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建于1998年3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而成。它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主要口岸设有近300个机构,全部人员约30000人。在食品卫生方面,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

    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储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储存出口食品;对需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审批后统一对外办理手续。未取得有关进口国家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凡列入《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和安全卫生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实施检疫。国家禁止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产品进境。

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等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对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