判概率尽量控制在较小的水平上,因为监督检验一旦被判为不合格,国家、政府要采用相应处罚措施,如果错判就会给生产方造成损失。所以我们选用了GB/T15482《产品监督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采用其中第二监督检验等级的抽样方案,即批量N=210,抽样数n=12,不合格规定数r=2来作为外观、尺寸、厚度、印刷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其它项目按检验方法中要求的数量在其中抽取,不足部分从该监督总体中随机抽取,监督检验部门也可以根据检验目的,选用GB/T15482中的其他方案或采用其他适用的抽样方法标准来进行监督检验。

  (四)标准、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介绍

  标准中规定商品零售包装袋应附有合格证,上边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制造厂名、厂址、规格、标称内装物质量、批号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员章等。食品包装则应在标志中注明以上项目。

  商品零售包装袋的包装,供需双方应根据用途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具体要求,在标准中不宜做统一规定。

  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出了储存期这一概念,以往有些标准,未规定储存期、保质期之类的要求,在发生质量纠纷时,无法分清责任,商品零售包装袋是以塑料、纸为原材料,这些材料本身就会受环境条件影响,如温度、湿度、光照等等,特别是可降解材料,更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因为商品零售包装袋的材料不同,不能一一列举,在标准中只规定了非降解的袋的储存期从生产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也在于提醒供需双方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保质期。

  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笔者参与了一些起草、调研、试验测试等工作,以上是笔者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的一些情况、设想和体会,在这里向大家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理解本标准的内容,并在使用中及时发现问题反馈给笔者,以便及时修订,使标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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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

  1、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增塑剂、填充剂、发泡剂等助剂加工成的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垫圈)(以下简称垫片),可用于汽水、啤酒、黄酒、蒸馏酒瓶盖及果酱等罐头的垫片(不得接触含油脂类食品);本标准也适用于生产此垫片的粒料。

  2 引用标准

  GB 4615 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定方法

  GB 4803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5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聚氯乙烯树脂应符合GB 4803规定。

  3.2 助剂应符合GB 9685规定。

  3.3 感官指标

  3.3.1 粒料无机械杂质。

  3.3.2 垫片表面均匀,无裂纹。

  3.3.3 浸泡液(蒸馏水、4%乙酸、20%或65%乙醇)无色、无异臭、无异味、无沉淀。

  3.4 理化指标

  4 检验方法

  4.1 样品处理:每种浸泡液垫片样品不少于20只;粒料不少于20g。

  4.1.1 垫片:能整片剥落的垫片,按每平方厘米加浸泡液2mL计算;不能整片剥落的垫片,取垫片边缘较厚的部分,将其剪成宽0.3~0.5cm,长1.5~2.5cm,称重,每克加60mL浸泡液,于60℃保温30min。

  4.1.2 粒料:每克加20mL浸泡液,于60℃保温30min。

  4.2 高锰酸钾消耗量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方法按GB 5009.60第3章执行。

  4.3 蒸发残渣

  蒸发残渣按GB 5009.60第4章执行,其中粒料蒸发残渣结果以100g粒料中残渣的克数计算。

  4.4 重金属

  重金属按GB 5009.60第5章执行。

  4.5 氯乙烯单体残留量

  氯乙烯单体残留量按GB 46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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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680-88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GB 9680-88
Hygienic standard of phenol lacquer for food conta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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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漆酚涂料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漆为原料经加工去掉杂质成为清漆或在清漆中加入一定量环氧树
脂,用醇、酮类溶剂稀释而成的漆酚涂料。可作为接触酒、酱油、食醋、饮料、发酵食
品等食品容器内壁或食具的防腐蚀涂料。
1 感官指标
1.1 涂膜表面光洁,均匀,无气孔。
1.2 涂膜经浸泡后,无龟裂,不起泡,不脱落。
1.3 涂膜浸泡液无色、无异臭、无异味、无沉淀、无混浊。
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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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指 标
━━━━━━━━━━━━━━━━━━━━╋━━━━━━━━━━━━━━━━━━
  蒸发残渣,mg/L           ┃
   蒸馏水浸泡液,60℃,2h    ≤ ┃          30
   65%乙醇浸泡液,60℃,2h    ≤ ┃          30
   4%乙酸浸泡液,60℃,2h    ≤ ┃          30
   正己烷浸泡液,20℃,2h    ≤ ┃          30
━━━━━━━━━━━━━━━━━━━━╋━━━━━━━━━━━━━━━━━━
  高锰酸钾消耗量,mg/L          ┃
   蒸馏水浸泡液,60℃,2h    ≤ ┃ 10
━━━━━━━━━━━━━━━━━━━━╋━━━━━━━━━━━━━━━━━━
  重金属(以Pb计),mg/L        ┃
   4%乙酸浸泡液,60℃,2h    ≤ ┃           1
━━━━━━━━━━━━━━━━━━━━╋━━━━━━━━━━━━━━━━━━
  甲醛,mg/L              ┃
   4%乙酸浸泡液,60℃,2h    ≤ ┃ 5
━━━━━━━━━━━━━━━━━━━━╋━━━━━━━━━━━━━━━━━━
  游离酚,mg/L             ┃
   蒸馏水浸泡液,95℃, 30min   ≤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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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验方法
3.1 感官指标:用感觉器官测定。
3.2 蒸发残渣: 按GB 5009.60《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的分析方法》中蒸发残渣的分析方法执行。
3.3 高锰酸钾消耗量:按GB 5009.60第3章执行。
3.4 重金属:按GB 5009.60第5章执行。
3.5 甲醛:按GB 5009.61《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甲醛的
分析方法执行。
3.6 游离酚:按GB 5009.69《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游离
酚的分析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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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防疫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国漆厂、武汉市食品研究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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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8-10批准              1889-06-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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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115-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脂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中国食品财富网 (2006年10月13日15: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脂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GB 13115-91
Hygienic standard of unsaturated polyester resin and glass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used as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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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食品容器(下简
称玻璃钢容器)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多元醇、不饱和二元羟酸酐、饱和二元羟酯酐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聚
酯,再加入苯乙烯所制得的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也适用于该树脂加入过氧甲乙酮为引发
剂,环烷酸钴为催化剂,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所制成,可用于盛装肉类、蔬菜、水产、饮
料、酒类等食品的玻璃钢容器。
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
    样  品 ┃                   指  标
━━━━━━━━━╋━━━━━━━━━━━━━━━━━━━━━━━━━━━━━
   树脂    ┃淡黄色透明液体,无机械杂质
   树脂模板   ┃表面均匀,平整,无明显气泡,无裂纹,无纤维裸露和分层等缺陷
     玻璃钢容器 ┃浸泡后无变形、溶解和泛白
   浸泡液   ┃无色、无异臭、无异味、无混浊、无沉淀
━━━━━━━━━┻━━━━━━━━━━━━━━━━━━━━━━━━━━━━━
3 理化指标
  树脂模板和玻璃钢容器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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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指  标
━━━━━━━━━━━━━━━━━━━╋━━━━━━━━━━━━━━━━━━━
 高锰酸钾消耗量,mg/L        ┃
    蒸馏水,60℃,2h    ≤  ┃            10
 蒸发残渣,mg/L           ┃
    4%乙酸,60℃,2h    ≤  ┃ 30
    65%乙醇,室温,2h   ≤  ┃            30
    正己烷,室温,2h    ≤  ┃            30
                重金属(以Pb计),mg/L ┃
    4%乙酸,60℃,2h    ≤  ┃           1.0
   乙苯类化合物(以苯乙烯计),%    ┃
    树脂模板        ≤  ┃           0.2
    玻璃钢制品       ≤  ┃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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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玻璃钢研究所、哈尔滨市卫生防疫站、上
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南京复合材料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玲光、胡振哲、冯速捷、汤永华、顾振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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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6-07批准 1992-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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